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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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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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2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二)
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A.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为过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两大类。
其中,检验批、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验收为过程验收。
二.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的基础上,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并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三.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自检验收合格后,填写好隐蔽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申请通知、相应的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等表格,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并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后,方可隐蔽。
四.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填好相关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的基础上,就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五.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勘察单位虽然高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3.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4.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程序和组织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就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当参加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可是其委托部门、单位或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协调处理。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B.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建筑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质量记录。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七.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C.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建筑工程档案的概念及范围
1.建筑工程档案的概念: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简称工程档案。
2.建筑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范围: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阅卷后归档。
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有关要求。
二.建筑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的基本规定
1.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的质量要求
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结合。
4.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5.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X210mm)。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7.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8.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9.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到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10.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X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四.档案的立卷
工程档案的立卷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五部分。
D.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一些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时雨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E.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包括:
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网架及索膜结构等子分部工程。
二.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施工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
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设计变更文件;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3.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4.混凝土结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物检查。
(2)资料检查:
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三.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填充墙砌体、配筋砖砌体等分项工程。
砌体结构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变形缝、施工段等划分检验批。
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2)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混凝土及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单;
(5)施工记录;
(6)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7)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8)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其他提供的资料。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二次验收;
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四.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钢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F.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内容
一.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应按工序或分项进行验收,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标准。
2.地下防水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
(1)防水设计:
设计图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2)施工方案:
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3)技术交底:
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4)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
(5)中间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
(6)施工日志:
逐日施工情况;
(7)混凝土、砂浆:
试配及施工配合比、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8)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资质复印件;
(9)工程检验记录:
抽样质量检验及观察检查;
(10)其他技术资料:
事故处理报告、技术总结。
3.地下防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卷材、涂料防水层的基层;
(2)防水混凝土结构和防水层被掩盖的部位;
(3)变形缝、施工缝等防水构造的做法;
(4)管道设备穿过防水层的封固部位;
(5)渗排水层、盲沟和坑槽;
(6)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
(7)基坑的超挖和回填。
二.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将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I、II、III、IV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规定为25年、15年、10年、5年,并根据不同的防水等级规定防水层的材料选用及设防要求。
2.屋面工程施工时,就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屋面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
(1)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2)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3)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4)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
(6)施工日记;
(7)抽样质量检验及观察检查;
(8)事故处理报告。
4.屋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密封防水处理部位;
(3)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4)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
(5)刚性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设置的隔离层。
5.屋面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相互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7)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8)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
(9)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牢,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
(10)平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
6.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就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
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G.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一.过程验收内容
(一)隐蔽工程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的要求的项目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位,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主要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工程等10个子分部工程,56个分项工程。
2.检验批验收
(1)检验批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合格条件
1)质量控制资料: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主控项目: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主控项目的规定;
3)一般项目:
抽查样本的80%以上符合一般项目的规定。
其余样本不存在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分项工程、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验收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二.竣工验收内容
1.分部工程完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施工时,按分部工程验收;由分包单位施工时,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检查评定。
装饰装修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就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段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单位工程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H.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
一.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相关专业验收规范主要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幕墙》(JG3035-199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二.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建筑幕墙工程是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由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主要分项工程组成。
2.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是按同一生产条件、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建筑幕墙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规定如下: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²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²;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和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4.检验批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和评定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规定表格,做好检验比质量验收记录。
三.隐蔽工程验收
1.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构件的连接节点(包括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雷装置;
(5)幕墙防火构造;
(6)幕墙四周、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7)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板块的固定;
(8)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2.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3.隐蔽工程验收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竣工技术资料管理
1.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幕墙工程竣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文件;
(2)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幕墙工程所有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7)打胶、养护环境温度、湿度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防雷装置检测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10)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1)张拉杆索体系预应力张拉记录;
(12)淋水试验记录;
(13)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2.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幕墙交付使用前,还应为业主培训幕墙维修、维护人员。
3.幕墙工程其他技术、经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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