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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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
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陆地水文专业:
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
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
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
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
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
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
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
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6.曾负责主持过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7.曾具体承担过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2.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2.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4.曾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出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2.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3.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曾参与编写出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6.曾主持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7.曾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8.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2项以上,或县级3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4.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6.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经评审通过。
8.主持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立项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7.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4.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l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5.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7.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9.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1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l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五)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2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l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运用于生产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水利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工程师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l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2.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
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3.省内重点江河是指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级以上河道。
4.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
如省内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5.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7.专业文章:
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
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对具体实例的处理分析。
8.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9.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1.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12.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
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13.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4.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5.科技进步奖:
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励项目。
16.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7.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
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其确定程序为:
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18.经济效益:
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9.社会效益:
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20.主持人:
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21.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
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22.主要编写者:
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23.省、市、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水利局。
24.市(厅)级:
指十三个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25.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宣读、交流或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的论文。
26.可考证:
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27.公开发表:
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28.有指导初级或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
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或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9.实践、成果、论文各自条件中2项超过50%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1项。
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1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2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1整项条件。
但是这种互补条件只限于在各大项内,各大项目之间不能互补。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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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江苏省 水利 专业 工程师 资格 条件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