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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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
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经批准具有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满足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要求的技术设施和经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就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技术合作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系统定义
本协议所称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第二条技术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有关报价系统的技术合作事项(以下简称“约定事项”)包括:
(一)系统的规划、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指引的编制;
(二)甲方租用乙方的技术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三)甲方向乙方报送报价和成交确认申报以及拟公告的信息;
(四)乙方通过报价系统进行股份报价信息揭示、成交确认;
(五)乙方向甲方传输成交确认数据。
上述约定事项的技术结构、功能要求以及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开发任务、服务内容等,在附件《报价系统技术指引》中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范围,仅限于挂牌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第四条技术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
(一)甲、乙双方之间的数据传输,以乙方制定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为准。
(二)甲方数据与乙方数据不一致的,以乙方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在附件《报价系统技术指引》中规定。
第五条协议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方式
约定事项中的报送报价申报信息、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确认数据回报等的技术测试和确认,应于签署本协议后一周内完成。
乙方为股份报价转让提供的技术服务,在甲方支付设备租赁费之日起一周内开始实施。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有关系统的书面业务需求,解释与甲方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保证系统接口顺利连接;
(三)妥善保管及使用用于身份认证的CA证书;
(四)向报价系统传送投资者的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五)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通信通道,报送报价及成交确认申报和接受成交确认数据;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提供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协助甲方建立通信通道;
(二)在报送报价和成交确认申报、接收成交确认数据时间内,保证报价系统通信接口处于正常状态;
(三)保证身份认证CA系统的安全、稳定运作;
(四)根据甲方上报的申报揭示报价信息、进行成交确认;
(五)将成交确认数据传送给甲方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六)负责报价系统的维护服务;
(七)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交纳设备租赁费用每年人民币8000元,首年设备租赁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如遇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之情形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以后每年设备租赁费用应当于续约之日起15日内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与免责
由于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人力可控制的原因,或技术条件限制、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情形的一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应在知晓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充分协商。
协商不成时,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请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协商达成一致,不得修改。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任何一方不提出终止的,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报价转让业务作出新规定或有明确要求的,本协议应予以修改或终止。
第十四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的各项附件为本协议所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亦为履行本协议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五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
报价系统技术指引
(Ver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十月十日
目录
第一章目标分析8
第二章报价系统技术方案9
第三章深交所报价信息及转让确认服务13
第四章结算公司统一开户托管与清算服务14
第五章通信系统17
第六章数据接口规范17
第七章券商系统技术要求18
第一章
目标分析
根据设立报价系统的总体思路和业务方案,要求以技术为切入点,设计与建设股份报价系统,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服务。
不搞板块,不定规则,不设指数。
代办券商作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运作的主体,委托交易所进行报价转让委托的集中处理,委托结算公司进行统一的开户托管与股份结算处理,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处理。
对技术系统的总体要求如下:
∙安全、可靠,运行稳定;
∙适应性强:
系统设计灵活,能不断适应业务需求的变化。
初期实现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业务需求;
∙扩展性强:
系统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包括功能与容量的扩展;
∙要求系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体现与主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区别。
对交易所集中报价信息揭示及转让确认系统、结算公司结算系统、通信系统、券商系统的总体需求如下:
(一)集中报价信息揭示及转让确认系统
要求交易所设立单独系统,采用即时公开的方式揭示股份报价信息,并以大宗交易处理方式确认股份转让结果。
报价信息及转让委托均由投资者通过代办券商租用的报价转让终端发至交易所,交易所拒绝接收非代办券商发来的报价信息及转让委托,对有效的转让委托数据在收市后通过转让确认库发给券商。
系统不搞逐笔连续竞价,不播报即时行情,不设指数。
(二)结算系统
要求结算系统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提供统一的开户、托管、股份清算服务,采取股份明细托管,即掌握代办券商股份明细帐,对报价转让业务实行股份T+0非担保交收。
