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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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以及此类事件
发生后,能够迅速查明原因、控制事件局势、减少事件损失、提高应急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北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预防、调查、诊断和中毒食品的处理。
1.4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尽早控制局势,减少危害后果。
2、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和我省以外的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省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认定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O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2.3较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II)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OO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2.4一般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3、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
县卫生监督局应大力组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增强全民的食品卫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卫生许可审查,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主动预防,根据本地区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的动态情况,分析其发生规律,在重点季节,重点地区、旱、涝灾区,采取重点预防措施。
4、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包括:
县卫生局组建的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中毒单位或肇事单位。
4.1突发事件处理小组
县卫生局组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应由食品卫生医师、检验人员(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及后勤保障人员等组成。
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分级认定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中毒病人;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事件做出整体评估,并按要求上报。
4.2县卫生监督局
承办上级交办的调查任务;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采集和搜集中毒(或可疑)食品、污染食品及有关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对食物中毒病人作出诊断;对食物中毒作出判定。
4.3医疗卫生机构
遇到食物中毒病人或疑为食物中毒病人时应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积极治疗中毒患者;做好临床抢救及治疗记录;及时采集中毒病人呕吐物、排泄物等以供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协助卫生局进行食物中毒调查。
4.4发生中毒单位或肇事单位职责
发现食物中毒病人或可疑食物中毒病人时,应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积极组织或配合医务人员对中毒病人急救治疗;在县卫生监督机构尚未到达之前,应保护中毒现场,停止食用、出售或销售可疑中毒食品;主动配合县卫生监督机构调查,详细介绍中毒发生情况,无偿提供检验样品,并协助收集中毒病人呕吐物等生物材料;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为控制食物中毒扩散及弄清食物中毒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5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5.1建立食物中毒报告登记制度
5.1.1各医疗单位、中毒单位和肇事单位为法定报告人。
5.1.2法定报告人发现或了解到食物中毒病人或可疑食物中毒病人后,最迟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当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外,应在24小时内上报卫生部。
如发生死亡病例,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1.3接到食物中毒报告的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仔细询问,并按附件一要求做好详细记录。
应指导报告人除积极组织抢救病人外,还要保护中毒现场,并采取下列措施:
(1)在情况未判明前,禁止继续食用、出售和销售剩余的
可疑食品。
(2)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如呕吐物、大便及洗胃
液等)交调查人员和送检。
(3)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执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七章的规定。
5.2食物中毒应急救治
县卫生局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立即通知具备相应条件的
医院组派临床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或接收中毒病人的诊治。
