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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分析调研
职务犯罪预防科
如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
现针对2010年我院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形成腐败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调查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1、案件数量及比例。
今年,我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其中,大要案5件。
在这10起案件中,贪污案件1起,占立案总数的10%;贿赂案件6起,占立案总数的60%;挪用公款案件3起,占立案总数的30%。
2、犯罪嫌疑人素质:
从10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均为大专以上文化,其中本科学历6人,高学历在此类犯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从犯罪时的年龄分析,10件案件都集中在30-45岁。
3、犯罪嫌疑人身份:
10名犯罪嫌疑人中,从行业发案规律来看,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有1人,在国企工作的有7人、事业单位工作的有1人,个体私营者分别是1人。
从以上数字看国企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呈高发态势,占到总人数的70%。
4、涉嫌犯罪数额。
涉嫌贪污罪的贪污数额为36.7万多元;涉嫌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最高的达123.1万元,最低的达3.5万元,涉嫌受贿罪的受贿案全部发生在国有企业;挪用公款数额高达2000万元。
二、案件特点分析
1、在本部门中基层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占相当比例。
今年,共立案查办各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犯罪嫌疑人基层工作人员有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0%,在中层干部以上的犯罪趋势比较明显,其中本部门中层干部作案的占到4人。
2、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大案比例高,涉案金额大,受贿、挪用公款情况突出。
今年,共立案企事业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件7件,涉案金额2170万余元,给原本就困难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造成很坏的影响。
3、立案数呈平稳态势,大案比例较去年有所下降。
2009-2010年平均每年的立案数维持在10件左右,但今年大案比例却大幅“下降”。
2009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1件,每件均为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要案。
2010年受贿案件7件7人较2009年1件1人,呈大幅上涨趋势,2010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0件,大案5件,受贿几十万元,挪用公款上百万元的案件已不少见。
4、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犯罪现象严重。
10名犯罪嫌疑人中,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就有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0%,主要集中在冶金、电力行业等部门,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也比较集中,部门负责人的有2人,管理人员4人,财务人员的有1人,这些单位和岗位都是所谓的“危险地带”,要引起我们的警示。
5、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
通过分析10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出,多数犯罪持续的时间在一年以上,最长的达到7年;贪污和受贿也是分数次进行,特别是贪污、受贿次数多的达几十起,一次少则几仟多则上万元。
如头屯河区国税局斯马义贪污案、八钢公司黄浩受贿案,这种情况同时也说明了对个人权力监督不力导致犯罪的猖獗。
6、犯罪手段普遍简单化,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
从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看,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作假帐、开具假发票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同时也为侦查设置了障碍。
简单是指他们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贪污罪行为人主要是采取大头小尾、收款不入帐、空打料单、虚增料单等手段。
受贿罪行为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职权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则多为收入暂不记账给个人使用或者以公谋利为名义借出。
从我院发案的罪名看,受贿案件数量在增加,数额也在加大。
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在加大,2009年未查办此类案件。
三、案件原因分析
1、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是产生犯罪的外在诱因。
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中国的腐败状况日益严重。
当前,之所以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我国现正处于一个职务犯罪的高发期。
2、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是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诱惑突如其来,赤裸裸地出现在人们面前,贫富悬殊、分配不公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举手就能捞来能够满足各种物欲的金钱。
再加上有些单位往往强调抓经济,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人员偏于使用,疏于教育,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对人民的贡献上,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钱物,“人生如梦”、“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实用主义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金钱至上”、“等价交换”在某些部门中盛行,被一些人奉为公务活动的行为法则,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腐败的思想基础。
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
其实他们没有做过深刻地思考,那就是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
3、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已属于制度性缺陷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种种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并使腐败日益盛行”,制度方面的原因成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4、侥幸心理使其连续作案,肆无忌惮。
如八钢公司物资采购中心采购员黄某第一次向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索要回扣及好处费时,心里也感到特别的不安,但没有想到业务单位会答应得那么痛快,且会如期将钱打入其存折,然后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就是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胆子才越来越大,最终涉案123.1万元。
导致职务犯罪制度因素主要是:
1、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