(三)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完成代办券商的身份认证、报价系统前端维护、与交易所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结算公司结算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四)券商系统
代办券商作为报价系统的运作主体,要求其具有相关的业务处理系统:
股份初始登记、投资者资料管理、股份托管处理、券商集中报盘、股份转让的股份清算、行情显示、投资者资料查询、信息披露。
第二章报价系统技术方案
一、系统总体设计原则
∙保障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
∙系统具备较好的可管理性和可维护性;
∙各子系统之间的模块化和接口标准化;
∙系统和业务的可审计性及风险控制;
∙系统具备良好的适应性和扩展性;
∙系统独立性较强,运行上自成一体,主要资源独立,但尽量兼容现有系统。
二、系统三大代码设计
报价系统的证券代码、股东代码、席位代码统一编制,独立编码。
1.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编码区间为【430000,439999】,不与原深沪交易所挂牌代码相对应。
2.股东代码
股东代码用10位数字编码,编码形式为4xxxxxxxxx,与现有股份转让系统股东代码一致,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东帐户无须重新开户即可进行园区公司的证券报价及转让。
3.席位代码
仍沿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编码规则,即72xxxx,指定结算银行需分配一特殊席位代码,用于清算和交收。
三、系统总体架构
由于深交所及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经过时间的考验,已成为高效、安全的、技术成熟的技术系统,我们将在总体思路和大原则的前提下,采用现有技术系统的运行架构,利用容错的Tandem机作为报价及成交确认主机平台、AS400作为结算主机平台,利用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的大宗交易技术平台以及身份认证系统,通过对大宗交易的改造、移植,建立独立的、软件运行上自成一体的股份报价、转让、结算系统,为股份报价转让提供技术服务。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整体架构如后页图。
该系统为投资者报价、转让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服务,可将投资者与原挂牌公司看成封闭技术系统的外部实体,是股份转让系统信息输入和输出的主体。
第三章深交所报价信息及转让确认服务
深交所受代办券商的委托利用交易网络技术平台提供股份报价转让服务,具有以下功能:
1.设置报价服务时间。
2.可设置每只报价转让股票允许的涨跌幅度。
3.可设置每只股票的转让最小单位和价格变动单位。
4.每只报价股票的转让服务,相对独立。
5.报价服务规则:
(1)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
30至11:
30和13:
00至15:
00间从代办券商处接收报价委托、转让委托和撤单,并予以实时处理;
(2)采用深交所已有的大宗交易模式进行转让确认。
6.关于股份卖空及资金监控
深交所报价转让系统设有股份卖空及交易资金监控。
7.报价转让股票信息维护功能
维护报价转让股票的基本信息,如该证券是否为报价转让类、对应代办券商代码等信息。
8.与代办券商设立转让报价委托、转让确认、证券信息交换渠道。
代办券商总部通过报价转让终端向交易所进行报价委托、成交委托申报,成交确认回报在转让当日结束时通过交易所转让确认库发给券商,在收市时可通过报价转让终端下载报价信息等。
园区公司的一般信息,可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出的证券信息库中获得。
报价信息和成交确认信息也可从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查询。
第四章结算公司统一开户托管与清算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在IBMAS/400主机上为代办券商提供报价转让结算服务。
结算系统提供投资者开户、转让股份过户、股份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功能,与代办券商之间设立股份结算、开户登记两类数据接口规范作为互相之间的数据交换标准。
报价转让结算系统示意图如下:
一、股份清算过户
股份报价转让结算系统采用二级股份托管制度,系统内设置投资者股份明细帐(托管席位为代办券商的特别席位)、代办券商股份一级帐和证券股份总帐。
结算系统根据交易系统完成的股份转让成交数据和指定结算银行的资金交收情况进行股份清算过户,处理流程如下:
1代办券商将投资者的报价委托数据或转让委托集中传送深交所交易系统。
2交易所系统完成转让委托检查后将转让确认数据返回代办券商并同时送到结算系统。
3结算系统将股份清算结果发送指定结算银行,并根据指定结算银行的资金交收结果进行转让股份的过户,并在当日全部业务结束后将股份明细数据传送给代办券商,供代办券商进行股份对帐和查询之用。
二、股份托管与非交易业务
本项功能实现除报盘委托股份报价转让之外的股份变更业务。
结算系统与代办券商系统之间通过两个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交换。
1.股份登记
股份登记指股份公司的股份明细数据在结算系统中的初始登记行为。
代办券商通过“股份登记数据接口”将股份登记明细数据上传结算系统,结算系统对其进行确认,确认数据通过STBGF.DBF发送给代办券商。
2.非交易业务
结算系统涉及的非交易业务包括:
∙股份冻结解冻
∙权益分派
∙股份调帐
∙转托管
所有报盘的非交易业务数据的上传、确认、记帐和返回均由结算公司直接向券商返回业务数据。
三、收费问题
代办股份报价转让各类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结算公司相关的规定。
涉及的收费包括:
∙交易经手费
∙监管规费
∙印花税
∙过户费
∙转托管手续费
∙结算风险基金
∙交易风险基金
∙其他收费
第五章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作为代办券商系统与交易所系统及结算系统间的“传输带”,提供所需的数据交换服务,分为实时数据通信和非实时数据通信功能。
一、实时通信
1.委托上传
代办券商通过报价转让终端将转让报价委托及成交确认委托报送至交易所,交易所拒绝接受非代办券商的委托(于通信服务器上实现控制)。
2.报价信息揭示
交易所将主机系统上收集的所有园区公司转让报价及成交确认相关信息发送给代办券商终端,将转让不成功的撤单信息发送给代办券商终端。
二、非实时数据通信
将转让股票的撤单确认和成功转让数据通过转让确认库回传给相应的代办券商。
其他紧急公告、股份托管、结算信息、股份对帐等数据,通过文件传送功能实现。
第六章数据接口规范
参见深交所数据接口规范《TS-0605-001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数据接口规范(Ver2.1)》。
第七章券商系统技术要求
一、股份初始登记
接收园区公司确认的股份资料。
二、投资者资料管理
具有完备的股东资料管理功能。
提供股东帐户的代理实时开户、销户、资料维护、冻结、解冻、挂失、解除挂失、密码设置和资料查询等功能,完成股东的股东代码、姓名、所在营业网点、股东类别、状态、股东权限、密码等资料的维护。
三、股份托管处理
股份托管处理主要完成股东代码和股份初始登记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按照股份托管结算接口形成文件上传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完成股东拥有的证券、余额、可用股数等的维护(股份的存入、取出等)。
四、券商集中报盘
券商总部将下属营业部的报价及成交确认委托集中,通过报价转让终端上传至交易所报价转让系统。
上传前需对投资者的委托进行合法性验证,验证股东身份、股份今日是否可交易、委托数量及价位等。
五、清算
清算/过户系统完成股份转让的股份交易清算,处理非交易过户数据。
具备完整的股份日结功能,能够处理来自挂牌公司或投资者的所有托管、转托管、分红、派息等数据,并能够按营业网点产生日结报表和相应的电子文件。
提供营业网点从中心系统主动获取成交、过户、对帐等数据文件的接口。
具备股份对帐功能。
六、报价信息揭示
设置报价信息揭示显示装置,显示当前工作日的报价信息及数量。
七、资料查询
提供投资者查询股东资料、股份资料和历史交易资料的功能。
八、信息披露
通过证券营业部和公司网站提供信息披露。
在公司网站上设置专门入口。
公布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临时公告、中报、年报等信息,同时应醒目地注明所存在的风险,以“关注质量、自行负责”为原则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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