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行政处罚5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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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行政处罚54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处罚(54)
一、违法行为名称: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
(二)项: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四)项: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涉外调查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涉外调查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涉外调查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涉外调查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涉外调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涉外调查宣传邪教、迷信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从事涉外调查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冒用、转让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超出许可证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在涉外调查活动中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在涉外调查活动中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在涉外调查活动中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
在涉外调查活动中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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