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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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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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目录,政府采购综述,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投标实务,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一章,政府采购综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近几年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由“节资防腐”、“过程规范”向“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转变,以及政府“放、管、服”的理念,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调权责对等。
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落实政策功能、评标定标、质疑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一头(采购需求确定)一尾(履约验收)”最重要。
双刃剑,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财购号)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省级: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万元。
市、县级: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号):
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预算金额未达到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
为保持统一,财购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万元)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合肥市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较合肥市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变化:
.
(二)未列入本目录范围,单价万元或年预算万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修改为“
(二)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徽采商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徽采商城”实施采购;“徽采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修改为“(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合政办秘号)规定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万元(含万元)以下可“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万元以上、万元(不含万元)以下,应当进行“网上反向竞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单位采购金额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修改为: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依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也应遵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集采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实务操作,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要求: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采购需求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政策导向原则。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制定:
()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
注意:
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证书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不能完全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禁忌:
()区域性、限制性、排他性;()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成立或经营年限;()企业注册地、本地分支机构;()企业性质;()设定的资格和项目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选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号)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方式,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公开招标: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选择根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
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
综合评分法根据项目性质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办公设备、建材等通用货物和服务,采取符合性评审。
综合评分法:
专业设备、服务类项目,例如:
教学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梯、软件开发、设计、规划、监理、检测、物业管理等。
评标办法,注意事项()结合项目性质及采购方式合法选择评标办法;()依法合规设置价格分;技术、资信分值设置合理;主观、客观分值设置均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设定的加分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
评标办法,注意事项()评标办法中的加分条件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应具备竞争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物有所值”综合评分法的科学使用。
评标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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