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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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石钢人力字〔2005〕115号
石钢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及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为规范养老保险缴费申报、退休、退职审批与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册合同制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分离改制单位所属职工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缴费申报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公司和职工共同负担。
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公司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
第四条职工缴费工资按当月工资收入加上月奖金总额确定,由各二级单位如实申报,二级站要严格把关。
职工当月缴费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记载公司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帐户数额、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的主要依据,是职工退休计发待遇的主要凭证,各二级站要妥善保管。
个人帐户对帐单下发后职工要及时认真核对,并签字,不允许代签,并及时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第六条分离改制单位在未单独分立帐户之前与公司结算,分立之后按规定直接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第三章正常退休
第七条职工正常退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一、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
第八条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原则上以退休时所在岗位确定,管理岗位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生产操作岗位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内退职工原则上按内退时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职工出生年月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原始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中,属于复退及转业军人的,以入伍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直接从社会上招工的,以当时的招工手续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以毕业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从临时工及其他临时性人员招转为正式职工的,以临时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如难以确认的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十条职工正常退休不需本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工档案确定的出生年月,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第十一条凡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它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符合正常退休缴费年限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第十二条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不能打印或复写),且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工作年限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五年以上的,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程度者,方可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去从事过特殊工种,现在管理岗位上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第五章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第十三条凡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第十四条对缴费年限虽满十五年,但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职。
第十五条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须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并附近两年必要的病历材料(包括病历本、X光片、心脑电图、化验单、诊断书等能足以证明病情程度的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档案身份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仍在操作岗位上的职工因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只能办理因病提前退职。
第六章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
新老办法过渡期已过,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方法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所谓“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正常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
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
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20。
第十九条所谓“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中人”正常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
计发办法和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
计发办法和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
月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求得。
其中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C1X1X2X3Xn
S=——[(─+─+─┄+─)÷N]
12C1C2C3Cn
S表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分别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本人缴费工资(计算至九三年止);
C1、C2、C3、┄、Cn分别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表示计算指数的年限。
第四部分为补贴及调节金。
月标准为115元乘以一定比例。
一定比例的计算公式为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全部工作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对于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级以上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及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国家级三等奖及省部级二等奖人员并符合省规定的获奖名次,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按新办法可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
符合本条的人员,退休时须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且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不超过五年的,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
但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五年以上的,不再增发。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病提前退休,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也不再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退职人员发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由四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养老金、第三部分过渡性养老金、第四部分生活补贴及调节金均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50%发给,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计发办法和标准相同。
第二十四条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不享受按月发给的养老待遇,其养老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计发办法为: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一次性计发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除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二十五条对于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本人同意可补缴至十五年,享受按月养老待遇,补缴费用全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对于参与改制,已进行身份置换,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退休后厂内生活补贴停止执行。
(劳模津贴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没有参与改制,未进行身份置换的原石钢公司内退职工,厂内生活补贴仍沿用原规定原标准执行
一、书报费(干部8元,工人6人)、水电补贴(每人每月25元)、房改补贴按退休前核定标准执行。
二、洗理费进入统筹项目之外的差额(男4元,女6元)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三、原享受的企业级(最多两级)按老办法退休金或退职金加困难补贴比例(40-95%)折算后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四、原享受的浮动工资绝对额按老办法退休金或退职金比例(40-75%)折算后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五、年功工资年标准保留1元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六、原公司级领导享受的利税大户工资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第二十八条对于兼并企业没有参与改制,未进行身份置换的内退职工,厂内生活补贴仍根据兼并协议及原规定原标准执行。
一、原长安运输场及化工十三厂职工厂内生活补贴包括:
1、统筹外的洗理费差额(男4元,女6元)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2、书报费(干部8元,工人6元)。
3、水电补贴(每人每月25元)。
4、年功工资年标准保留1元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5、房改补贴按退休前核定标准执行。
二、原石棉厂职工厂内生活补贴包括:
1、统筹外的洗理费差额(男4元,女6元)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2、水电补贴每人每月10元加上按人口补贴额。
3、房改补贴按退休前核定标准执行。
三、原天隆公司职工包括:
1、统筹外洗理费(男4元,女6元)作为厂内生活补贴。
2、书报费(干部8元,工人6元)。
3、水电补贴按人口补贴额。
4、物燃补贴每人每月15元。
5、房改补贴按退休前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及厂内生活补贴在计算过程中见分进角,最终结果见角进元。
第七章缓退与返聘
第三十条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不予缓退。
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确因承担的技改项目或工程未完工或少数能工巧匠、技术拔尖人才、专业带头人,身体健康,公司工作需要,本人又同意,经公司研究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一次可缓退一年,最后以劳动部门批准的时间申报退休。
经批准缓退的职工在缓退期间,仍属于在册职工,享受在册职工的一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职工退休后一般不予返聘。
对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同意,经公司研究决定可以返聘。
返聘期限一般为一年,返聘期满根据需要由公司决定解聘或续聘。
返聘人员待遇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石钢劳人字(1998)120号及SG劳人35—1996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主送:
各二级单位
公司办公室2005年11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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