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度大气污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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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度大气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
全区19个城市中,阿勒泰市、塔城市、克拉玛依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乌鲁木齐市、博乐市、伊宁市、石河子市、奎屯市、乌苏市、阜康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等16个城市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41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01倍,同比上升9.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77倍,同比上升17.6%;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为1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6%;一氧化碳年均浓度2.5毫克/立方米,臭氧年均浓度81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7.0%(未扣除沙尘天气影响,下同),同比减少3.2个百分点,轻度污染比例为14.4%,中度污染比例为7.1%,重度及严重污染比例为11.4%。
表12016年全区各城市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
单位:
μg/m3
城市名称
2015年年均浓度
2016年年均浓度
变化情况(%)
SO2
NO2
PM10
PM2.5
SO2
NO2
PM10
PM2.5
SO2
NO2
PM10
PM2.5
乌鲁木齐市
15
52
133
66
14
53
115
74
-6.7
+1.9
-13.5
+12.1
阿勒泰市
20
19
25
12
14
22
22
14
-30.0
+15.8
-12.0
+7.7
塔城市
10
16
39
22
7
13
35
19
-30.0
-18.8
-10.3
-13.6
博乐市
20
18
74
35
18
22
74
33
-10.0
+22.2
0.0
-5.7
克拉玛依市
8
19
64
31
7
18
55
30
-12.5
-5.3
-14.1
-3.2
伊宁市
18
32
76
41
21
34
68
41
+16.7
+6.3
-10.5
0.0
石河子市
14
33
92
49
15
35
92
53
+7.1
+6.1
0.0
+8.2
昌吉市
12
40
106
45
18
45
101
55
+50.0
+12.5
-4.7
+22.2
吐鲁番市
20
35
143
67
14
39
170
70
-30.0
+11.4
+18.9
+4.5
哈密市
23
28
122
39
13
23
99
36
-43.5
-17.9
-18.9
-7.7
库尔勒市
8
28
144
49
8
29
210
57
0.0
+3.6
+45.8
+16.3
阿克苏市
14
31
211
79
14
37
235
92
-22.2
+19.4
+11.4
+16.5
阿图什市
8
13
211
55
5
16
291
82
-37.5
+23.1
+37.9
+49.1
喀什市
19
33
307
124
13
36
436
158
-31.6
+9.1
+42.0
+27.4
和田市
72
27
359
98
49
26
319
109
-31.9
-3.7
-11.1
+11.2
奎屯市
7
27
91
53
6
30
81
63
-14.3
+11.1
-11.0
+18.9
乌苏市
5
21
84
42
7
20
62
52
+40.0
-4.8
-26.2
+23.8
阜康市
16
39
87
40
14
28
104
67
-12.5
-28.2
+19.5
+67.5
五家渠市
16
33
105
59
16
31
116
76
0.0
-6.1
+10.5
+28.8
全区
16
28
129
53
14
29
141
62
-12.5
+3.6
+9.3
+17.0
注:
“+”表示上升,“-”表示下降。
(二)2016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1.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一是制定下发了《2016年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新环发〔2016〕326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均制定实施了《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二是印发《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将乌鲁木齐区域联防联控范围扩大到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石河子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沙湾县(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原则,施行区域同治、兵地同治。
三是印发了《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公告2016年45号),提高了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内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新环发〔2016〕379号),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及环境同防同治区域内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和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
四是建立乌昌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开展塔里木盆地南缘区域沙尘对空气质量影响及对策研究;出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08号),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响应体系。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各项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合力推动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制定出台了《自治区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及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关于2016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完成压减炼钢产能90万吨目标任务;实际关停煤矿21个,退出产能274万吨。
二是组织开展了钢铁、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先后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等配套政策。
三是2016年淘汰燃煤发电机组23.1万千瓦时、标砖产能2.23亿块、兰炭焦化75万吨、煤焦油9万吨、水泥323万吨、电解铝3万吨、平板玻璃70万重量箱、加气混凝土16万立方米、造纸10万吨。
关停取缔重污染企业80家;完成搬迁企业17家;关停清理砂场、采石场64个,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27个,小型石灰窑16家。
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落实情况
2016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约211.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支出54.8亿元、企业自筹资金110.5亿元、其他资金投入45.8亿元。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投入58.1亿元,工业污染治理项目39.8亿元,燃煤污染控制项目12.9亿元,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项目43.9亿元。
地方投入方面,乌鲁木齐市投入67.7亿元,克拉玛依市投入56.8亿元,昌吉州投入51.4亿元,其他地区投入35.2亿元。
3.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落后产能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扬尘污染治理、能力建设、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12类重点工程,共计3036个项目。
表22016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个数
实际完成个数
1
燃煤工业锅炉淘汰
687
672
2
工业二氧化硫治理
77
68
3
工业氮氧化物治理
43
42
4
工业烟粉尘治理
71
69
5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51
145
6
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
1111
1121
7
落后产能淘汰
88
86
8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48
31
9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3
3
10
扬尘污染治理
746
746
11
能力建设
45
37
12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6
16
合计
3086
3036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
虽然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年度目标任务,但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一些特定条件下,环境空气质量还存在急剧恶化的风险,空气质量受气象条件和沙尘的影响非常大。
乌昌石区域、奎独乌区域冬季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数多、持续时间长。
二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还未得到有效落实。
各地区、兵地及部门之间,在履行部门职责、管理标准和执法尺度等方面,还未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共治合力。
三是缺乏大气污染治理资金保障。
受地方财力制约,除乌鲁木齐市外,其他地区环保资金短缺问题依然突出。
由于污染治理投入不足,减排工程和措施推进缓慢,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较大。
二、2017年度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收官之年,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同时做好“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
