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检测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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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检测作业指导书
泡沫灭火系统检测作业指导书
1检测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及新建或扩建工程中设置的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质量的检测评定;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质量的检测评定。
2检测准备
2.1技术准备
a)收集工程资料,组织检测人员熟悉图纸。
详细研究被检测项目、数量、特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图纸文件。
b)本项目采用的主要施工规范和标准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2.2仪器准备
根据检测项目内容,配备以下检测设备
1、卷尺
2、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3、超声波流量计
4、电子秒表
5、数字照度计
3、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
3.1系统供水
要求及依据
1.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质应与泡沫液的要求相适宜;水源的水温宜为4~35℃。
GB50151-20108.2.1
2.当使用含可能堵塞喷洒装置的固体颗粒但不影响泡沫质量的水时,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GB50151-20108.2.1
3.配制泡沫混合液不得采用含有油品等影响泡沫的产生和泡沫稳定性的水。
GB50151-20108.2.2
4.消防水池有效容量≥m3,其中泡沫灭火系统用水≥m3。
GB50016-20068.1.5;8.2.1;8.4.1GB50045-1995(2005年版)7.2.1;7.2.2
GB50151-20108.2.4DB33/1067-20137.10.25.泡沫灭火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在相应设计流量范围内系统各组件的工作压力要求,且应有防止系统过压的措施。
GB50151-20108.2.4
6.建(构)筑物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宜设水泵接合器,且宜设在比例混合器的进口侧。
GB50151-20108.2.5
检测方法:
a)对照图纸查验设施设置情况。
核对水源的温度、水质及过滤装置。
b)计算泡沫用水量,查看管网组件和压力,核实水泵接合器的安装位置。
3.2泡沫消防泵
要求及依据
1主备泵设计流量:
m3/h,设计扬程:
m。
GB50151-20103.3.1DB33/1067-20137.10.6
2.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
GB50151-20108.1.2DB33/1067-20137.10.6
3.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GB50151-20108.1.2DB33/1067-20137.10.6
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GB50016-20068.6.8GB50045-1995(2005年版)7.5.3
GB50151-20108.1.3DB33/1067-20137.10.6
检测方法:
a)对照图纸查验设施设置情况。
水泵流量扬程与水喷淋、消火栓系统类同。
b)查看喷淋泵及备用泵的名牌,看水泵的功率进行比较。
3.3泡沫消防泵站
要求及依据
1.泡沫消防泵站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GB50151-20108.1.1DB33/1067-20137.10.9
2.采用环泵比例混合器及含有泡沫储存设施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生活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当与生产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时,应进行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
GB50151-20108.1.1DB33/1067-20137.10.9
1.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GB50151-20108.1.1DB33/1067-20137.10.9
4.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在30-50m范围内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
GB50151-20108.1.1DB33/1067-20137.10.9
5.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
GB50151-20108.1.5DB33/1067-20137.10.9
6.泡沫消防泵站应设有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GB50151-20108.1.5DB33/1067-20137.10.9
7.严禁将独立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或泡沫-水喷淋系统保护区内。
GB50151-20108.1.6DB33/1067-20137.10.9
8.设置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遥控功能。
GB50151-20108.1.6DB33/1067-20137.10.9
检测方法:
对照图纸查验设施设置情况。
3.4泡沫液及泡沫液储罐
要求及依据
1.泡沫液选型和配制应正确(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成膜氟蛋白泡沫、抗溶性泡沫)GB50151-20103.2DB33/1067-20137.10.2
2.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贮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的使用温度。
在室外时有防晒、防冻、防腐措施
GB50281-20065.3.4GB50151-20103.2.7DB33/1067-20137.10.9
3.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日期的标志。
GB50151-20103.5.3DB33/1067-20137.10.6
4.不同种类、不同牌号、不同批次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GB50151-20103.5.3
5.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81-20065.3.1DB33/1067-20137.10.10
6.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
作平台或操作凳。
GB50281-20065.3.1DB33/1067-20137.10.10
8.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GB50281-20065.3.2.4DB33/1067-20137.10.10
9.常压泡沫液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
GB50151-20103.5.2.3DB33/1067-20137.10.10
10.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储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GB50281-20065.3.3DB33/1067-20137.10.10
检测方法:
a)对照图纸查验储罐容量和泡沫液选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b)用卷尺测量储罐安装位置和高度。
3.5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要求及依据
1.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
GB50281-20065.4.1GA503-20044.7.3.1DB33/1067-20137.10.14
2.比例混合器(装置)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
GB50281-20065.4.1DB33/1067-20137.10.14
3.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标高允许偏差为士10mm;备用的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且有明显标志GB50281-20065.4.2DB33/1067-20137.10.14
4.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整体安装并与基础牢固固定
GB50281-20065.4.3DB33/1067-20137.10.14
5.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应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分别设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距混合器进口≤0.3mGB50281-20065.4.4DB33/1067-20137.10.14
6.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最低液面的距离≤1.0mGB50281-20065.4.5DB33/1067-20137.10.14
7.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
(1)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GB50151-20103.4.2DB33/1067-20137.10.14
8.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
(1)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0.1MPa;
(2)流量计的进口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10倍的管径;
(3)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4)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GB50151-20103.4.3DB33/1067-20137.10.14
9.采用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时:
(1)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m3;
(2)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当单罐容积大于5m3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一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0.5m3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GB50151-20103.4.4DB33/1067-20137.10.1410.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
(1)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0.03MPa;
(2)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3)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0MPa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应设有不少于一个的备用量。
GB50151-20103.4.5DB33/1067-20137.10.14
检测方法:
a)查验比例混合器安装方向是否正确。
b)用压力表测量比例混合器进出口压力。
3.6泡沫产生器
要求及依据
1.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并应固定牢固
GB50281-20065.6.2DB33/1067-20137.10.14
2.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GB50151-20103.6.1DB33/1067-20137.10.14
3.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应根据产生器类型安装
GB50281-20065.6.1.1DB33/1067-20137.10.14
4.低倍数液下及半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GB50281-20065.6.1.3DB33/1067-20137.10.14
5.低倍数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口侧的压力表接口应竖直安装,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GB50281-20065.6.1.4GB50151-20104.2.4DB33/1067-20137.10.14