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是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混进了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混到了领导岗位上;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
上述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提供了大量职务犯罪机会,漏洞越多,可供犯罪的机会就越多。
而犯罪机会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且“腐败机会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腐败动机的强弱”。
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了人的犯罪动机。
2、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
目前的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的缺陷,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
另一方面,监督机关或个人都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约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如缪克军受贿案,缪克军利用单位大宗原材料不好入库清点,更不好监督,也无人监督的管理漏洞,空打、虚增料单为某公司销售材料提供便利,收受贿赂33万元。
3、惩罚制度不严密。
一国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加惩罚将会降低腐败行为。
而我国“腐败黑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表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
最主要的,是法网不严密,人情案、关系案太多。
根据刑法383条的规定,依照犯罪数额划分四个量刑档次,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而各个量刑档次的弹性规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免就有犯了罪并不意味着必然被惩罚,被惩罚也不意味着是平等的处罚的情况发生。
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犯罪成本较低,更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相当严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民心所向。
然而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偏轻或被宣告缓刑,群众往往据此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甚至影响群众对职务犯罪举报的积极性。
今年,我院立案查处的案件10件,共接到法院对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5件5人,其中判处缓刑的2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占到已判人员的60%。
法院往往不考虑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都判处缓刑。
“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是诱发进一步腐败的重大因素。
四、案件对策分析
细究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无外乎二个方面:
其一,主观上,行为人的价值取向不正确,不思进取,自甘堕落;其二、客观上,体制、制度上存在着可让权力寻租的空间,换言之,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要想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教育、监督、法制三管齐下。
教育使人不想犯罪,监督使人不能犯罪,打击使人不敢犯罪。
具体从自律、他律两方面分析。
(一)、自律方面,要提高三个素质,筑牢三道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1、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筑牢思想防线: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思想这个总开头出了毛病,这是共同的。
分析许多国家公务员之所以走上职务犯罪道路,都有这么一条规律,那就是首先思想上变质,思想上打开缺口,然后是道德上滑坡,生活上腐化图乐,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所以,我们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面对形形式式的诱惑,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守住自己的思想防线。
加强党性锻炼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
都是这二个问题没有解决好,思想防线溃散,进而坠入犯罪泥坑。
2、提高道德素质,筑牢道德防线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道德素质,是我党一贯强调的要求之一。
一个人之所以违法乱纪,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道德素质的低下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学历高并不等于素质高,今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本科学历占总人数的60%。
因此,一定要十分重视提高道德素质,筑牢道德防线,绝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从道德的沦丧开始的,因此,我们主张要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从严要求自己,从而避免大过大失。
3、提高法律素质,筑牢法律防线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存在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素质的问题。
在当今这样一个充满种种诱惑的社会里,一个人如果不被法度所畏,就有被富贵所诱、被美色所迷的危险。
只有自觉守法、护法,才能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提高法律素质就是提高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因为法律也就是游戏规则,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什么事必须这样做,不然就是违反规则,就要受到处罚。
如谢梅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至今仍然认为自己的挪用公款仅一天的时间,用来帮朋友忙进行营利活动,并未给企业造成任何损失,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要求我们的公务员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即法律素质,自觉筑牢法律防线。
(二)、他律方面,要不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消除腐败滋生的条件和土壤。
1、职务犯罪者走向罪恶的深渊,固然其主观上贪图钱财,谋取私利的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但勿庸置疑的是客观上这些发案单位在监督制约机制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斯马义、缪克军、谢梅等人也正是因为单位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并且缺乏监督机制,致使这些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最终的结果是给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如谢梅挪用公款案,该人在其所在企业出纳、会计一肩挑,所有财务硬件都由其一人掌管,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提供便利。
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措施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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