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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读书笔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学习笔记
一、"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3个增加为10个
原设: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共3个二级科目,本次增加为10个.新增"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7个二级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三、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专栏,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改名为"销项税额抵减"外,其余不变.
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核算
1、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六、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
2016年6月,纳税人购进办公楼办公用,金额10000万元,进项税额110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6月所属期抵扣1100*60%=660万元,另440万待2017年6月抵.
1、6月购进办公楼时:
借:
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 贷:
银行存款11100
2、7月起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金额10000÷20÷12=41.67
借:
管理费用
贷:
累计折旧—办公楼 41.67
3、若未改变用途,2017年6月,剩余40%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4、若2016年10月,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1)借:
固定资产—办公楼 6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2)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0×12)×4〕÷10000万元=96.67%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96.67%=1063.33万元
1063.33万元>660万元,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1063.33万元-660万元=403.33万元,该403.33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借:
固定资产—办公楼403.33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3.33
(3)2017年6月,剩余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67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67
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如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实现时,推定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
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1、印花税的分录由原来的
借: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改为:
借:
税金及附加
贷:
银行存款
2、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的分录由原来的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改为:
借:
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不再使用"递延收益"科目,简化为: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实现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销售额不满3万(或季销售额不满9万)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十一、差额征税分录
1.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贷: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
小规模时
贷:
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
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是二级科目哦,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
"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思成笔记:
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思成笔记:
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思成笔记:
如小微企业的减免,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思成笔记:
这边是免抵退的精髓之一.免抵退,退的是进项税,而企业如果既有内销,也有出口外销,本来要退给的出口外销对应的进项,企业可抵内销,这部分税务局就不给你退了,也减少了征纳双方的遵从和征管成本.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思成笔记: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原因是指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等,企业成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需转入利润表中.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思成笔记:
这边注意两块,1)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结转之后,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的余额为零);2)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3)每月财务账和增值税申报表勾稽核对的重要科目之一.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思成笔记:
这边的预交增值税,是指未到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兼顾地方税源,平衡税收稳定性,以及考虑行业的特点等,国家先收的税.征求意见稿用"预缴",这边修改用字数是为了和"未交(应交)增值税"产生对应关系.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思成笔记:
(四)、(五)结合来看:
1)"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取得凭证,同时也经过认证的,以后期间可抵扣;"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取得凭证,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不得当期抵扣;
2)"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比征求意见稿的范围缩小了,原征求意见稿规定: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这边少了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即明确了(五)是基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之后的处理.
3)思成观点是,增值税的整体征管是基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以票控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上确认"待认证进项税额",即直接确认一块"资产",不妥当.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思成笔记:
这边试着按照自己的认识说明其规定原因,为什么会计可以如此规定,:
1)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这种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
2)企业确认收入或者利得时,无法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不形成法定义务,但实际上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很可能实现的,这个可以形成一个合理预期,这个义务是属于与过去的交易相关的推定义务.那么实际上就需要确认因为该义务形成了企业的负债.
3)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收入早于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跨期收入调整(未触发纳税义务),到底是含税调,还是不含税调的问题……现在在会计上已明确,在核算上更加明确和便捷,财税有差异,正常现象.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思成笔记:
你的大爷,永远是你大爷,二爷来了,是不让抵扣的.新设这个科目,会计核算的逻辑会更严谨.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思成笔记:
简易计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以是毒草,也可以是蛋糕,需要结合企业身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什么位置,以及行业现状.简易计税,从征求意见稿的三级科目,到正式稿的二级科目,元芳你怎么看,大人此处必有蹊跷.
原因说明:
1)这边引用连财老师的征求建议稿解读观点:
"简易计税"设在应交增值税下面显然不妥,上面是专门反映一般计税下的应交增值税,如果放置在里面,因进项税额无法从简易计税中抵减,无法核对应交增值税,也不便转出未交增值税,反而增加了工作量.
2)这边引用翟纯垲老师的例子说明:
举例:
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兼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假设某月取得进项税100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17%销项税额为90万,简易计税5%增值税额为20万.
