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条约细则word范文模板 19页.docx
- 文档编号:3486408
- 上传时间:2022-11-23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5.22KB
pct条约细则word范文模板 19页.docx
《pct条约细则word范文模板 19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pct条约细则word范文模板 19页.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pct条约细则word范文模板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pct条约细则
篇一:
PCT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绪则
第1条省略词
1.1省略词的含义
(a)在本细则中,“条约”一词指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细则中,“章”和“条”指条约的特定的“章”或者“条”。
(译者注:
在本译文中均加“条约”二字)
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
2.1“申请人”
凡使用“申请人”一词时,也应解释为是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例如特别是在述及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的规定中。
2.2“代理人”凡使用“代理人”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1指定的代理人,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
2.2之二“共同代表”
凡使用“共同代表”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2被指定为或者被认为共同代表的申请人。
2.3“签字”凡使用“签字”一词时,如果受理局或者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适用的本国法要求用盖章代替签字,则为该局或者该单位目的,该词即指盖章。
2.4“优先权的期限”
(a)凡涉及优先权要求使用“优先权的期限”一词时,这个期限应当被解释为自所要求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这个期限中。
(b)优先权的期限应当比照适用本细则80.5的规定。
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
第3条请求书(格式)
3.1请求书的格式
请求书应填写在印就的表格上或者用计算机打印出来。
3.2表格的提供印就的表格应由受理局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如果受理局希望的话,也可由国际局提供。
3.3清单
(a)请求书应包括一份清单,注明:
(i)国际申请文件的总页数和国际申请每一部分的页数:
请求书、说明书(分别注明说明书中序列表部分的页数)、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
(ii)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申请附有委托书(即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文件)、总委托书的副本、优先权文件、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关于缴费的文件或(清单中写明的)任何其他文件;
(iii)当摘要公布时,申请人建议连同摘要一起公布的附图中的那幅图的号码;在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建议一幅以上的图。
(b)清单应由申请人填写。
如果申请人漏填,则由受理局作必要的注明,但(a)(iii)中所述的号码不应由受理局指定。
3.4细节
除本细则3.3另有规定以外,印就的请求书表格的细节和用计算机打印的请求书的细节应在行政规程中予以规定。
第4条请求书(内容)
4.1必要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签字
(a)请求书应包括:
(i)请求;
(ii)发明名称;
(iii)关于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代理人的话)的事项;
(iv)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至少有一个指定国的法律要求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提供发明人的姓名。
(b)在适用情况下,请求书还应包括:
(i)优先权要求;
(ii)以前作过国际检索、国际式检索或者其他检索的说明;
(iii)有关主专利申请或者主专利的说明;
(iv)申请人选择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说明。
(c)请求书可以包括:
(i)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任何指定国的法律都不要求申请人在提出国家申请时提供发明人的姓名;
(ii)要求受理局准备和将优先权文件送交国际局的请求,如果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申请是向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提出而后者又是受理局时;
(iii)本细则4.17规定的声明,
(iv)1对本细则4.18规定的说明,
(v)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1编者注:
细则4.1(c)(iv)自201X年4月1日起生效,应当适用于那些申请日在201X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那些条约11
(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部分于201X年4月1日之前向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d)请求书应签字。
4.2请求
请求的大意如下,并最好这样措辞:
“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4.3发明的名称
发明的名称应该简短(用英语或者译成英语时,最好是2~7个词)和明确。
4.4姓名、名称和地址
(a)自然人的姓名应写明其姓和名字,姓应写在名字之前。
(b)法人的名称应写明其正式全称。
(c)地址的写法应符合能按所写明的地址迅速邮递的通常要求,无论如何它应包括所有有关的行政区划名称,直到包括门牌号,如果有门牌号的话。
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并不要求写明门牌号,则不写明门牌号在该国不产生影响。
为了能和申请人迅速通讯,建议写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如果有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或者进行其他类似通讯的有关数据。
(d)每一个申请人、发明人或者代理人只应写明一个地址,但在未指定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或者在申请人不止一个时代表所有申请人的情形,申请人或者在申请人不止一个时申请人的共同代表,除在请求书中写明任何其他地址以外,可以写明一个送达通知的地址。
4.5申请人
(a)请求书应写明申请人的:
(i)姓名或名称;
(ii)地址;
(iii)国籍和居所;或如有几个申请人,则应写明每个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和居所。
(b)申请人的国籍应写明他是其国民的那个国家的名称。
(c)申请人的居所应写明他是其居民的那个国家的名称。
(d)对不同的指定国,请求书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
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书应写明每一个
指定国或者每组指定国的申请人。
(e)申请人向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注册的,请求书可以指明申请人注册时的注册号或其他说明。
4.6发明人
(a)在适用本细则4.1(a)(v)或者(c)(i)的情况下,请求书应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如有几个发明人,则应写明每一个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b)如果申请人即发明人,请求书应包括一项关于申请人即发明人的说明,以代替(a)所述的内容。
