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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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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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买卖合同
食用油买卖合同
篇一:
食用油经销商合同
经销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
河南·郑州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生产的食用油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其辖区域市场经销本产品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为经销“食用油”省(市)(区、县)经销商,负责甲方“食用油”在上述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产品销售、市场开发及品牌推广等工作。
第二条
第三条
经销期限
经销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如果双方同意续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续约。
经销约定关系
未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无权代表甲方承诺及签署各种文件,如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第五条
经销产品及价格结算方式
经销产品及价格(见附件,不含税)
1、现金2、其它方式
款到发货:
以乙方货款进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为准。
第六条合同前提条件
1、乙方须随首批货款交纳市场信用金万元,作为信用保障金。
2、乙方首批进货款不低于万元整。
签订本合同之日须向甲方交纳定金万,该定金可冲抵首批货款。
第七条销售目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回款不低于万元,且乙方完成或遵守双方约定的销售考核目标(其中年度销售回款目标分解见销售回款分解表)。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体系,并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市场营销计划
和方案,乙方应积极配合。
(2)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货物流向等有权实施监督管理。
(3)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
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4)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经甲方查证属实后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严
重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5)甲、乙双方自签订年度计划分解目标后,乙方经销权的考核期限为三个月,三个
月未能完成年度分解目标(月度分解目标可累计考核,如市场存在特殊情况,甲
方可考虑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2、义务:
(1)甲方提供的食用油体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油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
保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
(2)配合乙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3)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给乙方的各种支持,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及时发货(货款
到甲方帐户后)。
(4)为乙方所在区域市场提供合理的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支持和其他的市场支持。
具体支持的力度和范围由甲方整体的市场布局和营销策略综合评估决定。
乙方为扩大终端销售而需要甲方直接的市场支持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报
告,述明事实和理由,由甲方进行评估、审定后进行投入支持。
上款所述的市场支持,包括促销活动、促销品、营销人员、现场宣传、现场
广告(招牌、广告牌、车身、路牌、灯箱等)、门店补贴以及其他推广活动等。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告知所在区域市场或影响市场的媒体广告投入以及其他投入的具体情况。
任何未经甲方评估并审核同意的市场投入均由投入人自行承担,甲方一律不
予认可和处理。
根据乙方所在市场的销售进度和销售规模为乙方配备相应的营销人员。
营销人员的名单由甲方审定,其基本工资由甲方根据其各自的月销量及考勤等情况确定和发放,营销人员的奖励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营销人员,应填写《费用人申请表》,报甲方审批、备案后方可增加;
所有新到岗的营销员考核期为7天,如未被录用则不计薪酬。
乙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的人员,甲方不予认可。
(5)因国家政策或市场需求变化而调整产品价格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提出对市场推广有益的经营主张和建议。
(2)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可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换货,如给乙方造成较大损失
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义务:
(1)乙方接授权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流通食品许可证》、《企业
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2)销售产品应在双方合同规定的经销区域内销售,不得越区窜货,扰乱市场,如违反约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产品渠道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以甲方正式行文
为准,尤其是对商场最低供应价的控制。
(4)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搞好社会关系营销工作。
(5)乙方不得销售假冒甲方产品及甲方的商标、专利的任何侵权产品,如发现市场有
假冒伪劣的类同甲方产品出现,应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协助甲方进行打假活动。
(6)乙方应按月提供真实的产品销售报表、库存及其它对乙方考核所需要的资料。
(7)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即进行所属区域门店的铺货工作。
乙方承诺并保证做到:
①收到货物之日起天内完成终端卖场门店家的铺货及促销;本合同期
内,完成有效店建设家,达到覆盖率%的市场有效网点建设目标;收到货物之日起天内完成特通渠道门店家的铺货及促销;本合同期内,完成有效网点建设家,达到覆盖率%市场有效网点建设目标。
②甲方经考核认定认为适合甲方产品销售的网点或通路,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入。
③乙方应按月完成进货和销售计划,并确保万元以上的合理库存,保证其所属区域的各终端门店、指定市场、通路和渠道不发生断货现象。
④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统计分析乙方的实际库存和实际销售情况,对此,乙方应给予充分的配合。
⑤乙方应遵守并维护甲方的整体营销规划原则、市场监控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超越本合同指定的销售区域和违反甲方对指定产品的指定经销渠道和方式进行销售。
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活动,协助甲方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了解市场动向;乙方应保证在每月28日前向甲方提交本合同所进卖场、门店、特通以及各个终端的准确数量,对此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查证;为打击假冒产品和防止、处理窜货行为,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装备和使用甲方统一的防伪防窜系统。
