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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的好处
美国司法制度的好处
篇一:
美国的司法制度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
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
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
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
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
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
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
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
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
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
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
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裁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
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
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
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
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
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籍,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
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审团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外行人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
事实上,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百姓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
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观,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裁决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充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员专业训练不足、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问题吗?
问题在于,所谓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百姓。
在分工精细的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知识残废”,是查阅专业索引、阅读资料、拼凑论文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稀里糊涂,丢三拉四,夸夸其谈,一问三不知,不食人间烟火。
另外,专家学者自身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公正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高级专家、教授学者一般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回答辩诉双方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官解释仅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
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复杂冗长,在个别重大案件中,往往费时数周;律师向一群法律的门外汉解释案情和证据,自然比向法官一人说明证据远为困难;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造成“悬而不决的陪审团”,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造成司法案件的严重积压。
总之,纳税人的金钱花得像淌海水,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似乎总是遥遥无期。
那么,“陪审团制度花费过大”的论点是否成立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90%的案件未能进入审判程序;在已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0%左右的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绝大多数案件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
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悬而未决”、开庭重审的案件仅占总案件的2%左右。
据司法部门统计,采取陪审团审判方式的案件,其诉讼成本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约40%左右。
换言之,陪审团审判制度使美国司法部门的整体诉讼成本增加了大约5%,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昂贵不堪。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左右的诉讼成本。
但是,只有将增加诉讼成本与促进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的确耗费甚巨,劳民伤财。
比如,在2004年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破费了10亿美元。
问题在于,如果破费了10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交替,避免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这笔钱难道花得不值吗?
中国人难道就缺这10亿美元吗?
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
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
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
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
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
陪审团制度是宪政民主的常设免费学校,对国民性格影响深远。
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
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
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
”“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
托克维尔还强调:
“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维习惯
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
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
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
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
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
想当年,鲁迅先生试图凭借文学改造“国民性”,把文学的社会功能提升到了超群绝伦、令人眩目的高度,影响了全民族整整几代小资文人和愤怒青年。
问题在于,文学作品和文学家有那么高明吗?
概而言之,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是值得发展中国家参考借鉴的良好制度。
篇二: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比较政治制度美国组
针对美国政治制度,我组将分别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制度、政党制度、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分别探讨其优缺点以及感想。
一、三权分立制度
(一)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
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
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
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
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
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
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
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
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话,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
当总统不认可国会通过的议案时,他就可以行使否决权。
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又可以分别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
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及总统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使二者的活动纳入宪法设定的轨道。
同样,国会和总统也有制约最高法院的上方宝剑: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
国会拥有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弹劾权。
简而言之,只有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三权分立的价值才得以充分体现。
这就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的精妙之处。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一方面,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思想的体现。
三权的制衡是通过模糊权力的界限、重叠权力的行使领域而实现的。
比如缔约权、人事任命权,均需在国会与总统的共同行使下才能够实现,成为双方长期争夺的目标。
另外一方面,这种局面的出现应该说是和宪法规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的。
除了明文规定所造成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互相干预以外,宪法中许多语义不明的笼统规定,也在两权之间引起了许多矛盾。
实际问题在于,宪法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供国会、总统发挥.由于权力规定的不明确,总统与国会各自按照宪法已经授予他们的权力“合理”推断出衍生的权力,造成两权冲突。
比如有关战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但同时又规定国会有宣布战争的权力。
正因为此,战争权一直是国会与总统的焦点之争。
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
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
