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不设底价按照报价最高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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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不设底价按照报价最高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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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不设底价按照报价最高且
相城区元和街道太阳路北、规划道路东3
苏地2012-G-148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元和街道太阳路北、规划道路东4
苏地2012-G-149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元和街道太阳路北、规划道路东5
苏地2012-G-150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元和街道太阳路北、规划道路西
苏地2012-G-151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漕湖产业园苏虞张公路西、观塘路北
苏地2012-G-152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及代征行政规费
相城区漕湖产业园砚鱼浜路东、腾道路北
苏地2012-G-153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及代征行政规费
相城区漕湖产业园砚鱼浜路东、湖村荡路北
苏地2012-G-154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及代征行政规费
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太东路)南
苏地2012-G-155号
2013年5月15日前
2014年5月15日前开工,2016年5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5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太平街道太阳路南、加油站东
苏地2012-G-156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北桥街道广济北路西
苏地2012-G-157号
2013年7月15日前
2014年7月15日前开工,2016年7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7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望亭镇鹤西路西、太阳路北
苏地2012-G-158号
2013年5月15日前
2014年5月15日前开工,2015年7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5月15日前付清
相城区黄埭镇方桥路西、春华路南
苏地2012-G-159号
2013年5月15日前
2014年5月15日前开工,2016年5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5月15日前付清
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华路南、亭盛街东
苏地2012-G-160号
2013年3月15日前
2014年3月15日前开工,2016年3月15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天然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2013年1月17日前无条件支付土地成交总价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和代征行政规费于2013年1月31日前付清
交地时间是指土地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面建筑物拆除,按现状条件交予土地受让人的时间。
出让人承诺的地块周围其余基础设施通达条件、管线迁移,不作为土地交付和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置条件,具体实施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土地交付使用时,市区(平江、沧浪、金阊)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其余各区地块由各区负责地块前期开发的部门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如受让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至第16天不来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的,视作开发单位在该日已接收该地块。
如开发单位尚未按规定时间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该日起作为征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
对地块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情况中出让人承诺的“通电”、“通讯”、“通有线电视”,是指地块具有的配套条件,具体接通的时间由受让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自来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污水管距地块用地边线100米范围内视作到边。
地块基础设施条件到位以竞得人按期支付完毕地块全部土地出让金为前提,如竞得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土地款,则上述地块基础设施到位和交地时间顺延。
涉及挂牌地块上树木向外迁移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按园林绿化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树木的迁移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者承担。
如只涉及地块内树木重新布置迁移,在按规定向园林绿化部门办理树木迁移手续后,所需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十、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不设底价,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报价的原则确定土地受让人。
至挂牌报名截止时间,如宗地报名参拍者仅有1个单位或个人时,该宗地将不再挂牌竞价,该土地使用权由该宗地报名者以挂牌公告的起报价受让取得。
十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在交清挂牌地块的履约保证金后,到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领取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
竞买人持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每一竞买人可同时进入三名成员参与竞买,但只发给一个竞价标志牌。
十三、主持人宣布挂牌竞得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当场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必须在40日内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四、竞买人为参与挂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竞得与否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十五、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称为违约,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
其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该地块组织挂牌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一)受让人开出的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受让人逾期或拒绝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六、受让人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在期满前5日内到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但延续期不得超过10日,逾期称为违约,取消竞得权,并按第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重新将以下一位最高应价者确定为受让人。
另定的受让人亦受本须知规定约束。
十七、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投,竞得资格,并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置。
十八、参加挂牌的人员,应遵守挂牌会场纪律,服从管理。
十九、挂牌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如有变更,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以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申请竞买人。
二十、特别说明:
1.苏地2012-G-130号地块中地上建筑1-4层商业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2.苏地2012-G-131号地块中地上建筑1-4层商业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地块东侧距红线1米处有蒸汽管道,不影响建筑,地块出让后该管线不再迁移,土地受让人在开发建设中须予以保护。
3.苏地2012-G-132号地块中地上建筑1-3层商业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4.苏地2012-G-133号中1号地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40%,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2号地块中20%计容建筑面积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可分割销售。
5.苏地2012-G-134号地块连房带地上市,不可分割销售;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55510.83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无证),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17179.4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8331.35平方米。
经评估,建筑物价值22625万元;地块竞得者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还须另行支付22625万元给吴中区人民政府越溪街道办事处。
涉及相关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6.苏地2012-G-136号地块中汽车展示、销售、维修保养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60%-70%,商务办公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40%,均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吴中区甪直镇区域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7.苏地2012-G-138号地块中占计容总建筑面积35%的批发零售和产品展示部分建筑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商务金融建筑可分割销售。
8.苏地2012-G-139号地块中占计容总建筑面积20%-30%的零售商业、餐饮部分建筑不可分割销售,其余建筑(服务型公寓)可分割销售。
9.苏地2012-G-140号地块连房带地上市,建筑物可分割销售;地块内有15幢建筑,建筑物总面积31779.91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无证),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8932.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2847.38平方米。
经评估,建筑物价值11776万元;地块竞得者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还须另行支付11776万元给相城区财政局。
涉及相关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10.苏地2012-G-142号地块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11.苏地2012-G-143号地块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12.苏地2012-G-144号地块项目建成后须设置不少于75%的计容建筑面积(计75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及一站式服务厅、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及社区教育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及文体教育活动中心等社区公益服务载体。
上述社区公益服务载体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相城区元和街道按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以上建筑元和街道须长期持有,不得转让。
地上建筑建成后除元和街道回购部分外,计容建筑面积25%作为农贸市场且设置在地面一楼由竞得人长期持有,不得分割销售。
农贸市场按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06)35号]苏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执行。
13.苏地2012-G-145号地块中地上1-4层建筑不可分割销售,且地上1-4层须设置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其余建筑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餐饮、旅馆和娱乐则不可分割销售。
14.苏地2012-G-146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5.苏地2012-G-147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6.苏地2012-G-148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7.苏地2012-G-149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8.苏地2012-G-150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19.苏地2012-G-151号地块为汽车4S店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与知名汽车品牌签订的在相城区内设立汽车4S品牌店的授权(说明)文件。
20.苏地2012-G-152号地块商业部分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0%,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21.苏地2012-G-153号地块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该地块西侧红线内3米左右有6口污水井、雨水井、通信井等基础设施,上述基础设施在交地时不再迁移,请土地受让人在方案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规避。
22.苏地2012-G-154号地块计容面积的30%允许分割销售。
该地块西侧红线内3米左右有12口污水井、雨水井、通信井等基础设施,上述基础设施在交地时不再迁移,请土地受让人在方案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规避。
23.苏地2012-G-155号地块商业建筑面积不允许超过总计容面积的20%,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
24.苏地2012-G-156号地块为加气站用地,不可分割销售。
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市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25.苏地2012-G-157号地块可分割销售。
该地块南侧红线内3米左右有一条东西向燃气管线,该管线目前无迁移计划,请土地受让人在方案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规避。
26.苏地2012-G-158号地块特别说明:
(1)该地块全部用于安置望亭镇运河四改三拆迁户。
多层住宅销售价格为4700元每平方米,阁楼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自行车库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00元,楼层差价由望亭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2)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勘探、规划方案设计等费用35.811万元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移交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方案设计费只含建筑方案设计。
(3)望亭镇销售房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主体竣工日期以拍卖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14个月内。
主体竣工至交房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上所述由望亭镇政府负责解释。
27.苏地2012-G-159号地块商业部分占总计容面积的10%,可分割销售,若商业业态为酒店则不可分割销售;地块内河道保留
28.苏地2012-G-160号地块上建筑须按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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