(c)当指定国的本国法对发明人的要求不一样时,对不同的指定国,请求书可以写明不同的发明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个指定国或者对每组指定国,请求书应有一个单独的说明,说明某特定人或者某同一人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某几个特定人或者某几个相同的人被认为是发明人。
4.7代理人
(a)如已委托了代理人,请求书应如实写明,并说明该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b)代理人向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注册的,请求书可以指明代理人注册时的注册号或其他说明。
4.8共同代表
如已委托了共同代表,请求书应如实写明。
4.9国家的指定,保护类型,国家和地区专利
(a)请求书的提交意味着:
(i)指定在国际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成员国;
(ii)该国际申请对条约第43条和第44条适用的所有指定国,要求获得通过对该国的指定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iii)该国际申请对条约第45条
(1)适用的所有指定国,要求获得地区专利和国家专利,除非条约第45条
(2)适用。
(b)尽管有(a)(i)的规定,如果在201X年10月5日,某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
指定该国并要求在该国某有效在先国家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提交将会导致该在先国家申请停止有效,即相当于使该在先国家申请撤回的效果,则任何要求了在该国提交的在先国家申请优先权的请求书中,都可以包含一项未指定该国的说明,条件是该指定局在201X年1月5日之前通报国际局此款规定适用于指定该国的情形,并且该通报在国际申请日时仍然有效。
国际局应当将收到的信息迅速在公报2上公布。
2编者注:
该信息也在WIPO网址的下述网页上公布:
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4.10优先权要求3
(a)条约第8条
(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在或者为任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在或者为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任何优先权要求,应写在请求书中;它应包括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并应写明:
(i)在先申请的提交日期;
(ii)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iii)如果在先申请是国家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名称或者不是该公约成员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名称;
(iv)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依据适用的地区专利条约有权授
3编者注:
修改并生效于201X年1月1日的本细则4.10(a)和(b)以及修改并生效于201X年4月1日的该细则(a)款,不适用于那些已经通知国际局不符合其所适用的本国法的指
定局,如本细则4.10(d)所规定的那样。
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a)和(b),在该日期后继续对这些指定局有效,只要修改后的这些条款仍然不符合其所适用的本国法。
国际局收到的任何有关这些不相符合的信息在公报和WIPO网址的下述网页上公布:
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a)和(b)的全文,复述如下:
“4.10优先权要求
(a)条约第8条
(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除本细则26之二.1规定之外,应写在请求书中;它应包括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并应写明:
(i)在先申请的提交日期;该日期在国际申请日前12个月之内;
(ii)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iii)如果在先申请是国家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iv)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依据适用的地区专利条约有权授予地区专利的组织;(v)如果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
(b)除了应有(a)(iv)或(v)要求的说明外:
(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可以指明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
(i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而且该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并不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则优先权要求应至少指明一个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该公约缔约国。
”予地区专利的组织;
(v)如果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
(b)除了应有(a)(iv)或(v)要求的说明外:
(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可以指明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
(i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而且该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至少有一个既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也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则优先权要求应至少指明一个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c)为(a)和(b)的目的,条约第2条(vi)的规定不应适用。
(d)如果在1999年9月29日,于201X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a)和(b)规定与某一指定局适用的国内法不符,只要该修改后的规定与其国内法继续不符,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上述两项规定在该日期后将继续适用于该指定局。
但该局应当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当迅速在公报4上公布。
4.11对在先检索、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主申请或主权利的说明
(a)如果
(i)已经按照条约第15条(5)的规定请求对申请进行国际检索或者国际式检索;
(ii)申请人希望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报告全部或者部分基于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检索结果之上,而不是基于国际检索或者国际式检索,并该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是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iii)申请人意图按照本细则49之二.1(a)或(b)表明其希望其国际申请在任一指定国作为增补专利、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
4编者注:
该信息也在WIPO网址的下述网页上公布:
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证书或者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或(iv)申请人意图按照本细则49之二.1(d)表明其希望其国际申请在任一指定国作为一项在先申请的继续申请或者部分继续申请;
