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规定V10制定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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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规定V10制定中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规定V1.0
1.目的:
为加强我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2.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
2.2发布范围:
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
3.名词解释:
3.1货币资金:
本规定货币资金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3.2网上银行:
指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系统。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
4.2公司财务部职责: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
5.管理制度:
5.1现金管理
5.1.1公司(商场)要按公司核定的现金限额控制库存现金数,现金收入应于18小时内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超限额的现金须及时解交银行。
当日因故未能送存银行的,须报告公司负责人,妥善保管。
5.1.2公司(商场)收取的现金应于收款当日上缴银行,因不按时上交所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1.3各商场现金收入应上缴银行,各商场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挪用公司公款。
5.1.4库存资金盘点
5.1.4.1商场出纳、公司出纳人员应严格按公司的规定使用现金,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
每天日结后要核对账面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日结。
5.1.4.2公司应建立库存货币资金每周(可固定为周一至周日的任意一天)、每月末固定盘点制度。
各商场、直营店、公司盘点人员应如实填写《库存资金盘点核对表》(附件8.1),于盘点次日12:
00前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稽核(会计)由公司稽核(会计)主管汇总编制《公司库存资金盘点结果汇总表》(附件8.2),并详细落实盘点差异原因。
每月的《公司库存资金盘点结果汇总表》应于次月4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电子版及签字齐全的传真件上报至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
5.1.4.3公司应建立不定期抽盘(交叉盘点)或突击盘点制度。
每次抽盘(交叉盘点)、突击盘点的商场、盘点时间、参与盘点的人员均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临时指定,突出不确定性和突击性。
不得固定化、程式化。
每次被抽盘(交叉盘点)或突击盘点的商场或直营店均需要如实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公司稽核(会计)主管负责对以上工作的监督。
每月突击盘点形成的《库存资金盘点核对表》应于盘点后3天内上报总部资金管理部备查。
5.1.4.4库存货币资金的盘点项目包括现金、收取的支票、汇票等有价单据。
5.1.4.5盘点日账面余额的确定:
5.1.4.5.1商场库存货币资金的账面余额以金力系统中的‘部门资金日报表’所列示的‘本日余额’作为账面余额;原则上,盘点的实有数额应与部门资金日报表中相应的现金、支票、汇票余额一致(部门资金日报表中银行卡、分期付款余额应为零)。
5.1.4.5.2直营店、公司在进行库存货币资金盘点之前,首先将出纳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与新中大的‘现金-公司现金’进行核对,余额核对一致后,再进行实物盘点;若月中抽盘,可以以出纳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余额数为盘点依据。
5.1.5商场备用金的管理
5.1.5.1商场备用金实物应与营业用现金分开保管,月末盘点时,单独进行备用金盘点,对于已使用未报销的备用金应提供明细。
5.1.5.2商场备用金额度、使用范围应严格总部财务中心综合管理部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根据商场具体情况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应及时向总部财务中心综合管理部递交申请,批复后方可增加商场备用金额度。
5.1.6为了缩短公司资金在流转过程中停留的时间,减少资金滞留在商场的数额,切实降低资金的营运成本,保障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对公司所辖各商场每日库存资金实行限额管理。
商场库存现金是指银行上门收款后至营业终了仍滞留在商场的现金数额,不包括POS卡单、支票、购物券、借条和其他以非现钞形式存在的资金凭证。
5.1.6.1盘点时对于商场库存现金限额的检查
5.1.6.1.1每日盘点、每周盘点、每月盘点以及不定期抽盘(交叉盘点)或突击盘点时,均须对商场库存现金是否存在超限额情况进行检查。
商场库存现金额度依据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下发的规定执行(未核定限额的商场按照20万元暂定限额执行)。
若存在“盘点日现金账面应有余额”与“盘点日备用金实有数额”之和超限额的情况,须在《库存资金盘点核对表》中要详细说明超限原因。
5.1.6.1.2商场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要提高(或降低)商场库存现金限额的,须向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列明调整商场库存现金限额的充分理由。
5.2银行存款管理
