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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发挥“相机抉择稳定器”功能的有效手段。
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微观经济主体内生动力的重要推手,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题中之义,更是国税部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载体。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方便快捷地查阅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册,具体内容涉及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出口退税政策以及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等6个方面。
由于政策涉及面广、条文繁多,如有不当或疏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此册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现行的正式文件为准。
编者
2010年4月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出口退税政策
六、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4.《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5.《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6.《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第
(一)项)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一条)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三条)
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7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附件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五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五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
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
116号第六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七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八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主要内容】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主要内容】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国税流〔2008〕43号)
【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组合式含系统集成)软件,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组合式含系统集成)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主要内容】
在2010年底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06〕8号)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主要内容】
对国有中大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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