请求书应如此说明,并根据情况指明对其已经进行了在先检索的申请或指明该在先检索,或者指明相关的主申请或主专利或其他主权利。
(b)在请求书中包含(a)(iii)或(iv)的说明不应影响本细则4.9的适用。
4.12、4.13和4.14[删除]
4.14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选择如果对国际申请的检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申请人应在请求书中写明其所选择的国际检索单位。
4.15签字
(a)除(b)另有规定外,请求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如有多个申请人时,应由所有申请人签字(b)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本国法要求本国申请应由发明人提出,并且身为发明人的向该指定国申请的申请人拒绝在请求书上签字或者经相当努力后不能被找到或者联系上,该请求书不必由该申请人签字,只要至少一个申请人已在该请求书上签了字,并且提交了令受理局满意的解释缺少有关签字的说明。
4.16某些词的音译或者意译
(a)任何姓名、名称或者地址,如果是用拉丁字母以外的文字写的,还应该用拉丁字母通过音译,或者通过意译译成英语来表示。
申请人应决定哪些词用音译,哪些词用意译。
(b)任何国家的名称用拉丁字母以外的文字书写的,还应用英语表明。
4.17本细则51之二.1(a)(i)至(v)所述国家要求的声明
为一个或多个指定国中适用的国家法的目的,请求书可以包括下述一项或多项按照行政规程规定的方式撰写的声明:
(i)本细则51之二.1(a)(i)所述发明人身份的声明;
(ii)本细则51之二.1(a)(ii)所述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并被授予专利的声明;(iii)本细则51之二.1(a)(iii)所述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时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
(iv)本细则51之二.1(a)(iv)所述应按照行政规程规定的方式签字的发明人资格的声明;(v)本细则51之二.1(a)(v)所述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4.18援引加入的说明5
如果一件国际申请,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涉及条约11
(1)(iii)中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请求书中应当包含这样的说明,如果条约11
(1)(ⅲ)(d)或(e)规定的国际申请的某一项目,或者细则20.5(a)规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一个在先申请中,并且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11
(1)(ⅲ)规定的一个或多个项目之日要求了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该项目或该部分可以根据细则20.6确认,为细则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该国际申请中。
这样的一个说明如果在这一日没有包含在请求书中,可以允许增加到请求书中,仅限于这一说明包含在当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或者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的文件中。
4.19附加事项6
5编者注:
细则4.18自201X年4月1日起生效,应当适用于哪些申请日在201X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那些条约11
(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部分于201X年4月1日之前向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6编者注:
细则4.19自201X年4月1日起生效,应当适用于那些申请日在201X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那些条约11
(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部分于201X年4月1日之前向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a)请求书中不得包括本细则4.1至4.18规定以外的事项,附非行政规程允许在请求书中包括该规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附加事项。
但行政规程不得强制要求在请求书中包括这些其他附加事项。
(b)如果请求书中包含有本细则4.1至4.18规定以外的事项,或者包含有按(a)规定由行政规程允许以外的事项,受理局应依职权删去这些附加的事项。
第5条说明书
5.1撰写说明书的方式
(a)说明书应首先说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相同,并应:
篇二:
PCT条约盟约国
篇三:
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
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
一、PCT体系概述
PCT体系概述
PCT的含义:
PCT《专利合作条约》
建立PCT体系的目的和目标
PCT法律规范简介: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PCT受理局指南》、
《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PCT申请人指南》
PCT国际申请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RO)、国际检索单位(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国际局(IB)、指定局(DO)、选定局(EO)
二、PCT申请的主要程序
(一)国际阶段
1、提出国际申请
(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PCT缔约国国民或居民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可以就不同国家指定不同的申请人如美国,必须指明发明人为申请人;多个申请人的情况,其中必须有一人是PCT缔约国国民或居民。
(2)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文件提交方式:
面交、传真、邮寄、PCT-SAFE(电子申请)
费用提交方式:
面缴、银行汇款、缴费公司
(3)国际申请的语言
受理语言:
目前可以使用14种语言提出国际申请,英、法、德、俄、西班牙、丹麦、芬兰、挪威、瑞典、
中、日、韩、阿拉伯、葡萄牙,中国专利局允许使用中文和英文提出申请。
(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A、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
B、申请文件的主体
说明书(细则第5条)
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
摘要(细则第8条)
附图
序列表(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
(5)国际申请的费用
A、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
国际申请费:
CHF1330(附加费CHF15/页)USD1300(附加费USD15/页)传送费:
CNY500检索费:
CNY2100B、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国际初审费:
CNY1500手续费:
CHF200(USD195)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2、受理局程序
(1)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使用规定语言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写明申请人姓名
一份说明书
一份权利要求书
(2)形式审查
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延迟,检查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的文件的处理(细则20.3),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局发出通