乙方保证本合同所列产品的进货物出货详情都进入启用系统,便于甲方对全国范围内的
货物流动进行实时监控。
⑦乙方应严格遵守报价单中规定的价格,严格按照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作出适当调整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⑧乙方应保证拥有人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或直销队伍专职从事本合同约定产品的销售,确保终端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⑨乙方开发二级销售商后,须提报甲方备案。
乙方对二级经销商的价格须执行甲方的价格体系和价格政策,批发价格谈定后报甲方批准,然后方可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正本)一份报甲方备案。
乙方有义务保证并监督二级经销商遵守甲方的所有政策和各项规定。
⑩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产品的销售渠道经营假冒、伪劣、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产品形成竞争的同类产品。
第十条订单与发货
1、乙方应根据其订货情况填写食用油系列订货单,订货单注明产品品种、规格、数
量等;并加盖乙方公章或法人签名,否则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订货未完成。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订货单及货款后,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订货单与货款到
达后的日期为计算起始日期)将乙方订购的货物(:
食用油买卖合同)发出,若遇国家法定假期(如五一、十一、春节等)或遇不可抗拒性因素,可顺延发货日期。
3、若采用铁路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在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甲方承担全部铁路运输
费用;短途运输费用、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4、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在乙方所辖市设立的仓库,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3%(含百分之三)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
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3%(百分之三),应凭铁路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汽运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运单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向投保单位理赔。
超过三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6、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传真)给甲方,乙方
自收(提)货之日起7天内没向甲方提出质量、数量等其它方面的书面异议,视甲方所交货物全部合格且符合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须明确在双方合作期内双方业务人员均无权自行承诺和签订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件,不得将购货款、欠款以现金付给甲方业务人员。
甲方对甲方的员工私自向乙方借款、借贷、调货等个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市场保证管理
1、乙方承诺按本同第六条第1条款交纳市场信用金。
2、市场信用金扣除的条件:
(1)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到约定区域和渠道以外的市场,原则上,超过10件以上的
篇二:
粮油公司购销合同
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合作声明:
1、甲乙双方为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员工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双方合作目标为“最大程度利益消费者”。
2、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甲方向乙方员工有正常经营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礼品、有价赠券、现金和请吃、外出旅游等,乙方视甲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方在处罚违纪员工的同时,将保留向甲方索赔(行贿金额的十倍)的权利,直至终止合作。
3、如甲方需更改企业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自负。
鉴于: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认真的协商,并已对全部内容(包括声明)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应严格信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认真、全面履行,若有违反,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适用于根据本合同所签发的所有订货单项下商品交易,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商品价格
1.1商品价格指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订立的买卖价格,该价格包含所有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甲方缴纳的税金及乙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订单上指定地点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1.2甲方之商品价格若调高,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新价格。
。
1.3价格经双方议定后,甲方在60天内不得调高价格。
1.4甲方提供之商品进价、售价、毛利结构,无法适应市场竞争时,双方须重新议价。
1.5《商品价格确认单》为本合同书之一部分,以当年度为有效期限,并作为结款之依据。
1.6如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任何第三方提供低于给予乙方的价格;则乙方有权按给予第三方的最低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乙方无需通知甲方。
第二条订货及交货
2.1、甲方送货应提供乙方之有效订单及甲方之有效送货单,甲方如未能依订单之商品、规格、数量、质量、日期送达指定之地点,乙方有权拒收。
2.2、商品交货原则
甲方如未能依订单所载日期到货或预计在未来某一时间内会供货不及,则须在订单所载明的最后到货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对第三方违约,甲方应负责对第三方赔偿,对此甲方表示同意。
2、3乙方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甲方进行推广,甲方需将产品的每个规格及品项,免费提供2个样品,放到电子商务客服中心,必便消费者在24小时内可随时参观了解产品。
第三条商品检验及退货
3.1、乙方有权在商品之生产地或目的地检验商品。
商品如未符合订单之要求、甲方对商品的承诺与描述和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将商品退回,并取消未交货之订单。
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并于乙方通知单中指定的时间内领回该项退货商品或由卖场直接退货,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2、每一份订单项下之商品被乙方接受并入库后1个月内,如发现商品质量等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可以要求退货,并由甲方承担退货费用。