5.2.1公司取得的资金须及时记入公司银行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无论使用何种财务软件,银行出纳必须建立手工《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按业务发生时间序时登记。
5.2.2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承兑保证金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承兑保证金余额调节表》须由不相容会计人员编制,即管理该账户的会计人员不得编制该账户的余额调节表,经公司稽核(会计)主管审核后,报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签字后,每月10日之前上报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并与当月凭证一起保存。
公司总部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公司财务中心会计管理部主管会计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签字,与当月凭单一起保存并报送资金管理部一套复印件。
5.2.3单位的“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
不允许出现长期的未达账项。
对于15天以上的长期未达账项编制时作相关说明,并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从快清理。
5.2.4支票的领用须建立《支票使用备查登记簿》和审批制度。
领用时,经办人在登记簿、支票存根上签字。
公司原则上禁止签发无收款单位、无金额的支票,特殊情况下,签发的空白支票需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在登记薄上签批并注明支付限额。
5.2.5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填写完整,交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授权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或填写支票密码后,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
银行票据存根粘贴在付款凭证后,送交会计记账保存。
5.2.6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5.3票据和有关财务印鉴的管理
5.3.1出纳负责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3.2会计负责发票或收费票据的管理,会计要对发票或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5.3.3各类票据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合乎规范。
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送交银行。
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或收费票据随存根保管,作废支票要按序号装订成册。
5.3.4用完的发票或收费票据应及时登记注销。
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票据。
作废支票应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发票销毁要填写《销毁发票登记表》,报请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销毁。
任何人不得出借、挪用任何票据。
5.3.5公司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出纳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印章;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授权的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印鉴)、支票密码。
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转借他人保管或使用。
公司设立分子公司时,必须将财务专用章名称、人名章名称、刻制枚数、财务印鉴保管地点,上报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并依据审批刻制并保管印章。
5.3.6公司总部撤销公司其独立核算权时,应向公司总部交回财务印章和空白发票、支票等。
如不按时交回导致遗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4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5.4.1开户原则
5.4.1.1统一高效:
首先是业务服务功能的统一,合作的银行能够提供全方位服务功能,如:
上门收款、结算、网上银行、授信、POS机等,其次是合作银行与公司资金管理要求较一致的银行。
5.4.1.2实用精简:
首先是公司相关业务发展需要,如货款结算、授信、网银、纳税等;其次是能在同一个账户上处理的业务,不需要设置两个账户,比如可以在基本户里缴纳税款,就不要另外再设纳税户。
5.4.1.3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即能够为公司提供融资需求和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而需设立的银行账户。
5.4.2账户分类
5.4.2.1结算账户:
5.4.2.1.1主结算账户(即收款行),指为销售款及其他业务收入款项的回收、对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
5.4.2.1.2辅助结算账户(即授信行),指为开立、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账户。
5.4.2.1.3专用结算账户(即POS户、分期付款专户),指为便于POS款到账核对或金融工具推广而开立的POS户、分期付款户。
此账户的资金亦可用于支付货款。
5.4.2.2费用账户(即基本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支出的账户;
5.4.2.3纳税账户(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在有关银行开立),若当地税务部门不指定开户银行,应与费用户合并使用。
