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分类处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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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分类处理清单
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分类(处理)清单
联系电话:
3122778
问题类别
行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定途径
权利期限
职能科室
咨询电话(热线)
申诉
求决类
诉讼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主席令第21号2009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二至第三十条(省长令第269号2010年)
1、医患双方协商;2、申请医调会调解;3、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县医调会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
县医调会、医政医管科
3288856
3136320
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第三条、第九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公室
3122778
申诉
求决类
诉讼
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主席令第62号2012年)
提起诉讼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
医政医管科
3136320
申诉
求决类
诉讼
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
《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010年)
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办公室
3122778
申诉
求决类
仲裁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一章第三条。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教科
3134813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教科
3134813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教科
3134813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一章第五条。
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先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
人教科
3134813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教科
313481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人教科
3134813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人教科
3134813
申诉
求决类
诉讼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教科
3134813
申诉
求决类
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2000年)第七、八、九条。
向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
办公室
3122778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办公室
3122778
申诉
求决类
行政复议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办公室
3122778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办公室
3122778
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复议范围
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国卫法制发〔2013〕30号)
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
办公室
3122778
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委托的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办公室
3122778
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办公室
3122778
申诉
求决类
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复议范围
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办公室
312277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办公室
3122778
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第三条、第九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办公室
3122778
行政处理
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复议范围
不服本单位违法生育行为人事处理、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浙委办[2007]27号)、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2]113号)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计划生育指导科
3127668
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患者死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
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医政
医管科
3136320
3136320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计委2011年10月22日)第十六、十七、十八、三十二条。
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共卫生管理科
3123376
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当事人提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2002年)
协商、调解、医学鉴定、提起诉讼
对符合规定受理的医疗事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医学会医鉴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医政医管处
3122778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鉴定
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2008年)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可以在收到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不服的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级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公共卫生管理科
3123376
3123376
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技术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当事人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第三十六条。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公共卫生管理科
3123376
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2012年)第三十条。
申请再次诊断和鉴定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
医政
医管科
3122778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技术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当事人自已提出因计划生育手术而产生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计委2011年10月22日)第十六、十七、十八、三十二条。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
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
公共卫生管理科
312337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
纠纷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当事人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主席令第34号20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37号1989年)、《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第一点(司发通〔2010〕5号)
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政
医管科
3123376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例对行政调解没有规定明确时间,目前基本由医调会调解替代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
行政监察
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2010年)第六条。
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未规定明确时限
局纪委
3136320
申请信息公开
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信息依申请公开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公室
312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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