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结算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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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算服务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协字()第号
x x 省 农 村信用社
自助结算服务协议书
甲方(收单联社):
乙方(特约商户):
为适应银行卡及现代支付系统业务的发展,向广大持卡人提供高
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
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使用转账电话终端受理人民币银联
借记卡(印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借记卡)收付结算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条 1 条甲方在本协议载明的乙方地址向乙方提供银行卡自助
结算终端,支持乙方采用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划转;为乙方开立资
金清算账户,负责乙方自助结算终端交易资金的清算和对账工作;定
期巡检自助结算终端的运行情况,保障网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条 2 条负责对乙方经办人员进行受理银行卡自助结算业务的
培训,并向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自助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
对乙方在
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联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按甲方对
外服务承诺及时解决或解答、处理;受理乙方提出的差错交易查询,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
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条 3 条甲方在乙方签约成功开通自助结算终端后,向乙方提供
转账、消费、账户查询等服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变更、增
加、减少或取消服务的种类和内容。
条 4 条甲方负责在本协议载明的乙方地址、绑定电话安放转账
电话终端机具(含打印机、电源、主机、密码键盘等)套(大
写),用于受理已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
行卡。
乙方机具安装地址:
乙方承诺只能使用—作为自助结算终端
接入甲方自助结算系统的固定电话号码。
条 5 条负责将当日转账电话终端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
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于交易次日第个工作日内结算至乙方指
定结算账户。
本转账电话终端只受理银联借记卡。
乙方开户行:
户名:
账号(或卡号):
条 6 条乙方有向第三方汇款需求的,所有在终端上发生的汇款
业务,都视同乙方亲自操作,所有风险损失需要有乙方承担。
绑定汇
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行:
户名:
账号(卡号):
条 7 条若乙方需变更结算账户,须以书面方式填写《特约商户
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原件)后正式通知甲方,甲
方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并按新结算账户结算乙方资金。
条 8 条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
其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和持卡人
签名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签购单,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
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发卡行
退单,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
方转账电话终端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条 9 条甲方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参与欺诈活动,造成
经济损失的,甲方工作人员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条 10 条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
全部的业务单据、12 个月内的交易单据和业务资料等。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条 11 条乙方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银行卡管理的
规定和各发卡机构银行卡业务章程,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
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合甲方填写
《转账电话终端特约商户信息表》,并承诺在《转账电话终端特约商户
信息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
条 12 条乙方申请开通转账电话终端业务时,表示接受并同意
本协议内容,并保证提供给甲方的结算账户、单位(个人)有效证件等
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如因上述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由乙方负责。
条 13 条乙方同意甲方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
具体汇款结算手续费标准为:
(1)办理跨行普通汇款业务,单笔交易金额壹万元(含)以下时,
单笔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5.5 元,单笔交易金额壹万元以上贰万元(含)
以下时,单笔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10.5 元。
推广期内优惠 10%。
(2)办理跨行加急汇款业务,单笔交易金额壹万元(含)以下时,
单笔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7 元,单笔交易金额壹万元以上拾万元(含)以
下时,单笔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13.5 元,单笔交易金额拾万元以上伍拾
万元(含)以下时,单笔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20 元,单笔交易金额伍拾万
元以上壹佰万元(含)以下时,单笔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26.5 元,单笔交
易金额壹佰万元以上时,单笔向甲方支付交易金额的 0.03‰,最高上
限为 260.5 元手续费。
推广期内优惠 10%。
(3)办理农信借记卡本地汇款业务时向甲方支付单笔交易金额
的 1‰,单笔 5 元封顶计收结算手续费,推广期优惠 100%。
(4)办理农信借记卡跨区市汇款业务时按网点单笔交易金额的
5‰,单笔 50 元封顶结算手续费的 50%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推广期
优惠 100%。
(5)乙方在收款时,按下列第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手续
费,由甲方在乙方交易金额中扣收,并保证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于
持卡人。
a、交易金额的% (百分之)。
b、交易金额的%封顶元(百分之封顶
元)。
c、固定金额每笔元(固定每笔元)。
d、固定金额每月元/台(固定每月每台元)。
以上费用由甲方在乙方交易金额中扣收,并应甲方要求在安装转
账电话终端机具时,向设备提供方缴纳人民币元/台(大
写)的机具押金。
如遇政策性调整,手续费按相关规定也做相应调整。
条 14 条乙方需增加转账电话终端机具数量,应配合甲方认真
填写《转账电话终端特约商户新增终端申请表》。
条 15 条本终端只受理银联标准借记卡。
除甲方转账电话终端
不能受理的银行卡之外,乙方应平等接受顾客出示的各类银联标准借
记卡,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合法交易,并承诺顾客持卡交易与
现金等交易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及优惠,不得将转账电话终端消费交
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条 16 条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转账电话终端设备安装条件的
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显要位置张贴或布放银联标识
牌,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标识卡。
条 17 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直至法律责任:
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不
仔细核对签名、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甲方发现乙