5.4.3账户管理具体要求
5.4.3.1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注销银行账户,必须事先上报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审批,详细列明销户原因、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及余额结转处理。
严禁擅自设立、随意开户、任意销户。
5.4.3.2外勤出纳专门负责银行存款,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
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认真审核收款票据凭证记载的内容事项。
按公司的审批程序对外支付货款,支票应写明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严禁开立空头支票、空白支票。
及时取送银行单据,并转会计人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5.4.3.3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信用卡账户、分期付款账户视同普通账户进行管理,必须保证每周从信用卡户向结算户划转的次数、到银行取送单据的次数均不少于3次。
5.4.3.4公司的费用账户的资金应根据总部核定的费用额度定期从结算户中划转,并按照实际支出支取。
5.4.4新开公司开业前银行账户的管理
5.4.4.1开发人员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明细传真到总部资金管理部备案(包括:
公司全称、开户行、账号)。
5.4.4.2财务人员到位前,非财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该银行账户。
5.4.4.3新开公司筹备期间,除基本账户外,不允许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新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
公司全称、开户行、账号)传真到总部资金管理部备案。
5.5网上银行的管理
5.5.1网上银行的功能:
适用所有用户的功能有:
信息窗、更改密码、账务信息查询、转账、发放工资、授权、支票挂失、账务控制设置等;适用集团公司的功能有:
集团账务查询、集团内部转账、分公司账户余额录入、发出支付指令等。
5.5.2开立网上银行的目的:
为贯彻公司总部对资金集中管理、计划管理、合理调度的原则,发挥资金使用的整体优势,建立高效快捷的结算体系,进而实现规模效应,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5.3开立网上银行的条件:
公司只能在主结算户、收款户、授信户或因业务发展需要,按总部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开立网上银行账户。
5.5.4申请开立网上银行的程序:
5.5.4.1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相关账户需要开立网上银行的,需向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注明开通网银的银行及帐号、网银开通是否收费(若收费,列明收费标准)、网银是否需要交纳年费(若交纳,列明年费标准)、网银登陆方式、授权人信息、网银资金汇划收费标准、单笔划款限额等内容,经总部资金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立。
5.5.4.2申请开立网上银行的公司,需向相关银行说明申请集团账户(即:
以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名义申请)。
5.5.4.3网上银行正式开立后,申请公司需向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报送《网上银行资料明细表》(附件8.3)备案。
5.5.4.4为确保资金安全,所有网上银行的开立必须具备以下三级授权管理,即:
每一笔资金的支付,必须经三人之手方可划转成功:
5.5.4.4.1操作员:
公司出纳
权限:
制单、账户信息维护
5.5.4.4.2复核员:
结算主管
权限:
复核(对操作员的工作进行监控)、账户信息维护
5.5.4.4.3授权人: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
权限:
转账授权(具备对前两级操作员所操作的款项是否支付的权利,同时对前两级操作人员起到监控的作用)、账户信息维护
5.5.4.5公司在网上进行支付时必须按照以上规定,经以上三级财务人员(缺一不可)的确定之后方可支付,三名网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监督。
5.5.4.6网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登录网银所必备安全证书(USBKEY或IC卡)及密码的管理及保密工作,不得将密码或证书泄露或交与他人代为操作或保管,支付密码要做到随时或定时更新。
5.5.4.7公司必须在遵循公司相关的付款审批及授权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在网上支付。
5.6资金报表的管理
5.6.1公司开业前报表管理。
5.6.1.1总部资金管理部审批同意新开公司的资金需求申请,且申请资金划拨到账后。
该新开公司每周一应定期上报《西关新开公司资金使用状况汇总表》(附件8.4)电子版,该表应如实反映本公司的使用状况及收支情况,不得存在隐瞒或欺骗行为。
5.6.1.2公司在申请拨付资金未到账前,严禁开立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或以任何方式许诺付款时间等。
5.6.1.3总部资金管理部拨付所有资金公司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借任何名义挪做他用。
如遇特殊情况报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5.6.2公司开业后报表管理。
5.6.2.1《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及上报。
自试营业之日起,公司应于每日10:
00(节假日除外)前将《现金流量表》(附件8.5)电子版上报至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开业前上报的《西关新开公司资金使用状况汇总表》停报)。
