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
- 文档编号:345928
- 上传时间:2022-10-09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9.50KB
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
《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05〕46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给有关市、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放大使用,讲求效益。
第四条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是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落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必须符合自治区与工业园区所属政府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中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不得用于项目管理经费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的债务。
第五条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安排,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进行。
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扶持,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凡使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备条件、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从事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第七条 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园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预算。
第八条 为了使工业园区项目尽快开工并加快工程进度,发挥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最大效益,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应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园区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
原则上分三次拨付:
在项目已做好开工准备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一次性拨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50%,作为启动资金;当工程进度达到一半,或项目配套资金达到或超过一半时,再按程序拨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40%;余下10%的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待项目竣工结算后拨付。
第九条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二)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对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计划、概(预)算、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资金管理局)。
(三)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审核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按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原则分期将资金拨付到市财政部门,再由市财政部门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按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
(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
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一)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需要提供);
(二)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时需要提供);
(三)经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四)项目工程进度及完成情况;
(五)各项资金(累计)的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
(六)资金申请书或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实行政府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或专用设备资金支付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或暂缓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投资扶持原则和建设重点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核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负担和摊派的。
第十三条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后,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送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资金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按季向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资金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园区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配套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以及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负总责。
负责落实项目业主和应由当地政府配套的资金,并将配套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保证用于工业园区确定的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园区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
自治区财政厅(资金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及到位情况。
跟踪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并对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
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园区新建道路情况、土地平整完成情况、新增供水管网和供电情况等;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为:
园区新签约企业数、新落户企业项目开工数、新落户企业投资额、落户企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就业等。
第十八条 使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结算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核实工程建设成本。
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财政部门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并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直至纠正。
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壮族自治区 工业园区 基础设施 建设 扶持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