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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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安丘市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编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安丘市实际制定。
第二编村级党组织建设
第一章村级党组织工作规程
第一节根本任务
第3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镇街区党(工)委和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4条村党组织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要求,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堡垒。
第二节组织设置
第5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级经济组织等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第6条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员居住、行业或产业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积极在符合条件的自然村、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链上建立党小组(党支部),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覆盖面。
第三节职责任务
第7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员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依规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内其他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七)负责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节人员配备
第8条村党支部委员人数,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9条村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10条村党组织选举实行“两推一选”,积极稳妥推行“公推直选”。
鼓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职,村党组织成员与村委会委员交叉任职。
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报镇街区党(工)委批准。
村党组织委员在届内出现空缺,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及时报镇街区党(工)委批准召开党员大会补选或改选。
第五节活动方式
第11条村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12条村党组织要积极开展“三培两带两服务”活动,把素质好、威信高的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农民生产经营、服务农民生活改善。
第13条村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一联四帮一评”活动,通过整合党员、村干部力量,大力开展村事帮工、“公事”帮忙、民事帮办、难事帮扶,并定期进行党员干部评议。
第14条村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
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先召开支委会,党支部班子每名成员都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出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可在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上先作对照检查,听取党员批评意见。
召开支委会时,社区党总支要派人参加。
第六节党员队伍建设
第15条加强党员教育培训。
要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
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
第16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
要健全完善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帮扶关爱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要健全完善农村党员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
要加强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党员情况。
第17条村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民主评议党员要注重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要根据积分情况,及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教育,促其改正。
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有关程序,作出组织处理。
第18条村党组织要以返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村合作组织成员为重点,改善发展党员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19条村党组织要在换届后三个月内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三年规划,以后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
原则上,对超过三年不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要进行组织整顿。
第七节工作机制
第20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责任制。
每名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党总支订立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向党员群众公开。
责任落实完成情况,接受社区党总支和全村党员群众监督。
村党组织成员每年一次向社区党总支和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述职,社区党总支组织对每名班子成员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与评先树优和绩效补贴挂钩,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21条村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村党组织要坚持定期向社区党总支和本村党员报告工作,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任期届满向党员大会作全面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
第22条村党组织议事制度。
(一)村党组织议事的形式一般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
议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
(三)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成员参加。
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同时,要邀请社区党总支领导参加会议。
(四)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五)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
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裁决。
(六)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更改原始记录。
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七)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坚决执行。
(八)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会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九)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第23条村委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
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递交工作报告,同时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听取村委会主任的汇报。
村委会主任在会上还应就与会人员对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报告工作每半年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第24条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党的机密不适宜公开和党员持有较大异议暂缓公开的内容外,一律向党员群众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党务公开坚持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二章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第一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25条提出入党申请。
(一)提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对本人曾受过奖励、处分或在政治历史上有过什么问题的,必须如实写清楚。
(二)党支部与申请人谈话。
递交申请后,党支部在一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
第26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推选入党积极分子。
采取党员(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推选入党积极分子。
采取党员(群众)推荐推选入党积极分子时,应采取“两推一公示”的办法进行。
党支部召开由本支部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然后再召开支部会议,根据推荐情况及本人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等,研究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员票、群众代表票分别统计,原则上党员、群众推荐票至少有一种达到半数以上的,方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推选入党积极分子以镇街区(工)党委或社区党总支为单位,组织所属党支部集中推荐,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镇街区党(工)委派员列席民主推荐会议,并在会议记录和推荐结果上签字。
(二)公示。
以书面形式在公开栏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学习等原因,离开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在异地党组织申请入党的,实行“两地公示”,既在发展地公示,又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公示。
(三)资格审查。
镇街区党(工)委成立审查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人审核把关,重点征求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信访、税务等其它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27条培养教育及备案。
(一)确定培养人。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情况,每半年一次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镇街区党(工)委对各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二节确定发展对象
第28条确定发展对象。
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根据其积分情况,将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镇街区党(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争议较大的发展对象,要召开党员大会表决确定。
