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食品安全管理方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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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食品安全管理方法MicrosoftWord文档2
食品安全管理方法
孙文敏冯慧
(太原师范学院030012)
【摘要】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
在中国,食品工业发展迅速,近几年,食品工业总产值在工业部门中所占比重一直居于第一位。
食品工业发展形式大好。
但不容忽视的是,安全作为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近年来问题迭出。
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同时影响了食品市场的有序发展以及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在国际上的形象。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成为了食品工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采取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动用政府、市场、社会中间组织,成立一个“三足鼎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中国的食品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政府监管;市场自我治理;社会组织管理
一、中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研究现状
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
(一)、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
1.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
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依法享有食品行政许可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并不完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这已俨然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
完善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服务型政府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对原《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原来只要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都必须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表明在原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独揽许可证大权,食品从业者不论身处生产、流通还是餐饮环节所取得的都是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然而《食品安全法》在总则第四条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结合第二十九条可知三项许可权就由这3个部门分别享有。
1.1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仅原则性地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于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4月7日公布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2食品流通许可
工商部门一直是产品流通领域的主管机关,在原体制下其对食品流通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经营者登记注册和审批营业执照。
由于领取卫生许可是进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实际上卫生部门与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监管方面的职能有所重叠。
这样的后果是登记审查流于形式,并无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审核,因此《食品安全法》将卫生部门在流通领域的许可权交给工商部门,从市场流通监管入手,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1.3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在第四条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如2010年3月4日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构建起了一套对餐饮服务的监管体制。
(1)完善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建议:
转变监管重点,建立长期有效的计划针对近些年来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模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打击-问题缓解-再度发生-再打击”这样一种恶性循环,监管部门应当认清监管的目的是以公众的健康为出发点,将监管重点集中于食品的质量上而不仅仅是有没有许可证上。
因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是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监管部门首先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接下来的工作才是向有资质的生产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淘汰不合格的食品,这样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基于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实效性的要求,作为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调整自身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
而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应以提高基层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形成“金字塔”形的监管体系,使监管资源的分布在监管类型和监管级别上与行政许可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空间和密度保持一致,“用监管系统机制的触角锁定每一个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从而实现防微杜渐式的良性监管循环状态。
”
通过竞争方式鼓励进入市场,监管部门在赋予某些生产经营者的进入市场的许可权,这里如何给予这种权利,即给予的方法是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的焦点。
监管部门给予生产经营者的这种权利,倘若缺乏竞争过程,便会出现小部分生产经营者得到这种权利后怠于保持食品质量的情形。
作为缓解和排除这一弊端的手段,很早以前监管部门就开始在一些领域的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的形式,让生产经营者竞争,并在达到必须的质量要求下,由一部分生产经营者获得许可从而进入市场,同时将给予的许可权限制在一定的期间内,这样可以保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并刺激了其对质量的追求。
2.食品安全认证许可制度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
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
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
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
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
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
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
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
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
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
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
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
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
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②
3.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近年来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面粉增白剂事件等,都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内容滞后或缺失、国际化程度低等问题。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题为“食品安全标准”,该章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法律效力、标准类型、标准内容、制定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也因此而处于快速发展变动的过程之中。
