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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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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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管理制度汇编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
ABCD/GLZD-2012版本号:
A/0
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工程部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2012-1-10实施日期:
2012-1-10
ABCD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范围,参与工程招标、评标工作,达到优选承建单位的目标。
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纽带,合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工程合同法规,保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合同的实施。
2、工程招投标管理
2.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参加工程的设备、施工、调试等评标、定标工作。
2.2、依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监理可参与以下具体工作:
a)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招标文件;
b)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c)协助组织招标、评标工作,优选中标单位;
d)洽商合同条款,审查合同等。
2.3、监理单位参与招标、评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有关法规、条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合同管理
3.1工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3.1.1、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合同条款,并提出监理意见。
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履行会签手续,监理单位参与会签。
3.1.2、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复查。
监理工程师要仔细阅读合同文件,熟悉合同内容,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要了解清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或分管付总监)汇报,并报告建设单位,求得合理解决。
3.1.3、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全面履行和实际履行的原则,监理单位应监督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1.4、严格执行无工程承包合同不予结算及
拨款的规定。
3.1.5、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拟分包项目。
3.2合同价款的管理
3.2.1、确定全同价款的依据为国家、行业与(地方)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上级文件精神。
合同价款确定后应严格按确定价款进行结算。
3.2.2、按合同总承包额进行单位工程造价分解,控制单位工程造价不得突破目标值。
3.2.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对施工方案及设计变更积极开展技术经济比较,严格控制现场技术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使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
3.2.4、监理工程师要深入施工现场和建材市场,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认真做“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3.3、合同工期的管理
承包方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3.4、合同质量的管理
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半成品及构件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
3.5、合同争议的解决
3.5.1、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3.5.2、若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提出合同纠纷的一方,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必要的依据及证明材料等。
3.5.3、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达成协议,以保证合同的顺行执行。
3.5.4、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根据争议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申请仲裁或诉讼,此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
4、刻录、表式
4.1、监理通知(B-1表)
4.2、监理意见(B-9表)
预算外签证及其费用管理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预算外现场签证的管理,控制投资费用的增加,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范围:
现场发生的所有符合可调整合同价款的签证。
2.编制依据
2.1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2.2设计图纸
3.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
3.1本制度所指的预算外现场签证及其费用不包括:
3.1.1施工合同内已包括的设计变更签证及其发生的费用(总包干内费用);
3.1.2索赔签证(由合同争议或违约引起的费用增减,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导致总工期延误损失等)及其发生的费用。
3.2预算外现场签证的范畴
3.2.1施工前无法预见的工程量增加,不属于或不便于出设计变更,而又需要进行现场签证。
3.2.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的现场临时工程或紧急工程。
3.2.3施工过程中需要在现场认证的其他签证。
3.3预算外现场签证及其费用的管理程序
3.3.1发生3.2.2条预算外签证,按额外或紧急工程通知(B-4表)要求,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关专业工程师和主管领导会签后下达执行,所需费用按承包单位申报表要求填写办理报批手续。
3.3.2其它情况发生的预算外签证按下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a、当现场发生预算外签证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口头)要求或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去现场进行调查、察看,经认可后,工程承包单位可提出申报。
b、工程承包单位在提交承包单位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供详细的与预算外签证有关的资料。
资料应包括:
要求签证的理由、根据、签证款项(工程量等)的计算及有关记录。
c、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实地测定工程量,并通知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予以签证。
d、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对其申报签证款项进行审核之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
e、工程承包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外签证按合同规定的定额及费用标准编制工程预算,按正常手续和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3.4预算外现场签证一式三份,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4.过程控制及方法
4.1凡未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查看认可,或未事先提出通知而擅自处理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和承认。
4.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与技经人员应严格控制、严格审查预算外现场签证。
5、记录、表式
5.1、额外或紧急工程通知(B-4表)
5.2、承包单位申报表(A-9表)
工程结算审查与工程款拨付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准确核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拨付,合理使用资金,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的审查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批。
2.编制依据
2.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
2.2符合合同价款调整范围的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等;
2.3国家、行业与(地方)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3.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3.1工程(预)结算的编制;
工程(预)结算应按《建设工程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编制,采用A4纸,并统一封面。
3.2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及程序
3.2.1工程量的审查:
专业监理师依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对申报数量进行审查核定,同时对已完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签认;
3.2.2结算价款的审查:
技经监理师依据已核定的工程量,根据相应的定额及费用标准(合同中明确的)核算后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3.2.3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3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工程款支付
3.3.1采取按季结算进度款、竣工清算工程款,跨年度工程进行年终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的管理办法。
3.3.2、施工单位每季度末的25日报下季施工计划及本季工程预(结)算,并填写申报表(A-12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审定后执行。
承包单位每月24日前提交本月(上月24日至本月24日)工程结算书,并填写月度结算款报批表一式六份,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本月度结算价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发月进度款支付证书。
支付月进度款中应扣除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费用、预付工程款、保留金、水电费用等)。
