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习文章在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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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习文章在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在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国务院同意,今天召开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目的是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XX〕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中编办、国家计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XX〕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对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做具体部署。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明显加速,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到XX年,祖国大陆已有设市城市662个,建制镇近2万个,城镇人口近4.8亿人,城镇化水平达到37.7%。
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使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的规模和速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九五"期间,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7054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1%;城镇住宅竣工面积30.75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由8.47平方米增加到10.25平方米。
同时,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一大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的轨道。
全国已建立各级风景名胜区677个,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51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景区12处。
各地以风景名胜区为载体,发展旅游业,带动了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这些成就的取得,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XX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25号)。
XX年市长协会换届时家宝副总理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各地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城市规划的编制普遍展开,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实施。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一批城市,依据城市规划加强对环境的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建设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广州市依据城市规划,三年来拆除违章建筑九百多万平方米,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拥护。
南京市依据规划对城市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扬。
特别在华商大会期间,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好评。
大连、成都、中山、唐山等城市按照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危旧房改造,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取得了重大成就,被授予联合国人居奖。
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在灾后重建中,坚持规划先行,把移民和建镇结合起来,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变安置为安居致富,变救灾为改善生态环境,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
安徽省农村灾后重建项目,在1996年获得迪拜国际改善人类居住环境最佳范例。
安徽马鞍山移民建镇第一期项目,XX年获得迪拜国际改善人类居住环境良好范例。
江西省鄱阳湖地区灾后重建项目,在XX年获得了迪拜国际改善人类居住环境良好范例。
浙江省湖州市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使市域内已有及计划建设的18个水厂减少到7个,节约投资达2亿元。
四川省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区申报世界遗产期间累计投入整治资金206亿元,投入劳动力48万人次,拆除违章建筑物28万平方米,拆迁和关闭工厂、矿山、商业网点61家。
湖南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根据镕基总理的指示,大规模的拆迁整治,明确提出“景区内不砍一棵树,不建一幢房”,“山上游、山下住、景区游、城里住”,“景区只拆不建、只出不进”,现在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已得到明显改善。
事实证明,城乡规划在调整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各项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综合调控作用。
但是,也应看到,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以权代法、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进行建设,造成严重损失。
有一个省的领导以权代法、随意干涉城市规划管理,批准建设“外滩花园”。
XX年初,虽被爆破拆除,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
某省会城市的个别领导在建设“金色大世界”项目过程中,擅自同意将临时建筑建成永久性建筑,改变使用性质,扩大建设规模,堵塞了城市道路。
城市规划部门也监管不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制止。
1999年10月经建设部、监察部责令其强制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XX多万元。
有一县城在总体规划确定为非建设用地上建房,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加上山体滑坡,致使房屋垮塌,导致79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不顾资源条件,无视区域环境安全,不经科学论证,不履行法定的规划选址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损害区域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XX年11月,某市利用距离下游水库仅495公里的一个化肥厂的现有场地,建设年产量6000吨氰化钠项目。
项目开工四个月后,被勒令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若建成投产,将严重威胁首都北京的用水安全。
一些地方超越经济与资源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盲目追求高档次、高标准,搞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例如,有一个县级市,基本上是吃饭财政。
XX年7月,市政府采取了在预算外收入统筹摊派、银行贷款、拖欠工程款等方式,将原占地27万平方米的东方红广场,扩建为49万平方米,铺装花岗岩、大理石,安装豪华广场灯,建造音乐喷泉,耗资2240万元。
到XX年底,该市所在地区累计拖欠教师工资3000多万元,财政缺口上亿元。
一些风景名胜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忽视资源保护,超强度开发,造成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的严重破坏。
某一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市和市辖区的一些部门竞相开发,当地百姓纷纷效仿。
建设单位有法不依,主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疏于管理,甚至违规越权审批,致使违规开发建设行为泛滥。
核心景区内九十年代形成建设高潮,一些单位违反规划,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违规建设宾馆、招待所,严重破坏了整体自然景观。
建设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风景名胜区建设的混乱状况进行调查。
从目前调查到的情况看,不仅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要付出巨大经济代价,而一些自然景观资源已无法恢复,损失不可估量。
另一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国办发〔XX〕25号文件及《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已建设和筹备建设索道各一条。
这两条索道违背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部组织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调查。
目前,在建的索道工程已经停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查清违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正在研究处理意见。
某市政府违反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批地,开发商违反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开发建设的“南山别墅山庄”,对风景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目前,该项目正被查处。
产生上面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城乡规划知识,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建设决策超越经济、资源承受能力,有的不顾整体和长远利益,盲目追求政绩;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制不健全,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监督责任,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由于没有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难以进行严格监督和约束。
上述问题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对资源、环境与文化遗产的破坏更难以挽回,有的还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及与群众的关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
XX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听取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汇报。
根据会议的决定,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报稿和《通知》(代拟稿)进行了修改,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国务院正式印发了《通知》。
城乡规划和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做出的重要决策。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上。
为此,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加强对城乡规划的执法监督,不仅要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还要建立同级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就城乡规划工作向同级人大汇报,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还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建设活动中各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随意修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行为,以及查处规划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规划实施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职、渎职的行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认真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抓紧修改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坚决禁止脱离实际的建设项目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抓紧修订或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要将当前城市建设重点放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上。
近期建设规划修订或编制完成后,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的基本依据。
九部委联合印发的《贯彻通知》已经明确指出,自XX年7月1日起,凡未按《通知》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
加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九部委联合发出的《贯彻通知》,明确将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列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具体要求,建设部将在今年九月份另行颁布。
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由原规划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严格依据城乡规划,确定建设项目选址。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所选地址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并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国家对建设项目选址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地方都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法定的选址工作程序。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职责。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
强化规划管理权的集中统一。