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美国宪法根据权力的性质不同,将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并以列举、分类等形式将权力专属化,防止权力集中。
宪法为每一个权力设定既定轨道,以期三权能按照既定轨道运行。
同时,宪法又设定了制裁措施,一旦出现权力滥用,偏离运行轨道的情况时,相应的否决权、弹劾权就可以发挥威力。
(二)作用
1.积极意义。
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是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来的。
它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其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制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1)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2)实行三权分立制,出现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3)再次,即使在美国,三权分立的原则也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美国建国后150年中,国会一直在政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到了当代,则是总统居于主导地位。
由于司法机关无权直接支配社会力量和财富,相比之下,联邦法院力量向来较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国一直追逐全球霸权,美国总统的战争权力更加强化,向海外派遣军队的次数更加频繁。
总之,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二百多年的历史经验表明,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
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
(三)三权分立原则与我国国家机构的运行原则
三权分立是依一定原则,通过宪法将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及不同层次之间进行划分,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是宪政的首要任务。
宪政意味着:
第一,宪法是权力合法化的渊源和手段。
宪政内在地要将权力来源及运行过程置于宪法之下,宪法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不得行使。
第二,权力必须分立,但各种权力须组成一个完整、合理并体现民主精神的动态运行体系。
西方国家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有相互制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是其典型。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否定三权分立制,坚持议行合一原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联邦制度
美国是一个十分典型的联邦国家,在美国宪法中规定联邦和州分权,共同行使权力,美国历史上也曾经进行过一段时期的邦联制,但是在实行邦联制期间,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军事威胁等问题。
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人民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有了一种共同的“危机意识”。
因而,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
为了用成文宪法巩固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
虽然美国的联邦制相比较以前的邦联制而言,中央政府的权力有所扩大,但是,由于受邦联制的影响,美国的联邦制度任然存在一些弊端。
(一)优点
从美国联邦制的历史看,联邦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
(二)缺点
在美国实行联邦制的二百多年问,联邦制的弊端也显露无遗。
美国联邦制的最大问题是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
全国性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与地方性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分享权力,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资产阶级则利用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相互推卸责任。
当大多数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意见接近时,联邦制既能保护州的灵活性,又能保证中央的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矛盾重重时,联邦制就处于低效运转之中。
(三)解决方式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美国联邦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事实上都是由于一个共同的原因所导致的,就是地方的权力过大。
因而解决其弊端的最根本方式也就在于扩大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进行适当的控制,但地方处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必然会与联邦政府进行一定的博弈,最终双方必然会向由邦联过渡到联邦制一样有所妥协,最终达成一致。
(四)感想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同样,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都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
1.对于各类权力的划分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些权力必须要收归中央,有些权力则要下放地方。
中央的权利应该体现在:
在(人大)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国家政策、把握政策实施的方向和力度、确保国策的上传下达、排除抵制阻碍国策实施的因素。
过细的经典的成熟化管理的权利应该下放地方政府。
中央应该是制定游戏规则,并充当裁判员的角色。
而地方政府权利应该体现在:
首先以国策为纲,纲举目张,为保证国策的实施,依据国策制定符合本地区实情的以保证本地方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目的地方性法规,细化管理权利和监督行权责任,地方政府应当是教练员的角色。
2.当管辖权与中央权利出现重叠时,以最利于执行国策为标准,确定管辖归属权力,通常是地方服从中央。
但是往往地方政府得不到权力时,就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地方政府行为,中央权利的权威性有效性丧失。
如果上级组织滥用权利多行不义必自毙。
下级抵制权利或阳奉阴违或胆大包天,不顾党纪国法。
应该让他丢官,并为此付出高成本代价。
整肃干部队伍,这就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核动真格,让掌权者珍惜手中的权利。
3.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一定要针对当时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整,不能一成不变。
三、政党制度
美国是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没有一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它的两党制既有优点又有一定的弊端。
(一)美国两党制的优点:
1、两党制是一个较负责任的体制
2、两党制比较公平,鼓励竞争;它鼓励政府更换,能防止某一政党垄断行政权力。
3、两党制被视为鼓励温和政治活动的体制,为了赢得竞选,两大政党必须争取为数甚众的中间阵营
4、两党制有利于社会和政权稳定
5、促进政党做出有利于民的措施,巩固资本主义民主
6、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防止腐败
(二)美国两党制的弊端:
1、政党纲领模糊,党员缺乏行动约束
2、政党组织观念淡化,党员队伍意志涣散
3、政党职能引力不够,党员思想难以凝合
4、政党外部环境不优,党的建设缺乏活力
5、美国两党制不是全体美国人民利益的纯粹代表
6、美国两党制滋生金钱政治带来民众信任危机
7、美国两党制的政治色彩浓烈对国家权力构成威胁
(三)感想
美国的两党制,是美国人民经过艰苦斗争而选择的一种适合美国国情的国家政治体制,同时也是经过几百年实施与实践而深受美国广大人民认同的一种政党制度,但其还需要不断的创新与完善,使其进一步发扬光大。
四、公民权利
美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论基本上沿袭了英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理论学说。
“天赋人权说”和“主权在民原则”是美国公民权利的两大理论基石。
美国“天赋人权论”的代表人物是杰弗逊继承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理论,他以自然法理论为依据,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人身的权利”,并把洛克倡导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三大权利发展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独立宣言》充分吸收了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理论,明确宣告: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从1789年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不但从未修改过一个字,而且为世界各国纷纷效尤,成为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体。
但实际上在联邦宪法批准之际,曾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而倍受指责。
于是,1789年4月当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制定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利条款就成了它的首要议题。
经过激烈辩论,1789年9月25日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把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补入联邦宪法,即后来的《权利法案》。
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
“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
”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
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对比中美两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发现《美国宪法》似乎没赋予人民多少权利,而是限制公权。
中国人民的权利比美国人民的权利多了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多了劳动、休息、救助、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权利。
而美国人民只比中国人民多了持枪和选举两项权利。
美国宪法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赋予国会、总统、法院。
而中国宪法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公民的权利看似大于美国公民,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中国公民拥有许多看似很大的权利可是却得不到保障,有许多权利是一纸空谈,要么流于形式,要么无法实现。
而在美国情况却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民的权利,防止外侵,防止产生军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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