6.单个储罐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并联安装时应并列固定在支架上
GB50281-20065.6.1.10DB33/1067-20137.10.14
7.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的设置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GB50151-20104.2.6DB33/1067-20137.10.14
8.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有压力表、管道过滤器和手动阀门。
GB50151-20106.1.7DB33/1067-20137.10.14
9.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3)能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4)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5)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的发生和分布影响的措施。
GB50151-20106.1.4DB33/1067-20137.10.14
检测方法:
查验泡沫发生器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进气端和发泡网前障碍物情况。
3.7泡沫喷头
要求及依据
1.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81-20065.6.4.1
2.安装应牢固、规整,不得拆卸或损坏其附件。
GB50281-20065.6.4.2
3.顶部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
GB50281-20065.6.4.3
4.侧向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应对准被保护物。
GB50281-20065.6.4.4
5.地下安装时应安装在被保护物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低于地面10-15mm。
GB50281-20065.6.4.5
检测方法:
对照图纸查验泡沫喷头选型、数量及布置情况。
3.8固定式泡沫炮
要求及依据
1.立管应垂直安装,炮口应朝向防护区,且无影响泡沫喷射的障碍物。
GB50281-20065.6.5
2.安装在炮塔或支架上时应牢固。
GB50281-20065.6.5
3.电动泡沫炮的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线的规格型号及设置位置、敷设方式、接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81-20065.6.5
检测方法:
对照图纸查验固定泡沫炮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3.9泡沫消火栓
要求及依据
1.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泡沫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安装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81-20065.5.7DB33/1067-20137.10.13
2.地上式泡沫消火栓应垂直安装,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应安装在消火栓井内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GB50281-20065.5.7DB33/1067-20137.10.13
2.地上式泡沫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液口应朝向消防车道。
GB50281-20065.5.7DB33/1067-20137.10.13
4.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应有永久性明显标志,其顶部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4m,且不小于井盖半径。
GB50281-20065.5.7DB33/1067-20137.10.13
5.室内泡沫消火栓的栓口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泡沫消火栓的墙面成90o,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
面的高度宜为1.lm,允许偏差为士20mm,坐标的允许偏差为20mm。
GB50281-20065.5.7DB33/1067-20137.10.13
6.泡沫泵站内或站外附近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泡沫消火栓,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81-20065.5.7DB33/1067-20137.10.13
检测方法:
a)查看泡沫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安装方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b)用卷尺测量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的高度宜为1.lm,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其顶部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4m。
3.10管道及阀门
要求及依据
1.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GB50151-20103.7.1GB50281-20065.5.6DB33/1067-20107.10.14
2.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GB50151-20103.7.2DB33/1067-20107.10.14
3.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
GB50151-20104.2.6DB33/1067-20107.10.14
4.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GB50151-20106.1.9DB33/1067-20107.10.14
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GB50151-20103.7.5DB33/1067-20107.10.14
6.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得小于3‰。
GB50151-20106.1.8DB33/1067-20107.10.14
7.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湿式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
GB50151-20103.7.4DB33/1067-20107.10.14
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GB50151-20103.7.3DB33/1067-20107.10.14
9.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GB50151-20103.7.7DB33/1067-20107.10.14
10.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GB50151-20103.7.8DB33/1067-20107.10.14
11.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相关规定。
GB50151-20103.7.8DB33/1067-20107.10.1412.泡沫喷雾系统湿式供液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干式供液管道可选用热镀锌钢管。
GB50151-20107.4.7DB33/1067-20137.10.14
13.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GB50151-20104.3.8DB33/1067-20137.10.14
14.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GB50151-20104.3.8DB33/1067-20137.10.14
15.泡沫液泵、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GB50151-20103.1.2DB33/1067-20137.10.14
16.泡沫消防泵、给水管道涂绿色GB50151-20103.1.2DB33/1067-20137.10.14
检测方法:
查验管道、阀门、标志的安装及管道材质涂色和防腐、防冻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3.11防护区
要求及依据
1.全淹没系统
(1)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
(2)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3)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4)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5)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6)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7)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GB50151-20106.2.2DB33/1067-20137.10.7
2.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
GB50151-20107.1.7DB33/1067-20137.10.7
1.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设置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和器不应放置在防护区内。
GB50151-20106.1.7DB33/1067-20137.10.7
检测方法:
对照图纸查验防护区的设施及位置布置情况。
3.12系统功能
要求及依据
1.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设置的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
(2)全淹没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应急机械控制三种方式;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GB50151-20106.1.2DB33/1067-20137.10.4
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控制时应设有手动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GB50151-20106.1.26.1.3DB33/1067-20137.10.4
3.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到其它防护区GB50151-20106.1.3DB33/1067-20137.10.4
4.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GB50151-20104.1.4DB33/1067-20137.10.4
5.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81-20066.2.6DB33/1067-20137.10.57.10.4
检测方法:
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
用流量计测量;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本规范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及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用秒表测量。
6.高泡灭火系统应任选一个防护区,应以手动或自动方式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宜≥30s,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81-20066.2.6DB33/1067-20137.10.4
检测方法:
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
用流量计测量;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查方法,应记录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用秒表测量喷
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厂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的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7.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
(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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