食物中毒急救治疗原则是:
(1)加速体内毒物的排泄,如采用催吐、洗胃、清肠、利
尿等。
(2)阻滞毒物的吸收保护胃粘膜,根据不同毒物的性质可
采用中和、吸附、沉淀等方法解毒。
(3)对症治疗。
(4)急救治疗的重点人群是老、弱、幼和危重病人。
5.3食物中毒现场调查
突发事件处理小组领导应立即带领食品卫生医师和检验人员,携带调查记录、采样工具、现场检测设备、取证工具等,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中毒患者,并对中毒现场进行调查。
分管领导应现场指挥,对现场工作进行布置,保证现场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通常现场调查步骤和方法为:
5.3.1到达现场后,应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和简要的情况:
中毒发生日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包括就诊人数、住院人数、危重病人数、死亡人数),中毒发展趋势、已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及当地或附近地区传染病和多发病的发生情况。
同时对可疑中毒食品进行封存。
5.3.2向到场的临床医生详细地了解患者中毒表现(临床症状和体征)的特点和临床诊断以及急救治疗措施和其效果。
5.3.3进行食物中毒病人的个案调查,询问首发病例及其它中毒患者,了解发病的具体情况及各种食物的摄入情况,初步确定是否为食物中毒及属于哪一类食物中毒。
调查可按附件二的要求进行。
5.3.3.1判定潜伏期,掌握中毒表现的特点
询问患者进食可疑中毒食物的时间,发病时间,根据大多数患者来判定潜伏期。
了解患者中毒表现,除注意共同表现外,还要认真分析某些特殊表现,尤其要分析共同进餐而未发病的情况,这对诊断食物中毒有着重要意义。
5.3.3.2确定中毒场所
调查全部中毒病人的分布,即工作、居住、就餐地点,共同进餐史等,从中找出中毒与进食场所的关系,确定中毒场所。
5.3.3.3确定中毒餐次和中毒食物
询问中毒病人发病前24—48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包括主食、菜肴、杂食、零食、饮料、酒等以及食用量)及特殊情况下的48小时以外可疑餐饮食谱及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分析病人共同进食的食品及进食量与发病的关系,查明中毒的餐次和中毒食品。
应该特别注意发病最早的病人。
如餐次多,可疑中毒食物品种范围广而不能确定在某一餐或某一食物时,可以采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
与此同时应考虑由该食物弓l起的中毒的可能性。
5.3.3.4中毒原因的调查
从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开始,按照食物来源的径路上溯,逐个环节调查,查明中毒原因。
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调查包括环境卫生,食品生产设备和食品用工具卫生及消毒状况、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条件及“三防”设施。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习惯。
(3)食品生产加工条件及布局;特别要注意有无交叉污染和再污染的可能性。
(4)应特别注意发生食物中毒前的短期内各方面的变化,如生产设备、制度、从业人员的变更;原材料的品种、进货渠道、储存条件以及气候等因素的变化。
5.3.3.5初步诊断
根据中毒病人的潜伏期,症状、治疗效果、中毒食品等特点提出该中毒事件是哪一类食物中毒的初步诊断。
并向临床医师提出针对性的抢救治疗意见。
5.3.4样品采集及检测
采样应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正确采集样品和及时送检对确定食物中毒,查明中毒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采样按采样规程要求进行。
5.4食物中毒资料的整理分析
每次食物中毒调查结束后,应填写《食物中毒登记表》,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作出专题(总结)报告,按规定上报,并提出预防措施。
5.5食物中毒的判定
县卫生局为法定的食物中毒判定机构。
食物中毒患者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人员(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
食物中毒的判定依据为:
(1)卫生学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2)病人临床表现;
(3)实验室诊断资料;
(4)对于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由县卫生局组织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病人临床表现共同诊断确认。
5.6食物中毒现场的善后处理
5.6.1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1)细菌性中毒食品:
固体的应煮沸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可与漂白粉混合消毒。
(2)真菌性、动植物性、化学性中毒食品:
焚烧或深埋,不得作食品工业原料或饮料。
5.6.2解除可疑中毒食物的封存。
5.6.3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现场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用具、设备等用l%--2%碱水煮沸或用0.2%一5%漂白粉溶液浸泡、擦拭消毒。
对被污染的冰箱、冰柜以及墙壁、地面等用漂白粉溶液擦拭消毒。
(2)对接触化学中毒食品的容器、用具、设备等彻底清洗,消除污染或销毁。
5.6.4对医疗机构最初实施的急救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5.7对食物中毒肇事者的处罚
县卫生局在诊断食物中毒后,对食物中毒发生单位或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
对食物中毒肇事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5.8食物中毒的上报制度
食物中毒报表实行地方逐级上报制度。