(一)改进专家遴选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23条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2010年1月20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该委员会由10个专业分委员会的350名委员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20个单位委员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评专家较多来自由卫生、农业、质检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少部分专家来自于高等院校。
这是因为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的研究更多是应用性的研究,而非纯粹理论性的研究,因此更多有实力的研究者和研究单位分布于专门从事应用性研究的科研单位而非高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卫监督函〔2010〕46号)第14条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委员在食品安全领域须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
对于从事与食品标准、食品科学、食品安全相关研究的专家而言,一定都乐意当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
这一方面来自于专家对科学的使命感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专家们也认为这是社会对自身价值的高度肯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的构成应努力做到均衡、合理。
由于知识背景、地缘分布、利益冲突、学术恩怨等因素,专家们之间的学术观点有时候会“针尖对麦芒”,有时甚至因意气或利益之争影响了科学咨询的结果(宋华琳,2009b)。
基于类似的考虑,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法》(FederalAdvisoryCommitteesAct)规定其成员必须“根据咨询委员会所持观点及所履行功能,实现适当的均衡”在我国选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时,也应注重在不同学术机构、不同学科背景、不同学术见解之间的大致均衡。
目前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350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是在学界中具有较高认可度和学术威望的专家学者,也大致兼顾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地域。
未来应进一步拓宽专家来源渠道。
专家来源可以是相关行政机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推荐,可以是资深审评专家的推荐,还可以是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已经建立经常联系的专家,也可以是通过文献阅读、媒体报道乃至比较搜索引擎出现频次或论著引用率来圈定的专家。
应建立审评专家的动态更新机制。
这有助于防止审评专家过于固定,防止产业界和审评专家之间形成不当的联系;通过建立审评专家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从而将真正活跃在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第一线的专家,及时充实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的队伍之中。
(二)规范专家咨询中的利益冲突
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家的科学知识和见解,可能会直接影响标准实体内容的设定,而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和指标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特定产业和行业的经济利益。
因此很多食品企业希望对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们进行“各个击破”,试图去“俘获”专家,而这将使得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们面对“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s),从而将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公正性。
未来,应以制度化的方式来对待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问题:
(1)在遴选标准审评专家时,应要求相应候选专家向国家监管部门提供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从而判断专家是否和所承担的任务存在利害关系,是否适于参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2)在专家入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之后,在每次召开特定审评会议之前,应要求专家提交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判断其是否应在特定会议中回避,或至少在讨论特定主题时加以回避。
(3)参加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会议的专家应填写承诺书,承诺针对相关议题不存在相关的商业利益,并建立专家信用体系,如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有隐匿商业利益的信息,应记录在案;有多次违规隐匿行为或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三)健全与完善专业分委员会制度专家之所以是专家,就因为他是“在越来越小范围内知道越来越多事情的人”(宋华琳,2007)。
随着知识领域的日益专业化和学术分工的日益细致绵密,即使是顶级的专家,也不可能是无所不知的。
所谓“隔行如隔山”,专家在离开了自己的专业领域和学术专长进行判断时,就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食品标准制定涉及食品工程、食品安全、营养科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等多领域的知识,没有哪个专家是纵贯这么多领域的行家。
而如果让这些专家聚集在一起讨论相关的专业问题,难免有“关公战秦琼”之虞。
这一方面很难就专业技术问题及时达成共识,另一方面造成了宝贵审评资源的耗费。
因此,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的专业方向不同,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设置相应的专业分委员会,从而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专家们的学识和经验,来处理相应的高度专门化的问题,确保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得到详细、充分的审议,提高审评质量和审评效率。
④
4.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度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开展好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整治活动,是解决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抓手,是各级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各镇(区、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好专项整治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要根据省食安办等部门系列专项整治文件的要求,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各镇(区、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食安办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各单位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
二、加大打击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全市各镇(区、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今年省食办等多部门联合部署的五大类专项整治工作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抓好整治。
各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
要采取部门间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要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监管网络的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全覆盖。
要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专家作用,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切实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宣传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爱生命安全的要求,宣传各级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积极沟通,做好信息报送。
各镇(区、园)、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络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各镇(区、园)、各部门要在每月3日、18日下午下班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报表,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案件查处情况,舆论宣传、风险监测等,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各阶段总结请按专项整治有关时点及时报送。