第29条短期集中培训。
镇街区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
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30条预批。
镇街区党(工)委确定出初步发展对象后,要把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把关,批准后再由基层党组织按有关程序发展。
审批时要坚持“七不批准”:
即没有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按规定备案的不批准;发展对象培养、考察不够一年以上的不批准;没有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不批准;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批准;各种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准;程序不严格、发展对象有问题的不批准;整体结构,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及性别比例不合理的不批准。
发展对象是村干部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历史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异地申请入党的,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镇街区党(工)委报告,党(工)委要安排人员(一般是组织员),对发展对象的标准条件、发展过程等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进一步征求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并形成考察报告,在预批时一并报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将根据需要作进一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由基层党组织按程序发展。
未及时作书面报告的、党(工)委未考察审核的、以及市委组织部未审查同意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31条政治审查。
在党(工)委的指导下,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32条镇街区党(工)委审查。
党支部向镇街区党(工)委报告发展对象情况,并将考察材料报党(工)委审查。
第33条公示。
在市委组织部预批之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镇街区党(工)委和所在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向全体党员、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三节接收预备党员
第34条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35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向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志愿书必须由本人填写,填写前党支部应向其解释志愿书的各项内容,将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讲清楚。
发展对象应先写好草稿,经介绍人或组织员审阅后,再填正式表格。
志愿书要求填写工整、清楚,禁止涂改和模糊,填好后交党支部审查。
第36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会议实行实名签到。
党员因以下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包括:
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并详细说明表决票的填写方法。
投票后进行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在进行表决之后,监票人、计票人、党支部书记分别在《发展党员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字并盖章,归入发展对象本人档案,以备查证。
镇街区党(工)委要派员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加强具体指导与监督,并在会议记录及《发展党员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报镇街区党(工)委审批。
建总支部的单位,要经总支部审查同意后,再报党(工)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37条考察谈话。
镇街区党(工)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考察了解。
考察了解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审查党员发展材料及程序,重点审查党员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政审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发展对象的结构与分布是否合理等;二是以考试的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测试;三是谈话了解,通过与党支部负责同志和部分党员群众座谈、个别走访等形式,重点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以及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在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等。
对在谈话过程中发现存在政审材料不齐全、发展程序不严格、入党动机不端正、考试成绩不及格以及经考察不具备党员标准和条件的,一律不予发展。
考察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镇街区党(工)委汇报。
镇街区党(工)委综合考察结束后,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市委组织部将安排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思想状况,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谈话结束后再提交党(工)委审批。
第38条镇街区党(工)委审批。
镇街区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工)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镇街区党(工)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工)委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39条党支部谈话。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后,党支部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考察,并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四节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40条举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镇街区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镇街区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选择适当时机和范围举行。
第41条培养考察。
党支部、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情况,考察人每半年为预备党员填写一次考察记录,党小组每半年作一次鉴定,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
考察鉴定情况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42条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满前,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结合其积分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审查同意,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会议程序:
(一)预备党员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
(二)培养考察人、党小组和支委会分别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大会讨论;
(四)党员表决,作出决议。
相关人员要在《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盖章。
会议实行实名签到。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镇街区党(工)委派员列席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结合其积分情况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区党(工)委批准。
第43条镇街区党(工)委审批。
党支部将党员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镇街区党(工)委审批。
建总支部的单位,要经总支部审查同意后,再报镇街区党(工)委审批。
镇街区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44条整理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党支部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镇街区党(工)委保存。
第五节责任追究
第45条严格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
对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三编村级事务管理
第四章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权责
第56条村党支部依法履行领导权。
村党支部在村级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管理活动中实施领导权,在决策的形成、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负有组织领导职责。
第57条村委会依法履行执行权。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街区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58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履行决策权。
第59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决策监督权。
第60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有条件的村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一般情况下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村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干部主持。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61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村民代表的数量由村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少于30人,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一般按每5户至10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62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视情况随时召开。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
(一)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五)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
(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第63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社区干部参与列席。
第64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委会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并报社区备案;
(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议题情况;
(三)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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