3.4预付款的支付
3.4.1预付款按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合同双方商定的比例确定,分批支付。
承包单位填写承包单位申报表,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
3.4.2预付款在工程量完成50%时起扣,工程量完成70%时扣完。
3.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3.5.1本制度所谓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移交后(提前交付使用)所进行的工程结算;
3.5.2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依据工程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开竣工报告、竣工证书等编制竣工结算书一式三份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3.5.3竣工结算编审程序:
承包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4.过程控制及方法
4.1采取季末结算进度款、竣工清算工程款,跨年度工程进行年终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的管理办法;
4.2承包单位编制上报的季度工程结算要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5、记录、表式
承包单位申报表9
合同项目季结算款报批表(A-12表)监理通知(B-1表)
季工程价款支付凭证(B-6表)监理意见(B-9表)
索赔费用报审表(A-6表)
施工索赔处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严密合同制约机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仅指由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引起的索赔处理,由材料采购合同与设计合同等其它合同(或协议)引起的索赔不适用本制度。
2.编制依据
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2建设监理合同;
2.3工程施工合同;
2.4工程招投标文件。
3.索赔的内容及程序
索赔分为索赔(非承包方原因)与反索赔(承包方原因);从索赔内容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
3.1索赔的内容
3.1.1索赔
a)合约内的索赔:
索赔所涉及的内容能在合同中找到依据;
b)合约外的索赔:
索赔内容和权利在合同中难以找到依据,但权利可来自普通法律;
c)由建设单位拖延付款引起的索赔;
d)工程量增加引起的索赔;
e)不可抗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索赔;
f)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延误;
g)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增加赶工费引起的索赔;
h)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的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
l)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错误或相互矛盾引起的索赔。
3.1.2反索赔
a)合约内的索赔(同3.1.1.a);
b)合约外的索赔(同3.1.2.b);
c)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的索赔(如工程质量低劣等)
d)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文件或规定提出的索赔。
3.2索赔的处理程序
3.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2.2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a)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b)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申请报告表(A—6、A—7表)及有关资料;
c)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申请报告表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d)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c)规定相同。
3.2.3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可按3.2.2款确定的时限向施工单位提出反索赔。
4.过程控制及方法
4.1索赔成立的审查:
索赔事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根据合同,事件已造成了其中一方成本的额外支出,或工期损失;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其中一方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c)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意向通知后的7天内,对索赔成立条件进行审查。
报请总监理师同意后,在此时间内将审查意见在A—6、A—7表中给予回复。
4.2索赔损失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条款提交的索赔证据及其它有关有效文件,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
报请总监理师同意后,在此时间内同时向合同双方下达索赔处理报告。
4.3监理单位处理索赔的权限
监理单位有权对合同内(或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索赔进行审核与处理。
4.4索赔事项的解决方法
4.4.1会议协商解决
由总监理师出面邀请当事双方有关领导,通过会议形式,互相协商与交换意见,达成处理意见。
4.4.2仲裁
在当事双方就索赔事项通过双方协商和监理单位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上诉仲裁机关或法院进行裁决。
5、记录、表式
5.1索赔费用报审表(索赔方通用)(A-6表)
5.2延长工期申报表(A-7表)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审查制度
1、总则
1.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是办理建设项目验收、交付的依据,也是竣工报告的组成部分。
为此,从建设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都必须始终重视竣工决算的编制,按要求做好决算的基础工作。
1.2、编制与审查的要点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和审查竣工决算,运用单位造价、投资回收期、投资偿还系数等静态和动态指标考核建设项目的投资郊果。
督促设计和施工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回访和保修,并跟踪投资回收,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估,以总结经验教训。
2、竣工决算的编制
2.1、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的方针政策、设计文件、基本建设计划及竣工项目决算编制办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2.1.1竣工决算报表有:
竣工工程概况表,它反映新增生产能力、建设成本及各项经济指标等内容。
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表,主要反映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主要反映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情况。
2.1.2竣工项目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主要内容是:
建设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基本建设贷款的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的分析;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
3、竣工决算的审查
3.1、初审: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计划、财务、物资、工程)和有关部门(设计、施工单位)进行。
3.2、上报审查:
经领导批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国家审计署予以审查。
3.3、审查内容:
3.3.1、根据工程项目概算,审查有无计划外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工程;设计变更有无设计部门的变更通知;工程增加或减少有无主管部门的签证手续。
3.3.2、根据财务制度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挤成本、扩大开支范围和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情况。
3.3.3、审查历年基建贷款支出是否与经办行贷款的数额相符。
3.3.4、审查交付使用应核销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其它支出等项目的金额是否与历年财务决算中有关项目数额相符。
3.3.5、审查应收、应付各款项是否全部结清,并予签证,工程上应摊销的耗用是否分摊完毕;应退的余料、设备是否退清,如有余料应予调整。
3.3.6、审查结余资金是否真实,有无私分基本建设乘余物资等情况。
3.3.7、审查文字说明内容是否属实,有无虚报、掩盖矛盾、弄虚作假等情况。
4、记录、表式
4.1、监理意见(B-9表)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使工程建设有序、规范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变电工程所有正式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2.编制依据
2.1《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中的有关内容。
2.2现行的国家、行业设计技术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规定等。
2.3工程的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合同。
3.工作内容及运行程序
3.1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由以下单位提出:
a)设计单位:
原图纸的设计单位发现问题需修改或补充
b)建设单位:
对设计有疑义或发现问题,提出变更、修改意见
c)监理单位: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以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d)设备制造厂家:
由于设备或设备制造厂家的原因提出变更。
e)施工单位:
在图纸会审及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3.2设计变更的分类
设计变更分三大类
a)小型设计变更:
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预算费用的变更事项。
例如图纸尺寸的差错更正、材料等强换算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说明、图纸间矛盾问题处理等。
b)普通设计变更:
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变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
c)重大设计变更:
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
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
3.3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a)小型设计变更由施工工地(队)提出,经施工单位主管设计的技术管理部门审核,经监理工程师与设计院驻现场代表签字后生效.