3.3、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如发生滞销、包装不良损坏,交货规格不符、数量不符,甲方应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
3.4、退货货款及退货运费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上扣款,甲方应补足不足部分,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3.5、退货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负责提走商品或以书面委托乙方托运。
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退货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商品质量
4.1、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应符合中国之国家规定标准及法律、法令规定的标准。
4.2、甲方应对所提供商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4.3、售后服务
4.3.1由于质量问题发生顾客投诉或退换货,供货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有关费用由供货商承担,并依据负面影响要求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现引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顾客投诉或曝光的,对供货商按商品价值以一赔十进行处理,并承担所有主要责任及连带责任。
4.3.2甲方提供的原包装商品内有缺量、缺附件等现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认可。
4.3.3、若中国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甲方提供之商品进行抽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抽检商品本身价值)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商品条形码及包装
5.1、商品包装的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标识的说明。
5.2、依销售上之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作量贩或集合式包装,该包装亦须印有符合规定之条形码。
第六条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皆具有合法的授权生产或销售,如甲方售予乙方之商品,属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完全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货款支付
甲方交付乙方之商品,货款计算方法依下列方式办理。
7.1、货款计算基准日:
每_月日_之前将上月商品销售成本货款汇给甲方(_天销售一结称之为_月_结),计算之数量以甲方交付乙方并在基准日内完成销售的商品数量为准。
7.2、付款支付:
乙方依据前项计算的结果,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单”,并按该付款通知单所列款项向甲方支付货款。
付款条件依供货商交易合同所列。
7.3、对支付通知的异议:
甲方对乙方的支付通知若有异议,应于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单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通知乙方,超过该期限,视为无异议,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7.4、甲方提交增值税发票:
甲方应按乙方之规定将到帐货款的有效增值税发票交至乙方结算中心。
甲方如果在乙方所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无效增税发票或错误增值税发票,造成乙方作业不及时,货款的支付日期延至提交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的最近一次货款支付日。
7.5、付款条件:
(1)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应与成交价一致。
(2)乙方要求的对账单、付款通知单等单证和乙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7.6、帐期约定:
7.7、支付方式:
乙方通过银行进行网上支付,若甲方地址、账号和开户行有变,凭公司证明至乙方采购部办理变更手续,并由乙方财务签字盖公章确认。
7.8、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送货和退货,乙方有权延期支付货款,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书有效期期限
8.1、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变更,终止双方交易关系之书面通知至少在30日前送达。
如终止
合同,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3-6个月内清算完毕,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将甲方未售出之商品全部退还甲方。
8.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3、本合同有效期为:
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合约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同意应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本合同书需经双方核实盖授权章并由执行董事以上人员(或该公司授权人)签字始得生效。
9.3合同未定事宜,由双方经协商后的补充协议形式订立和明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它
10.1、以下签名公司职员有权代表各方,保证各方履行合同。
甲方有权签字人员:
乙方有权签字人员:
10.2、如因甲方公司需要,上述甲方职员不能代表甲方,则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如因甲方未立即告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此表示同意,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10.3、下面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联系数据。
如有更改,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更改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10.4、本合同附件:
附件1、供货商基本数据表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谈判记录附件4、成本核算表
附件5、商品确认单附件6、交易过程需要文件
10.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6、其它约定:
签约人(甲方):
签约人(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篇三:
食用油售合同(个人)
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食用油产品购销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均需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甲方保证乙方在购买时,产品无霉烂、变质,且在保质期内。
三、乙方购买菜籽油后,在储存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超过保质期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交提货地点:
甲方库房交货(甲方代办运输运费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及时间:
现款现货,尾款于每月25日前结清。
七、违约责任:
需方不按时支付货款或供方不按期提供货物(因需方不按时支付资金除外),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未履约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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