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考核及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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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考核及巡查制度
某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促进河道采砂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特制定某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管理。
由局防汛办牵头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河道管理处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调查和砂场的日常管理,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对采砂管理实施监督和对河道内违法行为的砂场进行执法。
(一)实行准采证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准采证一年一审批,一年一发证,到期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
不得转让、出售河道采砂准采证和采砂场地。
如欲变更开采计划,必须报知河道管理部门,并到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违法行为,水政监察支队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实行采砂保证金管理制度。
按“谁设障、谁清除,谁采砂、谁平复”的原则,对采砂业主收取采砂保证金。
采取船采方式的,按每套船一万元收取保证金。
采取机采方式的,按采砂量大小收取保证金。
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收取保证金二万元;一万立方米至二万立方米的收取保证金五万元;二万立方米至五万立方收取保证金十万元;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收取保证金二十万元。
采砂作业结束后,经河道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采砂保证金。
对未按要求退场的,河道管理处和水行政监察支队将用采砂保证金对采砂产生的弃料进行清除,对砂场进行平复。
(三)实行测量定位采砂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滥采、超采破坏河道的行为,实行先确定控制点坐标,而后对采砂区域用GPS进行地形测量以准确定位采砂位置,再由河道技术部门放线钉桩确定开采范围。
如违规超出该范围开采,将按照市河道管理处制定的不良记录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如违法滥采、盗采,将移交水政监察支队,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实行砂场公示制度。
为了增加采砂的透明度,要求各砂场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
砂场名称,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开采范围、采砂准采证、采挖要求等。
砂场公示牌的样式及内容由某市水务局、某市河道管理处、水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监制。
(五)实行河道巡查管理制度。
以日常巡查为主,节假日突击检查、自查、夜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并用,强化管理,严格落实。
河道管理部门和水政监察支队要加强对采砂活动的日常巡查,并辅以突击检查、夜查等检查形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联合公安、国土、新闻媒体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滥采、盗采国家资源行为,维护正常采砂秩序。
(六)实行主汛期禁采制度。
防洪主汛期(7月15日—8月25日)禁止进江采砂,确保安全度汛。
主汛期前,要及时清理河道内的砂、石、土料和采砂弃料,做到弃料填坑,不起砂堆,保证河床整体平顺,河势稳定。
禁采期内,应将采砂的机械设备撤离江道,以防洪水冲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实行采砂安全管理制度。
全力抓好采砂安全工作。
采砂业主是河道采砂安全责任主体,负责采砂段的防汛安全、生产安全,对本范围内河道采砂安全负全部责任。
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要在采砂作业区划定警戒线,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采砂机械设备要配备消防器材、救生衣,特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采砂业户要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八)实行不良记录登记管理制度。
采砂业主有不服从管理、随意超采、滥采等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即定为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一次扣除保证金50%,两次扣除全额保证金,并吊销准采证、没收非法所得,建议三年内不予审批采砂许可。
对不执行本制度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极其恶劣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过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过,将列入黑名单,不再审批。
某市建设标准化砂场考核制度
在日常巡查、现场管理的基础上,对各采砂场进行考核评比,评选“标准化砂场”,获得“标准化砂场”的单位或个人,优先获得下年度采砂权;对采砂过程中,严重违反管理要求,记入不良记录,不良记录达到两次以上者,依法中止其采砂权,并建议取消三年采砂资格。
考核内容如下:
一、采砂现场设立有公示牌。
公示牌应载明:
砂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编号、开采期限、开采范围、作业方式、运输路线、砂石料堆放地点、采砂区平面图等;
二、准采证无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现象;有效期为一年;
三、按照批准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量进行采砂。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没有超量砂石料堆体,有砂石料存放地点。
五、拉运砂石的车辆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无乱倒垃圾、残土现象,采砂场范围内干净整洁,坏境优美。
七、过堤路修筑规范,有批准文件,足额缴纳占堤费。
八、没有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现象。
九、主汛期禁止采砂,采砂设备、人员及时撤离河道管理范围。
十、采砂结束后,河道平复,河势稳定,保证行洪安全。
建设标准化砂场评比每一项10分,总分为100分。
年终砂场的分低于60分,将建议审批科在下一年不再审批。
某市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某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某市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和采砂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采砂现场设立有公示牌。
公示牌应载明:
砂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编号、开采期限、开采范围、作业方式、运输路线、砂石料堆放地点、采砂区平面图等;
二、准采证无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现象;有效期为一年;
三、按照批准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量进行采砂。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没有超量砂石料堆体,有砂石料存放地点。
五、拉运砂石的车辆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无乱倒垃圾、残土现象,采砂场范围内干净整洁,坏境优美。
七、过堤路修筑规范,有批准文件,缴纳占堤费。
八、没有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现象。
九、主汛期停止采砂,采砂设备、人员及时撤离河道管理范围。
十、采砂结束后,河道平复,河势稳定,保证行洪安全。
某市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势稳定、汛期江河防洪安全以及采砂作业安全。
现制定本河道采砂安全管理措施。
一、采砂安全隐患问题
1、河道采砂业主受利益驱动,存在乱采乱挖乱堆、改变河势、影响河势稳定的安全管理隐患;
2、采砂业主汛前未及时清障,未将采砂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影响行洪安全或通航安全;
3、采砂业主未将采砂后遗留的深坑、深凼及沟壑进行整复填平,违反采砂许可批准的要求乱采乱挖,造成河道水位落差变化,又未做好采砂区域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工作,造成与采砂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采砂区域进行游泳、玩耍等活动,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
4、采砂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了解汛情,洪水一旦来临,造成洪水淹没,影响现场作业人员、机具及砂石成品安全的安全管理隐患;
5、采砂现场开展泵吸、挖掘、分筛、运输、储存和销售等采砂活动,以及用油、用电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作业,容易造成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或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隐患;
6、河道采砂产生与第三者利害关系,发生采砂矛盾纠纷,影响治安管理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管理隐患。
7、其它安全隐患。
二、河道采砂安全应急预案
(一)采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各采砂业主为河道采砂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开采的河段采砂安全负责,采砂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砂船只作业负责人具体负责采砂现场的安全工作。
1、高度重视采砂安全工作。