b)普通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按顺序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认后执行。
c)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提出工程预算变更单(或修正概算),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核准施工单位执行。
必要时需经原设计(概算)审批单位批准,同时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4审查内容
3.4.1设计变更审查的原则
审查设计变更须掌握以下原则:
a)设计变更不得降低使用标准。
b)设计变更技术上必须可行、可靠。
c)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须合理。
d)设计变更引起的工艺变更不能太繁杂。
3.4.2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
在掌握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应对设计变更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a)《设计变更通知单》中,变更原因应具体明确,不得含糊其词,变更内容应表述清楚并附图。
b)设计变更应有相应级别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不得出现超越职权范围的现象。
c)设计变更的有关附件,包括合同与变更有关的信函、协议书等是否齐全。
d)核算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投资的变化。
3.4.3设计变更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3.4.3.1一般地,设计变更应由设计院派驻施工现场的工地代表处理。
3.4.3.2下列情况下,应由设计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签字,工地代表经受权代表单位处理:
a)增加投资超过规定金额的设计变更。
b)改变原定主要设备规范或增减设备。
c)主要材料或大量的材料代用。
d)其它较大的设计变更。
4.过程控制和方法
4.1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变更施工。
4.2施工单位无权擅自修改设计。
如需修改设计,应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更改。
如发现擅自修改设计,监理有权暂停施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4.3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在接到有关设计变更的工程联系单或通知单后,应立即停止原设计施工,并按变更进行后续施工;
4.4施工单位不按变更施工,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与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自负;
4.5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及归档
a)《小型设计变更审批表》、《普通设计变更申请单》一式4份,提出单位自存1份,其余3份交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转建设单位与设计院各1份。
b)正式设计变更通知文件份数应不少于6份,提交建设单位2份、监理单位1份,施工单位2份,设计单位自存1份。
(多家施工单位执行同一设计变更时应增加份数,每多一个施工单位即需增加2份)
c)各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归档。
d)当工程临时发生分包时,应由原承包单位负责将设计变更文件随同设计图纸一起提供给分包单位。
e)编制竣工图时必须附设计变更文件(原件)
5.记录、表式
5.1小型设计变更审批单(A-17表)
5.2普通设计变更申请单(C-4表)
施工进度计划编审及检查监督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保证施工活动按基建程序合理有序地组织施工,最终使整个工程项目的总进度在计划时间内实现合同规定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审、各标段工程网络计划及施工作业计划的编审及执行监督。
2.编制依据
2.1业主确定的工期及里程碑目标。
2.2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设计、设备、材料交付进度计划。
2.3主要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人员素质、机械装备)、管理水平。
2.4国家、行业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2.5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3.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3.1施工进度计划分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级网络计划)、土建、安装进度计划(二级网络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年、季、月计划)等。
3.2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3.2.1施工总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单位参与。
编制的要求:
a)做好资源和技术供应的调查和落实;
b)遵循按基建程序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协调好土建与安装的交叉作业,协调好施工准备与开工,地下与地上、主体与外围工程的施工组织关系;
c)协调好工期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关系;
d)施工总进度计划发布应用横道图和网络计划编制。
3.2.2各阶段工程进度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
3.2.3年、季、月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
3.3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3.3.1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施工、调试、设计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报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3.2年、季、月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毕后,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或审批。
3.3.3月施工作业计划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报送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3.4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
3.4.1施工总进度计划每季或每半年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一次盘修,检查总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关键路线、关键工序是否按期到达,找出拖后的原因,提出对策,确保总目标不变。
盘修后重新绘制一级网络计划,同时编制分析报告。
3.4.2各阶段工程进度计划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由各阶段施工负责人主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主要检查各单位、分部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劳动力、机械的配备情况,发现有滞后的施工项目,及时反馈,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3.4.3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每周汇报一次)。
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在每周工程调度会上进行协调。
监理工程师于月末核定本专业月计划主要工程量完成情况。
3.5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3.5.1建设单位根据设备、设计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已影响到关键路线上的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要求对施工总进度计划调整时,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盘修,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按调整后的工期组织施工。
3.5.2由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调整,施工单位对各标段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二级网络计划)作相应调整后,需报送监理单位审定。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拖延,影响关键路线上的工期目标实现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总工期不变。
3.5.3(月)施工作业计划经监理单位同意可适当进行施工项目及其进度的调整(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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