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以收到补交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以收到补交文
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A、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细则第26条之二.2)
B、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国际申请没有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而是在14个月内提出
(4)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对未及时缴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缴(细则第16条之二)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缴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
(5)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3、国际检索
(1)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
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2)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
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受理局指定了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
在请求书中
指明。
(3)完成期限
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4、依据PCT条约第19条的修改
(1)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2)向何处提出:
直接交国际局
(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
5、国际公布
(1)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
(2)公布语种(10):
阿拉伯、中、英、法、德、日、韩、葡萄牙、俄、西班牙。
(3)公布形式和内容
国际公布文本:
扉页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附图
序列表
检索报告
其他规定公布的内容
公布种类的表示:
A1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
A2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缺少国际检索报告;
A2国际申请和根据条约第17
(2)(a)的宣布一同公布;
A3稍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
A4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和/声明(PCT条约第19条)和扉页;A8国际申请扉页有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版;
A9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变更或补充文件;
PCT公报:
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部分内容(双语)
6、国际初步审查
(1)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缴费
(2)完成期限:
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3)审查程序:
A、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PCT条约第34条)
B、启动审查
已经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费用、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细则69.1),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细则53.9)
C、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视为首次书面意见:
PCT/IPEA/408表,答复期限一般是2个月;申请人可以通电话的形式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联系或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D、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通知缴纳审查附加费或限制权利要求PCT/IPEA/405(细则第68条)
7、撤回
允许撤回的内容:
国际申请、指定、优先权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选定。
8、变更
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的人、姓名(名称)、地址等变更;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此
后应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局提出;国际局或由受理局转交;变更请求及附件。
(二)国家阶段
1、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PCT条约:
A22:
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A39:
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R101:
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宽限;R6.2不
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2、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1)PCT条约的规定(第22条、39条)
a、缴纳国家费用
b、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c、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
(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a、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细则第101条、104条)
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
提交译文及附图,必要时提交修改文件的译文
b、必需满足的最低要求(细则第104条)
c、某些手续可以随后补正(细则第104条)
d、请求提前处理的特殊手续(细则第111条)
e、提交文件的方式,提交日及缴费日的确定
(三)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
1、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1)法律依据
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各指定局或选定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宽限期:
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需缴纳宽限费
(2)应办理的手续
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缴纳申请费、印刷费、宽限费(必要时),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
文
字提出的,应提交中文译文,可以补办摘要和附图副本(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摘要译文、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pct条约细则word范文模板 19页 pct 条约 细则 word 范文 模板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