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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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
2006年3月
第二部分——产品
第六章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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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
(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
(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
(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
(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
(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
(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
(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第八条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发放,一次或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情况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
1、授信额度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保证情况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相应抵/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及担保额度金额之和;
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
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用于旅游、大额耐用消费品用途的,贷款期限宜控制在2年以内。
第三节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
第九条本贷款单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一)贷款用途系购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用途系装修,若装修房屋单价大于5000元/平方米,则装修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拟装修房产价值(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孰低)20%;若装修房屋单价小于5000元/平方米,则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拟装修房屋装修单价1000元/平方米与房屋建筑面积乘积且不得超过《装修合同》金额。
(三)贷款用途系出国留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贷款用途系国内就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幅度确定,如客户条件特别优异需下浮利率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二) 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和先还息后按月等额/等本四种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按月等额、按月等本或前3个月还息,剩余期限等额/等本四种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按月等额、按月等本或前6个月还息,剩余期限等额/等本四种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还款周期:
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
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节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
本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借款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选择多种组合使用。
(一)贷款人认可的抵押品包括:
借款人或第三人(均为自然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一般住房、商业用房(含摊位、门面、写字楼)和别墅。
1、以一般住房作为抵押的,最高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抵押物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且为抵押人唯一住房的不予办理);
2、以商业用房(含摊位、门面、写字楼)作为抵押的,最高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3、以别墅作为抵押的,最高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4、如单一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一般住房、商业用房/别墅抵押的,则最高可贷款金额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和50%。
(二)以贷款人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其他质押方式由总行单独审批。
(三)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方式包括以下三类:
1、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应按我行法人授信业务程序核定保证人担保资格及担保额度;
2、担保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担保,我行目前原则上不接受,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
3、第三方自然人担保,我行目前原则上不接受,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
(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五节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本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情况调查表;
(二)贷款申请表;
(三)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职业、职务及收入证明或其他有效还款来源证明;
(五)以财产抵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清单、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财产共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用途文件,如订货合同、买卖合同、装修合同、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学费生活费证明等;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授信调查。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当负责审定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对需要现场核实的事项,必须双人现场核实。
主、协办人员应填写个人贷款签字、印章见证确认书,对借款人、担保人等各方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承担见证责任。
(二)授信调查要点
1、通过行业收入水平分析、电话或上门调查核实开具收入证明单位,了解借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①薪金、工资收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存折;
②自办实业客户可提供经营收入证明,如验资报告、股东分红决议、税单等;
③房屋租赁合同及税单、股权分红税单等。
2、通过查看借款人其它财产(如存单、房屋产权证等)来了解借款人自身经济实力,并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现有住房情况;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我行个贷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
如有连续90天以上不还款记录,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三)担保确认。
1、对于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的,应当审核相应凭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其房产的可抵押性和所有权无争议性;对拟用于抵押的房产价值评估方式为:
抵押房产自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价即视为抵押物价值;交付使用超过一年的,则必须由贷款人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其中,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内且抵押率在购置价40%以内,可不予评估,但须由分行个贷信审小组认定),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根据市场变化,贷款人(授信人)、借款人(受信人)均有权提出重新评估抵押物的要求,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受信人)负担。
在购置价内,如重新评定价值超过原价值,经贷款人(授信人)核定后,可增加授信额度;如重新评定价值低于原价值,则贷款人(授信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
为减轻借款人负担,可以采取预评估方式考核抵押物价值,贷款审批通过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正式的抵押物评估报告,贷款金额按照预评估价格与正式评估价格乘以审批通过的抵押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对于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审核相应凭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质押物到期日或质押物续存、转存后的到期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到期日或质押物续存、转存后的到期日。
对于第三方出质的,应有第三方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法律文件。
3、对于抵押+保证方式担保的,应当根据贷款人总行其它授信规定,审核抵押物及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第十六条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客户经理根据贷款人个人资信评估标准评定借款人资信等级,测算担保方式换算系数、授信风险度。
根据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情况,主、协办人员应共同在《中国光大银行私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二)经办行相关人员在《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明确的意见后,应将整理完毕的单笔贷款或贷款授信额度文本及其他报批资料,按照贷款人有关授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抵押、保险和公证。
(一)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业务部门根据终审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应办妥抵押财产的评估、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须按照贷款的担保方式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事宜,以房产抵押的,须按照抵押物价值购买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贷款人,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四)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当地具体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到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就贷款合同等债务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对借款人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必要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借款人必须填立贷款借据并与贷款人签订《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二)贷款人根据终审批复意见,办妥其他担保手续和保险手续,分行放款审核岗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后,经办行发放贷款至借款人储蓄存折/阳光卡账户(或根据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将贷款经借款人储蓄存折/阳光卡账户再划款至合作单位账户)
(三)特别规定:
如贷款用途系用于购车,借款人应签订《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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