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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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2)
二、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重要意义(3)
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分析(3)
四、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分析(4)
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活动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4)
六、参考文献(5)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对于我国市场以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制约,以发挥正当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键词;
法律性质的差异、保护对象的差异、表现形式各异、立法目的的差异在二法的立法目的上的差异,承担的立法责任也互异、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异同
一、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
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基本内容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的先天的缺陷,所以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制约,以发挥正当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分析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
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具体分析如下:
(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性质的差异,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
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统称为经济法。
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
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得以验证。
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3.调整角度的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
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二)保护对象的差异此外表现形式各异,二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制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者。
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的总体状况,而无意保护和偏爱特定的企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于哪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是垄断行为,各国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假冒、伪造等方式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商业贿赂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不正当地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
秘密;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行为;巨奖销售行为等等。
这些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的内容。
而反垄断法中则包括了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项内容。
其中典型的垄断行为有:
独占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以垄断为目的的兼并行为;股份保有;独家交易等。
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有:
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差别待遇,最常见的差别待遇是价格歧视;掠夺式定价;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等。
(三)调整方式的差异、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
而反垄断、限制竞争行为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
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伦理性与政策性的差异二法皆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反不正当竞争法早于反垄断法而产生。
自大规模自由市场经济出现后,旧经济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如同业工会)的削弱而逐渐不能维系,对法律的需要与日俱增,英美和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时起,便具有极强的伦理性。
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反垄断法最早出现在美国,产生的标志为《谢尔曼法》的颁布。
美国建国后,产生了托拉斯组织和垄断行为,这些托拉斯有效地垄断和控制了市场,维持和操纵价格,其形成及力量的加强,遭到社会各界强烈反对。
加之,二战德、日两国纳粹组织皆实行强制经济垄断以维持战争,所以战后各国对垄断的管制有了更清醒的认识,纷纷颁布反垄断法。
可见反垄断具备阻止社会霸权形成的社会政策以及保护市场竞争制度,以促进生产和分配的合理的经济政策两种功能,从产生时起即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四)立法目的的差异在二法的立法目的上,承担的立法责任也互异。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消除限制竞争现象,无论是经营者实施之限制竞争行为或是使竞争无法展开之市场结构,以此促进竞争。
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精神是维护竞争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解决的是竞争行为是否合乎商业伦理问题,竞争者之行为有无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是否侵害了其他竞争者权利。
换言之,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程度或强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质量。
反垄断法重在保障市场竞争之自由,防止独占事业滥用其经济优势、联合行为阻碍竞争充分、结合行为妨害竞争自由。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重在维护市场竞争之正当,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而导致不公平,有违商业伦理、道德行为的产生。
营业竞争秩序,确保营业竞争行为之自由及正当,促进经济之繁荣与安定等。
(五)价值取向的差异在价值取向方面,反垄断法强调效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公平。
垄断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对经济效益的执著,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交易才会灵活,其实这即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六)立法程序上的差异由于反垄断法之公法属性,在程序设计上一般均由行政机关负责其实施。
如德国的卡特尔局,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等。
这些行政机关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有些还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在企业结合之审查,卡特尔协议之制裁及处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些行政机关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与之同时,司法审查为反垄断法实施之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别侵权法,即应属于私法范畴。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要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施。
由法官在断案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把握。
司法途径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要处理程序。
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分析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却也有许多相近之处。
二法一并构成广义的竞争法,皆因二者之间具有许多相同或相通之处。
(一)、两法相互交叉,相互补充,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很多时候是交叉存在,并相互补充的。
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
尽管两个法律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交叉存在,相互补充的。
(二)调整对象相同无论反垄断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其作用。
如此方能实现竞争的功效,最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根本目的相似两者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政策上,它们都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从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同时他们都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分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许多方面的差异。
表现为二法的法律性质,价值取向、特点、目的等各不相同。
但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对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转,二法可以功能互补,且在某些行为上发生交叉和竞合,所以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同之处。
反垄断法自起草开始直至进入审议阶段,围绕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
当然,即便是那些反对将禁止行政性垄断写进反垄断法的人,也不否认中国行政性垄断现象之突出及为害之严重,只是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宪法”应当专注于规制经济性垄断,不该亦无力承担反行政性垄断的重任;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反垄断法如果不反行政性垄断,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活动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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