总体目标:
2017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数量减少,空气质量有所好转。
具体指标:
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下降10%以上,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保持2013年水平。
三、2017年度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提高环境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环境准入政策,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落实年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第一个单位是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均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列出)
2.全面开展战略环评和行业、园区规划环评,将其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重点区域内项目建立环评会商制度,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项目。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
3.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
认真落实《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2016年第45号)的要求,钢铁、石化、火电、水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工业企业一律执行国家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
自治区环保厅)
4.推进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
今后,所有新、改、扩建的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要全部进入园区。
(责任单位:
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
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
(责任单位:
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乌昌石区域、奎独乌区域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重点区域内各县市要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
2.实施燃煤锅炉整治。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
3.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31号)要求,列入2017年计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
相关企业、环保厅)
4.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有害废气治理。
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有害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督促相关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技术改造,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
自治区环保厅)
5.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加强堆场扬尘控制,煤(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
(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6.机动车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全区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快推进自治区机动车环保监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建设,实现纵向与各地州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环保检测机构联网,横向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2017年底前完成与环保部联网。
(责任单位: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
7.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油品行为,所有加油站严禁销售不符合国V标准的汽、柴油。
(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推广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提高天然气未覆盖地区居民炊事、取暖电气化水平。
加快推进电锅炉、电供暖等清洁供暖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四)加强环境监管能力
1.落实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施行网格化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辖区)职责。
发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网格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应急、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继续推进全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监测能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
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
(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要编制本地区重污染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组织开展本地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并根据预报结果达到本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本地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
(责任单位: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环保厅、气象局)
(六)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其他工作
加强矿山开采扬尘综合整治和植被恢复。
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清理整治方案,依法取缔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全面开展植被恢复。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绿化覆盖率。
大力推进防风防沙林建设,使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责任单位: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
四、2017年度重点工程项目
包括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落后产能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扬尘污染治理、监测能力建设等10类1065个项目(详见附表)。
表3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个数
1
燃煤锅炉淘汰
367
2
工业二氧化硫治理
120
3
工业氮氧化物治理
84
4
工业烟粉尘治理
85
5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32
6
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
10
7
落后产能淘汰
207
8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40
9
扬尘综合整治
86
10
监测能力建设
34
合计
1065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组织实施主体,要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确保目标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区域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
(三)强化政策保障。
执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对自治区已经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补贴政策。
(四)严格评估考核。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年底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行问责。
(五)加大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表:
1.燃煤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2.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3.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单
4.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5.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6.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7.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清单
8.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清单
9.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10.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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