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法主观题考前佛脚8页纸考点大汇总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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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主观题考前佛脚8页纸
民诉:
第一天
1. 诉讼标的:
是指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2.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
4. 变更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法律关系的诉。
5. 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 反诉与本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但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7.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有权进行辩论。
8.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9.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人民陪审员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11. 《民诉法》21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2.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13.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4. 《民诉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5.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6. 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7.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18. 依据《民诉法》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9.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 《民诉解释》规定,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1. 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22.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管辖法院,但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的除外。
23. 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4.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5. 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26.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27.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28.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29.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0.经营者提供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民诉:
第二天
1. 诉讼权利能力:
是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 诉讼行为能力:
是指有权亲自参加诉讼的资格。
3. 当事人适格:
有权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适格当事人,但确认之诉中,与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也是适格当事人。
4.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5.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7.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8.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9.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0.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11.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12. 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13.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14.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
15.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并判决。
16. 有独三:
是指对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的人。
17. 有独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参加诉讼,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申请参加二审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8. 无独三:
是指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由法院追加或申请参加诉讼的人。
19. 撤销之诉第三人:
是指本应作为本案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其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0. 委托代理人:
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视为一般授权,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
民诉:
第三天
1. 物证:
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 书证:
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3. 电子数据:
是指用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资料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4. 公文书证规则: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 默示的自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6.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能够正确表达就具有证人资格。
7.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8.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9. 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做的妥协和让步,不得在其后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0.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害,产品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劳务致损
过错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
两个倒置:
环境污染倒因果关系;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倒过错。
11.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
12.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确认收悉的,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调解书除外。
13.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14. 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
15. 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材料,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该证据视为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16.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17. 调解协议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18. 制作调解书:
原则上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但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9. 制作判决书: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除外。
20. 关于担保: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予准许;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担保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21. 关于无独三:
判决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送达无独三,无独三拒不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不承担责任的的无独三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2.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
民诉:
第四天
1. 原告适格:
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起诉状:
原则书面,但允许口头起诉。
(上诉状:
必须书面)
3. 一事不再理:
是指案件正在实体审理或者实体审理结案之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4. 重复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③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5. 下列情形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6.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主张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8.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③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④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⑤第三人撤销之诉。
9.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除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10. 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证明收悉,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11.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前,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12. 一审终审: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②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③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不得上诉;④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决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⑤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⑥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13. 公益诉讼:
对环境污染、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4.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要求满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16. 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和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事实认定问题,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17. 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18. 公益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9.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 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天,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结案;认为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21. 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民诉:
第五天
1. 三撤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2. 三撤的中止执行: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①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②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于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4. 上诉范围有限原则:
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5.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6.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8. 一审法院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9.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10. 撤回起诉: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予。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11. 撤回上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撤回上诉的,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12.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13. 当事人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一方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14.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15. 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
①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6. 检察院审查与处理:
检察院对再审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7. 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18.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19. 最高法、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20. 中止原判执行:
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1.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
22. 再审范围有限:
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23. 裁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24. 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25. 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法:
第六天
1.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执行。
)
2.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3. 执行管辖异议:
当事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 执行通知:
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5. 执行担保: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6. 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但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7.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8.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允许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9. 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0. 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的问题
分析:
①“判决”是否侵犯案外人的权利,如果侵犯了,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侵犯则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②“执行”是否侵犯案外人的权利,如果侵犯了,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没有侵犯则不能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与原生效裁判无关:
本案“执行”侵犯了案外人的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申请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碍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2)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本案“判决”侵犯了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本案“执行”侵犯了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属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在此种情况下,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二选一。
如果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该第三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实现中止执行的目的,无论法院裁定中止或驳回,都不能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后,案外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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