认真做好对采砂区域周边地区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采砂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河道不是公共场所,进入采砂区域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和人身伤害的风险,擅自进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身承担全部责任等,以增强他们对采砂安全的认识,从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水利、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坚持齐抓共管,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对河道采砂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业主整改,对整改不力者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给予行政处罚。
3、各采砂业主要建立健全采砂安全责任制,落实采砂安全现场管理、通讯联络、撤离疏散、临时处置、抢险自救和善后处理等措施,把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在发生采砂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指挥抢险,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各采砂业主必须在采砂现场配备专职的采砂安全技术人员和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经常性地开展对采砂现场、采砂机具船只、采砂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同时,在采砂场地、周边及通道,常年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明确标示“禁止一切与采砂无关的车辆、人员进入采砂区域”;“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砂河段游泳、玩耍等与采砂无关的一切活动”;“严禁在河道内乱倒弃物、垃圾、渣土”等。
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采砂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5、各采砂业主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开展对采砂场地的汛前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随时向河道管理、防汛、交通、海事等部门了解和收集水势、汛情,并做好对汛情的观测,确保安全度汛。
6、各采砂业主开采砂石必须随采随运、随采随填,及时回填整复;不得在河道内乱挖乱堆,从而形成阻水堆积体和深坑深凼,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
7、各采砂业主要加强对泵吸、挖掘、分筛、运输、储存等采砂活动各个环节的采砂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电、用油,采砂机械设备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作业,防止交通、火灾、河损、治安以及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8、各采砂业主必须认真做好汛前及汛期的采砂清障整复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汛前采砂业主必须无条件将采砂机具及相关采砂设备、设施撤离采砂河道,对临时堆放于河道内的砂石成品必须及时清运出河道,同时,将河道内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废弃物、堆积体以及深坑、深凼,及时认真地进行清障消除和整复填平,基本恢复河道原状,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9、严禁在河道禁采期开采砂石。
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每年7月15日至9月1日为主汛期。
三、河道采砂安全责任状
各采砂业主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状内容包括:
1)砂场负责人要对本砂场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加强对采砂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及时告知职工安全生产技术要求,使全体员工做到心中有数,预防为主。
2)砂场要有良好的安全设施,从施工用电、施工设施,临江(河)边等要有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杜绝违章操作。
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上班喝酒,工作中严禁打闹和开玩笑。
5)汛期必须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指令,按要求撤出现场。
6)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监督,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制作并竖立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8)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9)安全生产情况由某市河道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对河道采砂砂场进行检查。
某市河道巡查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河道管理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及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案件,维护水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城区河道的整洁美观。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
某市管辖范围内的某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河道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防洪工程设施。
二、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是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
1、有无损坏排涝站及防汛设施、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作物、树木(护堤护岸林木除外);弃置残土、垃圾等。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放牧、开渠、打井、晒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4、有无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有无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
5、有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有无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6、有无单位和个人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等行为。
三、巡查方法
巡查是河道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巡查方式。
1、日常巡查与突击巡查,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三次;
2、白天巡查与夜间巡查,有些违法行为大多在夜间进行,所以要夜间巡查;
3、各有关职能部门巡查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4、每月不定期进行夜查和节假日突击性巡查。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采取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每次巡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详细记录并整理归档。
河道管理科的管理范围及职责
河道管理科管理范围:
某市城区上游从温春果树场起下游到亮子河入江口下游海林市境止全长66、8公里主江道及某市城区中小河流的管理。
河段管理宽度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管理科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全市河道实施统一管理,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三、负责全市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对砂场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
五、对申请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勘察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水务局审批科;
六、负责对辖区内进行巡查,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记录
七、及时制止河道内违章采砂、取土、弃置砂石、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
八、制止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片林及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
九、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移交水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十、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河道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某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对河道管理部门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岗位责任。
结合我市河道采砂的特点,按河段明确管理责任人。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消极管理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或实行停职待岗培训。
三、对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其过错责任。
四、对在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的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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