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设区城市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必须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坚决纠正随意下放规划管理权限的行为,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各市、县规划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纠正的要进行督办,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部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
对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的规划管理,《贯彻通知》中已明确了责任。
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城市园林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其它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派出机构,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三)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资源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尚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BF〗也要对照《通知》要求对保护规划进行自查,不符合《通知》精神的,要尽快按法定程序修订调整。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总体规划,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重新修编;国务院今年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XX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要严格控制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审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前,必须进行论证,其中涉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批准的总体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总体规划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暂停区内各项工程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严格履行资源监管职责。
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文化和自然资源。
各级城乡规划、园林部门,一定要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要政企分开,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保护资源,执行规划,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交由企业承担,管理机构自身也不得从事开发经营等活动。
(四)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抓紧制定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各城市要抓紧完善城乡结合部的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严格按规划的规定实施建设和管理。
加强统一规划管理、重点解决和认真查处城乡结合部乱圈土地、建设混乱和违法建设等问题。
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联合调研,总结一些地方的经验,加快制定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解决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土地使用性质及管理权限不清等突出问题。
各地要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掌握准确情况,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镇的规划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近期内重点发展的中心镇,从政策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支持。
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心镇规划编制的指导,提高中心镇规划的质量。
要逐步实行重点镇规划省级备案核准制度,切实提高小城镇规划的权威性。
要切实加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从完善镇功能出发,突出抓好道路、给排水、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要完善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明确镇主管规划建设的领导和工作责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镇的规划建设。
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严禁在镇安排不切实际的大广场、超标准办公楼和豪华接待设施等建设项目。
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防止城市的污染工业向镇转移。
(六)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要坚持风景名胜区资源管理与经营活动分开。
要改变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既编制规划、调整规划,又组织实施规划的局面,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分开,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编制和调整规划。
要公开规划审批程序。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督制约机制,彻底改变缺乏监督制约,规划管理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项目越权审批、先建后报、建而不报的状况。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的规划和园林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社会公众对规划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并聘请特约社会监督人员,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对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纠正机制。
各级城乡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反规划案件的查处,上级部门要对下级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形成及时有效的行政纠正机制。
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明确规划管理中政府领导、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对于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城乡规划建设和风景名胜资源重大破坏,影响严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监管不力,放任规划管理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
(七)提高队伍素质,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立健全规划培训制度。
规划培训的重点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
建设部要会同中组部、中国科协办好市长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要参加建设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对所辖县级市的市长,以及县长、乡镇长的培训。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
建设部将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重点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在XX年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各类开发活动的动态监测。
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逐步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系统。
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
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通知》。
《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之初为加强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极为重要的文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指导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要把贯彻《通知》与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一系列重要批示结合起来,并联系各地的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最近一段时间,镕基总理和岚清、其琛、家宝副总理对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批示。
镕基总理针对某风景名胜区遭到人为破坏的状况,在给建设部等部门的一份批件中指出,现在只搞旅游开发区建设,不顾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
搞的不好要把老本吃掉了。
在我部《关于报送对黄山有关问题的情况的函》上批示,要重视黄山的规划和保护。
家宝副总理在一期《互联网信息择要》批示,对开山采石应严格规划和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应明令禁止。
山体、植被破坏,难以恢复,所付代价甚多,教训极其深刻。
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虽然针对的是某一个城市或风景名胜区,但对全国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监督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
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加强法制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法规体系。
建设部将抓紧做好《城市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
同时,将加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区加强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良性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通知》中提出的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等,是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为了切实落实这些要求,各地要在贯彻落实《通知》和《贯彻通知》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建设部。
加强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建设、规划、园林、机构编制、计划、财政、监察、国土、环保、旅游、文物等多个部门。
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和直辖市规划、园林部门必须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自觉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转变方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通知》和《贯彻通知》落实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政府的领导同志,加强领导,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
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也只有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政府领导的重视,才能做好。
同时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加强督促和检查。
《通知》下发后,不少地方行动比较快,工作有力度。
山东省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文件,全省采取果断措施,调整了所有开发区、度假区、大学园区的规划管理权。
浙江省也专门发了文件,逐条对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规定,对全省各地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各地都要按照《通知》的要求,逐项落实,并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检查整改的重点:
一是检查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和市、县规划管理机制情况,重点检查市级规划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镇的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和健全;二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制定情况,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三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管理机构对风景资源保护和规划实施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核心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情况,风景名胜区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土地、搞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情况,非法开山采石破坏山林植被和景观资源的情况。
建设部将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在今年9月份对地方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检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对严重违反规划、破坏环境、铺张浪费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对于规划管理混乱、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严重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给予公开警告直至取消相应名称的处分;对于违法、违规事件负有失察、失职、渎职责任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和督促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今后,各级规划、园林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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