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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XXX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学号:
0805666888
(四号黑体)
论司法正义的实现
(20磅字号,华文中宋,加粗,居中)
专业名称:
XXXX
年级班别:
XXXX级XXXX
姓名:
XXX
指导教师:
XXX
(黑体,小三,居中,上面横线上内容要居中)
XXXX年XX月
目录
摘要 1
引言 3
一、司法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4
(一)司法正义 4
(二)程序正义 4
(三)程序正义的模式 5
二、程序正义对司法正义的价值 7
三、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 9
(一)程序正义本身固有的缺陷 9
(二)正当程序对程序正义实现的值 10
(三)程序正义在我国实践中的缺失 11
四、程序正义的司法改革 13
(一)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重视法律程序的独立性 14
(二)从宪法的高度对程序正义进行根本性的保障,
使程序正义的理念得到宪法的确认 15
(三)在各部门法的实践中对正当程序进行改革 15
五、结束语 18
六、参考文献 19
七、致谢
摘要
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重要的组成部分,程序正义实现对于伸张正义有着关键的作用。
但是程序有着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所以程序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正当程序的遵守。
我国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的影响下对于程序相当忽视,这对我国司法正义的实现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存在相当多的负面影响。
本文通过分析程序对于司法正义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在程序方面的缺失旨在探索我国程序正义的实践途径。
关键词:
司法正义,程序,正当程序,改革
ABSTRACT
Proceduraljusticeisanimportantpartofjudicialjustice,anditplaysacriticalroleinupholdingjustice.However,therearesomeinnateflawsintheprocedure.Therefore,therealizationofproceduraljusticereliesonrulesofdueprocess.InChina,intheeffectofconceptthatthesubstantivelawissuperiortothelawofprocedure,theprocedureisignoredseriously.Thissituationhasquitenegativeeffectsonournation’sjudicialjusticeandthebuildingofasocialistcountryruledbylaw.
Inthepaper,Iwillanalysistheimportantroleofprocedureplaysinjudicialjusticeandthelackofproceduralaspects.Fromwhathasbeenanalyzedabove,Itrytofindawaytocarryouttheproceduraljustice.
Keywords:
judicialjustice,procedure,dueprocess,reform.
论司法正义中的程序正义
引言
正义的实现方式有很多,正义与法的结合是人类一如既往的理念追求,因此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
从理论上讲,正义是作为法的最高追求,成为法的基本价值。
进一步的概括,正义从来就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概念,是一个任何时期都应追求的普遍价值,同时也是司法所追求的方向和目标。
程序正义的建设在我国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尤为重要。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无一不显现中国司法程序的缺陷。
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司法。
本文主在探讨程序正义对司法正义的重要作用、正当程序对于程序固有缺陷的弥补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司法正义而对程序正义所作的改革。
一司法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一)司法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柏拉图认为:
“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
“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司法正义又叫做司法公正或者司法公平,它是指司法权运作工程中各种因素有机组合所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
当然,此种合理而有序的状态并不等于“合法的状态”,因为合法的并不一定是正义的。
司法正义是一个内涵比较丰富的理念,要明确其内涵,首要任务需要对这一理念的发展史进行一番梳理工作。
司法正义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划分,他明确的区分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认为矫正正义的实质就在于发生违法事件之后,法官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仲裁,对违法者进行惩治,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矫正正义印证了司法正义的逻辑前提。
从这一层面而言,司法正义体现了对社会不正义现象的克服与纠正。
(二)程序正义
法与正义的结合是没有太大的异议,关键是同个何种方式实现这种结合。
如果分配正义是由立法来加以确定,那么对于一个社会中所出现的违反正义的违法行为如何加以惩罚,收到违反正义的违法行为伤害的人如何得以救济则应最终由一定的救济程序加以实现。
这一程序,从理论上讲,叫做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评论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从矫正正义的观点看,“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
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之事,谁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的,所以裁判者则尽量让它均等。
”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波斯纳在其代表作《法理学的问题》中对矫正正义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他指出矫正正义的三个根本要素:
一是为不公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二是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人的社会地位和特点;三是对不公伤害的救济。
可见,矫正正义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在不公伤害发生后,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把事情矫正。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一种程序正义。
司法是矫正正义的重要方式与手段,法与正义最终结合的关键是通过司法来得以完成。
因此,司法正义从理论来源上,它是一种程序正义,它同样是法的一般目标,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追求。
而司法正义应当具备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这个程序应当为正义的法所控制的过程,这个程序必须是能够保障对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和行为自由在内的各种自由所受到损害和压制予以救济,能够在社会主体法定利益受到侵害时使其得以恢复或得以救济,这个程序就叫做正当程序。
程序正义不同于实质正义,它的着眼点不是正义的具体内容,而是正义的普遍形式。
如前所述,直接追求实体意义上的司法正义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实体正义本身在具体案件中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此相比,程序正义的规则相比较而言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加之程序正义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已越来越多的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
同实质正义相比,程序正义有两个优越的特征。
首先,正义是由程序保证的。
在许多场合,人们知道什么是正义,什么不是正义。
但是人们往往不按照正义原则行事,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程序能够保证人们按照正义的原则行事。
其次,正义是由程序建立的。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正义的判断标准并不都是明确的。
在有正义标准的场合,正义是由程序保证的,在没有正义标准的场合,正义是由程序建立的。
(三)程序正义的模式
程序正义的模式,在我们所知的范围内,首先想到的就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乃是通过程序正义的社会构成来完成的,所以罗尔斯的正义观就其本质而言应当划归程序正义论的范畴。
罗尔斯在对社会正义论的实现原则做出论述以后,就提到了程序正义的概念。
但是,罗尔斯所说的程序正义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作为基础和背景的。
他指出,“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
这说明,在我们对程序的正义性进行建设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社会制度的正义性。
否则,所设计出来的程序正义模式,无论是何一种模式均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1.完善的程序正义模式
在该程序被设定和运作之前,必须客观上存在一种独立判断程序结果的标准,凡符合真个外在的结果标准,该程序就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故事一种正义的程序;反之,如果通过该程序不能实现外在程序的结果标准,该程序则被认为是非正义的。
这样的程序模式必然以实体正义与实体法或实定法的等同化为前提。
此外,依照完善的程序正义模式下,程序是否正义自身并无独立的判断标准。
程序是否正义完全取决于通过它所产生的结果是否与实体法的规定相符合。
实体正义被实现之时就是程序正义被实现之时,这两种正义的实现时点是竞合的,是同一的。
程序正义与否是由实体正义与否来解说和论证的。
从观念上看,这种程序模式极容易和“重实体、轻程序”的不等式同构化。
完善的程序正义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该程序正义模式的第二个特点是它所设计的诉讼程序必须是完善的,必须能够保证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为任何案件开辟一条通往实体正义的通道。
但实践证明,诉讼程序无论设计的如何完善,都不可能保证它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路途中万无一失,都不可能实现各个案件的实体正义。
2.纯粹的程序正义模式
不同于完善的程序正义模式,纯粹的程序正义模式以完全抛弃实体法的独立存在而单独地构建。
罗尔斯指出,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仅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
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
纯粹程序正义模式的一个特点是:
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的被执行。
在纯粹的程序正义模式中,实体法并无预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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