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范例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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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例评析
法律文书范例评析
篇一: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XX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
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
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
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
行了监控。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
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
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
XX在XX乡XX村务农。
附:
《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
(三)在身边
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拘字(20XX)X号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
汉族,原籍贯XX省
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
农民。
简历:
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
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XX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
X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
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王XX、刘X
20XX年9月10日
案例二: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
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郭XX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
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
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
予以公正。
(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XX年12月20日)
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
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
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
请予公正。
申请人:
郭XX
1997年12月20日
附:
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
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案例三: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XX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
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情
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
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徐XX当即昏倒在地。
篇二:
法律文书格式范例
侦查法律文书格式
呈请破案报告书犯罪嫌疑人林××,男,20岁,汉族,住××区××路××号,×××工厂工人。
犯罪嫌疑人张××,男,19岁,汉族,
住××区××路××号,×××工厂工人。
现呈请对巩××被盗案予以破案,理由如下:
200×年8月6日,××区××路××号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区××路××号居民巩××(女,35岁,××××厂工人)家屋门被撬,丢失人民币共计1500元。
我队在立案后,通过现场访问,走访知情人等侦查活动,发现林××、张××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8月16日将2人刑事拘留。
经审讯,2人供称,200×年8月6日晚,林××、张××在××区×路游荡时觉得工作辛苦,挣得钱太少,不够花销,林××提出要弄点钱花,张××表示同意。
后该2人发现××区××路××号房内没有灯光,且没有安装防盗门,遂由张××在门口望风,林××用在工厂上班时使用的改锥撬开房门,在屋内的写字桌内窃取500元钱,并在大衣柜内一西服口袋里窃取1000元钱。
后林××分给张××500元,自己留了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巩××证言、犯罪嫌疑人林××、张××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改锥、赃款1500元等为证。
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破案条件,拟破案。
妥否,请批示。
××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吴××孙××二零零×年×月×日
3、呈请拘传报告书实例
4、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实例
5、呈请拘留报告书分实例
6、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X公刑捕字[]号
犯罪嫌疑人×××?
?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本局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办案中发现等)。
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
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经依法侦查查明:
?
?
(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简明扼要叙述。
)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
(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有逮捕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
1.本案卷宗____卷____页。
2.犯罪嫌疑人羁押处所。
实例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20××〕112号
犯罪嫌疑人吕××,别名小刀,男,1968年4月22日生,出生地四川成都,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重型机械厂工人,往成都市××区××路,××号。
犯罪嫌疑人吕××于19××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年×月×日刑满释放。
200×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吕××故意杀人一案,由被害人家属李××于200×年3月10日报案至我局。
我局经审查后,于3月10日立案侦查。
同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吕××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年3月1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吕××和同事苏××在××区××路湖滨酒家喝酒,期间苏因工作中的矛盾和吕××发生争执,吕××恼羞成怒,掏出随身携带的改锥,向苏××胸部猛刺数下,致使苏××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报案人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作案工具改锥、犯罪嫌疑人吕××的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人杀人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篇三:
法律文书考试资料(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考试资料(案例分析)
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年1月31日深夜,××县××市××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
该案经××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
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
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
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
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学,自××年至××年在××乡××中学上初中。
××年,李××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自××年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
附:
《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参考答案如下: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0)××号
李××,男,28岁,(出生),民族:
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
农民。
简历:
××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
××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
××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
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王××、刘××20XX年2月×日
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XX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
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
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
打捞未获。
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确认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
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
调查发现,9月4日晚8时,××路××街居民许××曾向××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于当晚6点多钟在××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
经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的性别、年龄、衣着特征,与打捞的尸体相吻合。
经章××的母亲辩认,打捞起来的托鞋肯定是章××的;同时提供了章××因左腿骨折而在医院拍摄的“X”光片,与打捞的左腿“X”光拍片对比,证明相同部位均有骨折的痕迹。
因此确定被害者是章××无疑。
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父亲章×,××部队干部,母亲李×,××铁路电力段电话员。
章××自小即随其外祖母许××生活。
此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指示要及时破案。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于9月13日下午在重点嫌疑对象孙××住房内发现4块挂在墙上的异样异臭生蛆的肉。
侦查人员将肉取回检查缝合,确认是人肉,而且是章××下肢被剥离的肉。
由于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市公安局当天即将其刑事拘留。
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路××号,家有父母及弟妹。
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
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过××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
“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的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
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
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
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
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
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
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
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
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
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
孙××本人血型为“o”型。
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盘,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提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辩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
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
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孙××供认,抱走被害者至××食品门市部买烧饼和糖给章××吃,经检查,发现章××胃内有面粉颗粒,而章××中午在家没有吃过面粉食品,以后也未吃过零食。
经专门调查,××食品门市部当晚营业室遇到的情况,与孙××供述相符。
(8)孙××供认,在肢解尸体和朝阴沟倒血水的时候,恰遇其妹闯来,其妹已证实。
孙××吃肉等犯罪情节也有大量证言、证词在卷。
(9)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些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参考答案如下:
×××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意见书
检刑诉[20XX]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XX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
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20XX年10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立案决定书。
根据群众举报,××省××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初步审查证实,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间,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叶××(男,38岁)受其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委托,从××省××市为徐某等6人买得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后,违反国家关于仅有迁移证不允许迁入和落户的政策,指令户籍员将这6人分别落户为××镇与××乡的非农业户口,收取了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认为,叶××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第280条之规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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