《现金流量表》是总部掌控现金流动状况、进行资金调配、投资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5.6.2.1.2编制需遵循的原则
5.6.2.1.2.1本表所填数据一律精确到万位,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
5.6.2.1.2.2本表所有数据的填列以收付实现制为准,遵循现金流入流出的概念;
5.6.2.1.2.3本表所称现款形式均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电汇、信汇等形式即时流入、流出或随时划转的款项;
5.6.2.1.2.4本表中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当日流入和流出发生额均为财务软件系统账面的实际金额,每日期末余额应同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现金的账面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的账面余额相等,公司在上报现金流量表的同时应将当日银行存款账面数在表下的备注中分别列明上报。
月底应同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对应科目的余额一致;
5.6.2.1.2.5本表合计行中各项目横向计算结果与纵向计算结果保持一致;汇总数与相应明细数的合计保持一致(如现金期初余额=商场现金期初余额小计+公司现金期初余额)。
本日期初余额应与上日期末余额保持一致,本日期末余额=本日期初余额+本日流入-本日流出。
5.6.2.1.2.6可用额=期末余额+已收未入账-已付未入账-不可动用资金-商场滞留资金;
5.6.2.1.2.7所有数据的填列及表格样式必须以此文件为准,不得自行根据理解填列和变动,如与实际操作有冲突的,应先请示总部资金管理部,待批准相关意见后方可填列。
5.6.2.2具体编制说明
5.6.2.2.1期初余额、本日流入、本日流出、期末余额根据当日财务软件系统账面数填列;
5.6.2.2.2已收未入账填写已经到账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流入;
5.6.2.2.3已付未入账填写已经支付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流出;
5.6.2.2.4公司不可动用资金银行存款中“到期解付”填写自报表日次日起一周内解付所需资金(填写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以后的敞口金额);
5.6.2.2.5公司不可动用资金银行存款中“其他”填写除承兑到期解付资金以外的所有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验资款、诉讼冻结款及其他不可动用特殊事项),并在表下备注具体事项及金额。
5.6.2.2.6公司不可动用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中“银承保证金”填写公司实际缴存保证金数额。
(银承保证金实际余额=财务软件系统银承保证金账面余额+已收未入账的银承保证金数-已付未入账的银承保证金数)
5.6.2.2.7公司不可动用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中“在途信用卡”填写公司实际在途信用卡余额。
(在途信用卡实际余额=财务软件系统在途信用卡账面余额+已收未入账的在途信用卡金额-已付未入账的在途信用卡金额)
5.6.2.2.8公司不可动用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中“在途支票”填写公司实际在途支票余额。
(在途支票实际余额=财务软件系统在途支票账面余额+已收未入账的在途支票金额-已付未入账的在途支票金额)
5.6.2.2.9公司不可动用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中“分期付款”填写公司实际分期付款余额。
(分期付款实际余额=财务软件系统分期付款账面余额+已收未入账的分期付款金额-已付未入账的分期付款金额)
5.6.2.2.10公司不可动用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中“其它”填写汇票等(除银承保证金、在途信用卡、在途支票、分期付款以外)的实际余额。
5.6.2.2.11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其他货币资金已收未入账-其他货币资金已付未入账=公司不可动用资金银承保证金+在途信用卡+在途支票+分期付款+其它
5.6.2.2.12商场滞留资金中现金、支票、汇票根据商场当天实际库存的现金、支票、汇票数填列。
注:
商场现金的期初余额、本日流入、本日流出、期末余额的填列:
ERP上线的公司,根据金力系统中部门资金日报表填列,即商场“期初余额、本日流入、本日流出、期末余额”分别取商场部门资金日报表的“上日余额、本日收取、本日上缴、本日余额”中“现金”、“支票”、“汇票”的合计数;ERP未上线的公司,期初、期末余额填写商场账面实际金额,本日流入填写商场本日实际收到现款的款项,本日流出填写商场实际支出的款项。
5.6.2.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管理
5.6.2.2.1编制原则
5.6.2.2.1.1所有账户均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公司及所辖直营店所有账户均需纳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范围,包括各类专用账户,如“国税户”、“地税户”、“POS专用户”、“分期付款户”、“银行承兑保证金户”等。
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各账户“公司账面余额”合计数应与月末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目期末数一致。
5.6.2.2.1.2所有账户的明细业务必须逐笔核对。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人员应依据银行提供的各账户对账单与企业相应账户银行明细账逐笔勾对,以保证企业银行明细账中的每笔明细与相应账户对账单中每笔明细对应,严禁各对账单明细之间及企业各账户明细之间自行相互抵消,所有未达账项应列入余额调节表中。
5.6.2.2.1.3所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相关会计人员编制,直营店所有账户余额调节表由公司会计人员编制。
