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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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名词解释:
劳动法——广义:
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她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与。
狭义:
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她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就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与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就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与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与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就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
就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与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就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与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就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与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就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就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就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就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就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就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就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就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量——就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基础工资——就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职务工资——就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与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计时工资——就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与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津贴——就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指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就是指依法或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广义上就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
狭义上就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与工资监督制度。
工作时间——就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休假——就是指劳动者在任期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与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与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就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就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与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就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就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就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就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与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与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就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与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与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就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组织劳动与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就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就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职业培训——就是指直接未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与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与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未目的的教育与训练活动。
就业训练中心——就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与其她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就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与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离岗专门培训——就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
就业前职业培训——就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她关系。
职业技能鉴定——就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与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就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与社会获得补偿与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就是指用工单位与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与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与秩序。
职业道德——就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真、善、美与假、丑、光荣与耻辱,工整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与规范的总与。
职工的民主管理——就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其她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与解——就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什么?
答:
就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她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就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就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就是劳动者,另一方就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就是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就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就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与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与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与义务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与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与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与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
(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
(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与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
个体与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
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
本单位与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与条件就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就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
因此,劳动法律事实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则就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
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按行为人所处的地位与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与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
(2)事件:
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只能就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
一般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行为人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与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就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
种类:
(1)行为,就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
(2)事件,就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患病、伤残、死亡)。
简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具有统一性与对应性。
权利有:
(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与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与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与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她权利。
义务有: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5)爱护与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与单位商业机密。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
(1)劳动者市具有劳动权力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与其她由残疾的公民。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与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就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
什么就是劳动就业?
有哪些特点?
劳动就业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它有一下特点:
(1)劳动者就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的公民;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与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就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与原则就是什么?
方针就是“三结合”:
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
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就是什么?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0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就是什么?
(1)它就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就是由国家与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就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4)它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2)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
(3)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与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就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就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就是减少与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什么就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与程序有哪些?
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原则:
(1)合法的原则。
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程序:
就就是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劳动合同成立就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2)但就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就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
(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就是否在编分为:
正式工与临时工劳动合同。
(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
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为:
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与集体劳动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为:
有固定期限的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2)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工作单位。
(2)工作内容。
(3)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的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她情况。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有哪些?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程序就是什么?
条件: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程序:
(1)提前通知对方。
(2)征求工会意见。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她情况。
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早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至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并保证享有其她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步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
什么就是集体协商?
它的特点就是什么?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就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特点:
(1)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与人数对等。
(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
(3)集体协商就是公开、平等协商。
(4)集体协商就是与平协商。
(5)集体协商就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简述集体协商的意义;
(1)它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它就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与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
(3)它就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
集体合同条款有哪些分类?
(1)标准性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
(2)目标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与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
(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
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哪些程序?
(1)集体协商
(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
7日内由用人单位送。
(4)公布:
劳动行政部门自受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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