⑤
5.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国际标准iso90012000中提及了追溯问题,认为追溯是质量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定义为:
回溯目标对象的历史、应用或位置的能力。
在食品安全领域,“追溯”被定义为:
通过记录的标识对具体实体的历史、应用或位置进行回溯的能力。
可追溯不仅仅是帮助消费者把握产品“前世今生”的一种技术,更是食品质量管理和危机控制中的一个重要武器。
它包括两个途径:
一是从上往下进行追踪,即从农场、食品原材料供应商、加工商、运输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另一种是从下往上进行追溯,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食品发现了安全问题,可以向上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召回。
食品安全追溯的必要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源性疾病危害越来越大。
实施食品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虽然iso9000认证、gmp(良好操作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分析系统)等多种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纷纷被引入并在实践中运用,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上述的管理办法都主要是对加工环节进行控制,缺少将整个供应链连接起来的手段。
可追溯系统强调产品的惟一标识和全过程追踪,对实施可追溯系统的产品,在其各个生产环节,可以实行haccp、gmp或iso9001等质量控制方法对整个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产品信息进行跟踪与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有效地追踪到食品的源头,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将损失降到最低。
由此可见,我国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不仅能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同时也是打破国外因食品安全追溯而设置的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对提高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应用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应用可追溯系统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欧盟的食品可追溯系统应用最早,尤其是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统。
欧盟把食品可追溯系统纳入到法律框架下。
2000年1月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一个项根本性改革,就是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明确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2002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规定每一个农产品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相关材料提供保证措施和数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据牛肉标签法,欧盟国家在生产环节要对活牛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在销售环节要向消费者提供足够清晰的产品标识信息。
美国的食品可追溯系统。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食品可追溯系统主要是企业自愿建立,政府主要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2003年5月fda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
美国的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了自愿性可追溯系统。
由70多个协会、组织和100余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组成了家畜开发标识小组(usaip),共同参与制定并建立家畜标识与可追溯工作计划,其目的是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能够在48小时内确定所有涉及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
在食品可追溯系统应用方面,日本走在前列,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阶段,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食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信息使用。
在政府的推动下,日本从2001年起在肉牛生产供应体系中全面引入信息可追踪系统,要求肉牛业实施强制性的零售点到农场的可追溯系统,系统允许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输入包装盒上的牛肉身份号码,获取他们所购买牛肉的原始生产信息。
英国政府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家畜跟踪系统(cts)。
该系统记录了家畜从出生到死亡的转栏情况,农场主通过该系统的在线网络来登记注册新的家畜,查询其拥有的其他家畜的情况。
加拿大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强制性活牛及牛肉制品标识制度,要求所有的牛肉制品采用符合标准的条码来标识。
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是澳大利亚的家畜标识和可追溯系统。
活牛采用经过nlis认证的耳标或者瘤胃标识球来标识身份,牛迁移到新的地点时,养殖场或屠宰场的射频身份读取器将读取并在nlis数据库中记录其迁移信息。
4我国实施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议4.1食品可追溯系统要逐步建立,不能操之过及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在我国还没有足够的经验之前,应该首先选取单位价值比较高的产品进行试点,一旦获得一定的成功和经验后,再向其他产品推广,更符合我国的发展实际。
4.2要选择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到更多的企业我国地域广阔,企业数量重多,规模资质各不相同,因此在实施食品可追溯系统中应该首先选择规模比较大,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进行推广,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3加强政府在食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中的主导地位在我国食品可追溯系统建立初期,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在建立初期,企业花费成本较高,收益不能马上显示,因此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在我国企业缺乏主动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动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将对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们完全可以向西方国家那样,首先可以强制一部分企业实施可追溯,等市场条件逐渐成熟,再逐渐过渡为市场化运作。
另外,从我国目前实施食品可追溯系统的现状来看,政府尽管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头管理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管理机构,不同的省都有着不同的管理,往往造成了很多事件的冲突不协调。
例如,不同行业和系统开发出来的可追溯条码就各不相同,存在不相容,效率不高的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国家负责管理食品可追溯系统的权威机构,统一行动,会提高我国食品可追溯系统的效率。
5食品追溯发展趋势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近年来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
目前食品安全追溯的理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部门和企业接受并愿意采用ean?
ucc系统作为食品安全追溯的工具。
由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分段管理的特点,部门利益的考虑将长期存在,统一和规范还有待时日。
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
不同部门负责食品供应链的不同环节,这种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常常导致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问题。
国外成功推广食品安全追溯应用的关键在于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证,有成熟的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
以欧盟和美国为例,由于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生产企业就有了法定义务和责任,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很快就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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