公司相关会计人员是指具体负责对应银行账户管理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务工作不相融原则,即该账户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为加强对直营店货币资金的管理,直营店所有账户《银行余额调节表》必须由公司会计人员编制。
5.6.2.2.2编制要求
5.6.2.2.2.1索要《银行对账单》交相关会计。
5.6.2.2.2.1.1外勤出纳必须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取回所有账户《银行对账单》,并交相关会计人员编制余额调节表(附件8.6)。
5.6.2.2.2.1.2公司在外埠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外埠银行所在地的公司财务应负责此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出纳负责此账户银行回单及《银行对账单》的收取、登记、邮寄工作。
出纳应及时从银行取回单据,逐笔在《回单登记簿》上登记后,寄回银行账户所属公司,邮寄时应附上《银行单据明细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底自查,一份随单邮寄),不允许出现有单不寄的现象。
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出纳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银行对账单》,寄出的对账单应保证期间完整,不允许出现缺页现象。
对于银承保证金账户银行不能提供对账单的,出纳应要求银行提供《银承保证金台账明细余额表》,一并寄所属公司。
所属公司收到寄来的银行单据、清单、对账单后应在签收单上签收确认,并回传寄单公司,以确保单据传递无误。
5.6.2.2.2.2编制完成期限。
《银行余额调节表》必须在每月8日前编制完成,如遇节假日必须保证在每月10日前编制完成。
5.6.2.2.2.3编制要求
5.6.2.2.2.3.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编制(附件8.6),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原因等事项应落实清楚,并作详细填列。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若无未达账项的,应上报余额;公司银承保证金账户银行不能提供对账单的,应向银行出具《询征函》(见附件8.7),要求银行对询征截止日企业承办的银承保证金余额确认盖章。
公司会计人员应依据《询征函》中银行确认的银承保证金余额与企业银行明细账进行核对,并按各开户银行编制《银行承兑保证金余额调节表》(附件8.8),若无未达账项应上报余额。
5.6.2.2.2.3.2公司应根据各账户的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汇总表》(附件8.9),其中公司明细账余额总计(银行承兑保证金户除外)应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银行存款”余额相符。
5.6.2.2.2.3.3公司应根据各承兑行《银行承兑保证金余额调节表》编制公司《银行承兑保证金余额调节汇总表》(附件8.10),其中各承兑行保证金账户余额总计应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保证金”余额相符。
5.6.2.2.3审核要求
5.6.2.2.3.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含《银行承兑保证金余额调节表》下同)的审核由公司稽核主管负责,公司未设稽核主管的由会计主管负责。
5.6.2.2.3.2公司相关会计人员编制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必须提交本部财务部稽核(会计)主管审核。
稽核(会计)主管应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填报格式及内容进行检查,不允许出现无具体时间、无完整业务摘要、无规范金额列示的情况,出现以上情况应退回会计人员重新填报。
5.6.2.2.3.3审核要求
5.6.2.2.3.3.1稽核(会计)主管必须对本部当月所有未达账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独立的核实验证。
稽核(会计)主管可通过电话、传真查账等方式与银行及业务关联部门询证确认,在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在余额调节表上签字,稽核(会计)主管对签字后的调节表未达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稽核(会计)主管对“未达账项”中出现的长期未处理或特殊情况,应另附详细的文字说明。
5.6.2.2.3.3.2稽核(会计)主管应负责监督、检查未达账项的落实,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未达账项必须在当月15日之前调整完毕,并出具《稽核报告》(附件8.11)。
报告中应列明每笔未达账项后续落实跟进情况,是否在发现当月及时记账,并注明记账凭证号,对未达账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5.6.2.2.3.4上报方式及上报时间。
公司稽核(会计)主管应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电子版、对账单月末余额页扫描件、银行承兑保证金《询征函》扫描件,上报总部资金管理部并抄送公司监察部。
每月15日前将稽核报告电子版上报总部资金管理部并抄送公司监察部。
电子版均要求制表人、稽核(会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姓名填列完整。
5.6.2.3《在途支票核查表》的管理。
为保证企业账务处理的及时,“在途支票”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现对“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支票”账面余额中是否存在长期未达进行检查。
5.6.2.3.1检查期间:
每月末“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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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资金 内部 控制 管理 规定 V10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