具体上报方法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1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县卫生局接到食品污染事故报告或在监督中发现或受上级指示后,应询问事故发生的地点、污染食品种类、可疑污染物、污染程度等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同时应通知食品污染事故发生单位暂时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并保护现场。
分管领导应迅速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及检测人员赶赴污染食品现场,向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一般从污染食品现场调查入手,按照食品来源路径上溯,逐个环节进行调查。
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调查:
6.1.1污染食品现场调查
(1)保护现场,封存被污染食品
了解污染食品的数量、范围、包装状况、存放条件、被污染程度及可能的污染源等。
(2)收集食品来源过程资料
沿食品来源途径上溯,详细了解该批食品的周转、运输、储存等情况,收集包括生产地、厂名、批号、食品卫生检验证明、货运单、运输工具等资料。
(3)收集食品去向资料
已运往外地的食品要根据食品的流向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了解该批食品销售情况及消费者食用反应,这对综合判断该批污染食品的类别、性质、毒性以及确定处理原则有重要意义。
(4)检查与采样
对污染物、被污染食品及其包装的外观、色泽、气味(必要时包括滋味)和组织状态等进行仔细地检查并做好记录,尽可能地寻找、发现污染线索。
对污染食品依污染程度不同分别采样,一并送实验室检测,并采取末污染的同种食品作空白对照。
对可疑污染物也应采样检测。
(5)做好取证工作
食品污染关系重大,对现场调查中看到、听到的信息应如
实记录,还可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证据;应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有关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字。
6.1.2食品加工环节的调查
食品加工时接触环节很多,重点要了解食品加工机械设备、各种管道、表面涂料、包装材料、容器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否容易析出有害物;应提供采用不锈钢设备加工食用。
是否利用现有生产设备加工或在加工过程中使用过非食用化工产品,或滥用食品添加剂;润滑油是否为食用级。
6.1.3食品运输环节的调查
要了解运载工具的种类如火车车皮、轮船货舱、卡车等,询问装载食品前的使用情况及运载工具的卫生状况。
在运输过
程中,是否接触过非食用物质或化学药品等。
要求食品运输工具专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卫生。
6.1.4食品仓贮环节的调查
(1)仓库的卫生状况
详细了解食品入库前仓库(包括车站、码头的堆放场所)的卫生状况及近期使用情况,同库或邻库是否存放有挥发性毒物或易扩散的化学物质等。
近期是否施放过鼠药,是否喷洒或薰蒸过农药杀虫剂等;仓库是否专用。
(2)外环境卫生状况
要了解仓库周围的卫生状况,尤其应注意仓库周围五百平方米范围内有无“三废”排放工厂、排放毒物性质和处理情况
等。
6.1.5种植(或养殖)过程污染的调查
(1)种植情况
了解种植农作物田间的情况,如土质情况,施肥种类、数量、次数、季节;有无采用污染或工业废渣作肥料,污泥或废渣中含有害物质情况等。
是否采用易残留的农药喷洒农作物。
(2)农田周围情况
了解作物田间附近有无排废工厂,排废的规律和有毒物的种类、数量,“三废’’处理情况,并了解是否利用废水灌溉、灌溉次数,废水中有害物质含量等。
(3)农作物生长情况
要了解附近群众对工厂排污的反映、农作物生长有无异常
等情况。
(4)养殖过程污染的调查参考种植过程污染的调查。
6.1.6可疑污染物的判定
(1)收集资料。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了解该种物质的理化性质、质量、毒性及该种物质使用范围、使用量、作用等资料;同时应调查使用或生产该种物质的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环境卫生的资料,以判定这种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和对食品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
(2)采样
按食品采样要求进行。
采集样品,要及时做好标志,并作详细记录。
(3)样品检测
首先对可疑污染物和被污染食品进行感官(如颜色、气味、形状等)检查,结合现场调查所得资料,对可疑污染物作出初步判断。
在未作出鉴定结论前,无沦对可疑污染物,还是被污染食品,均不得直接尝味。
在感官鉴定的基础上或经感官鉴定不能判明污染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污染食品和可疑污染物做动物毒性试验。
根据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推断可疑污染物,然后进行成分检测。
6.2食品污染事故的处理
6.2.1污染食品的处理
污染食品处理,以保证食用安全为前提,依污染物的毒性及可去除程度具体确定。
一般采用以下处理原则:
(1)该污染物为低毒物质时,该批污染食品可根据具体情
况经过适当稀释处理后出售。
对有明显蓄积作用的物质和生物
毒素污染的食品,不能采取稀释的方法处理。
对被无毒或低毒物质污染的有异臭、异味或带有颜色、机
械异物的污染食品,可采取挥发、蒸馏、暴晒、氧化吸附、过筛或风选等办法处理,除净污染物后,可确定在一定区域定点监督销售。
(2)该污染物为强毒物质,或毒性虽不强但属无法除去的异物时,对该批污染食品要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作废弃销毁处理。
在处理时不应污染大气、土壤和水源。
6.2.2对巳造成污染的运输工具,储存场所应作相应的去污处理。
6.2.3对巳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按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方案进行。
6.2.4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并上报上级。
6.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对食品污染事故的肇事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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