按照征求意见稿账务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90万,简易计税贷方发生额为2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为90+20-100=10万元,表示本月实现增值税额,应转到未交增值税的税额为10万元,但实际上本月应有10万元(100-90)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以后发生的销项税额,但账务上未体现,失去了账务核算的基本功能.
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因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申报表上体现的期末留抵税额也是10万元,与账务上不符.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思成笔记:
转让金融商品在营改增的规定是非常有个性的: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政策为,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连一贯从简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遵照如此.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思成笔记:
为什么会新增这个科目呢?
这边引用赵国庆老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内容,来说明:
1)增值税的会计科目的设计需要和中国的增值税制度相吻合.
2)对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缴纳国际上有两种制度:
第一种是反向征收制度(reversechargesystem).正常情况下,增值税应该是对于产品(服务)的销售方征收.但是在货物(服务)的进口环节,我们对于销售方出口货物或劳务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而是对货物(服务)的购买方征收增值税,这个就是反向征收制度.比如,我国在有形货物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制度就是反向征收制度,进口人需要在海关报关环节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种是代扣代缴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进口货物(服务)中,增值税的纳税人仍然是货物(服务)的销售方,但是由国内货物(服务)的进口方代扣境外销售方应缴纳的增值税.这种就是代扣代缴制度.我国目前在劳务(服务)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实行的就是代扣代缴制度.
3)因此,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来核算购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会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规定相矛盾.既然是代扣代缴,建议设置"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进口服务增值税"科目来核算合理.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
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另外半边天,科目不多,征求意见稿,只需一个应交增值税,因为专栏中有两个也涉及小规模纳税人的"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故而新增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读书笔记2——账务处理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思成笔记:
这边
(一)“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和
(二)中“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一个事情,两种表述方式,是不是两个老师起草的(⊙﹏⊙)b~~~……
(一)的主语有问题,红字发票应该是企业自己开具的,囧……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思成笔记:
1)从税收风险来看:
为了避免“滞留票”的风险,企业先认证,后转出,这个是比较妥当的方式;当资产更改用途,超过180天,之前没有先认证,现在想抵扣,那只能蹲在墙角划圈圈了;
2)从会计来看:
因为不得抵扣,企业要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那么和主体一起费用化(入利润表),要么和主体一起资本化(入长期资产等);
3)这边表述有点奇怪,似乎是缺少了一步:
整体过程应该是:
从“待认证”转为“进项税”,之后在“进项税转出”。
因为从会计上,从“待认证”转出,和从“进项税”转出,对报表来说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对于税上的增值税申报表而言,待认证是不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的。
这会勾稽不上。
4)简单问题有点复杂化了:
12月份不得抵扣事项需要入账到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但是发票未认证,难道就不转出了、不入损益了吗?
(来年认证再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追调吗?
)是不是有点主次颠倒了。
在12月份,即便没有认证,会计也应该转入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中。
会计和税法是两套体系,财税差异允许存在的。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思成笔记:
引用樊剑英老师的观点:
建议认证后一次性计入“进项税额”科目,然后40%再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我也赞同:
1)从账务上来看:
企业抓数比较方便;
2)从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来看:
这样处理,也符合申报表的逻辑;
3)从立法意图来看(个人看法):
不动产可以抵扣,是本次营改增对于制造业而言减税大蛋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为了财政税收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可全抵扣的,才拆分两年……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思成笔记:
暂估入库不估税,这个之前引发过广泛讨论,思成的观点详见笔记1.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思成笔记:
1)对于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存在账期的,入账需要关注:
①从税法来看:
“按照36号文: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并且,企业是在支付时,需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为防止税款流失而采取的征管办法。
如果企业未付款,此时也就没有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此时在购入时点,企业是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的。
②从会计来看:
根据前文规定: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那么,对于存在账期的,在购入时确认账上代扣代缴的金额,那对方科目入进项税就显得不妥当了,查看了增值税目前的科目设置,貌似这个放哪都不合适,或许需要找个往来挂起来;待取得完税凭证,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③从外部会计师来看:
除非重大事项,一般这个金额也还好,对损益没有啥影响,企业随便啦。
账表不一致,原因可以区分清楚,就很不错了。
要求真心不高。
2)这边用代扣代交,这个“交”好不习惯。
“缴”有被迫的含义,看来财政部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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