方有以上行为或嫌疑,有权取消乙方受理资格并追索由此给甲方产生
的损失或风险。
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条 18 条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银联卡交易签单,乙方不
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参与结算。
条 19 条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
则》的以下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乙方不得将
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
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3)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
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4)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
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5)《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
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条 20 条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并
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
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乙方拆迁
或转换经营方式,要通知甲方,并立即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的转账电
话终端设备及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任;若不能整机退还甲方的终端设备,乙方应按每套终端人民币
(大写)元的成本价给予经济赔偿。
条 21 条乙方在受理银联借记卡时,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
上的签字与银联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转账电话终端交易签购
单均需持卡人签名)。
银联卡上没有签名、签名无法辨认、签名被涂改
或者明显不一致的应拒绝交易。
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签
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
应责任。
条 22 条乙方收银员每天需作结账交易,以便核对转账电话终
端每日交易。
对隔日退货交易,应凭退货单及原始交易签购单向甲方
提出调账(退货)申请。
条 23 条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以备查对。
如因乙方对交易
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出现的各类交
易差错,有义务协助甲方予以查实;对甲方提出的调单请求,乙方应
在接到调单请求后 7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原件。
条 24 条乙方情况发生变更须及时向甲方申报《特约商户信息
变更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
银行账户、营业场所固定电话等;
(2)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3)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批发转零售等业
务时。
由于乙方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
条 25 条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乙方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 26 条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
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
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
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
乙方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虚假申请:
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
约商户;
(2)侧录:
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
分子在转账电话终端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
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
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
乙方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
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
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转账电话终
端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
乙方接受银联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
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
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
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9)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0)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1)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2)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
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擅自移机使用,拒不整改正的;
(15)其他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条 27 条乙方出现第 26 条所列风险状况时,乙方同意甲方及中
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
条 28 条合约终止后,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
索权。
三、协议终止及其他事项
条 29 条如乙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重新签订受理
协议。
如乙方的银行账户、所有权结构、经营范围、业务经营或销售方
式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受理银联卡的资质,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
条 30 条客户福卡结算账户冻结收付后,转账电话终端业务功
能中止;解除冻结后,转账电话终端业务功能自动恢复;客户福卡挂失
或销户的,转账电话终端业务功能终止,补卡且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
续后,恢复转账电话终端业务功能。
条 31 条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
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他一方损失的,
应负责赔偿其他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的损失、损害、责任和开支。
条 32 条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
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
其他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条 33 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有关条款,其他一方均有
权通知其予以改正。
如果该违约方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 3 天内仍
未停止其违约行为,其他一方有权解除该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条 34 条缔约方除本协议之外的原因需终止本协议时,必须提
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条 35 条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以人
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且该等事件持
续时间超过 60 天,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条 36 条若布放在乙方的转账电话终端设备长时间无交易,甲
方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等不可
抗力因素导致通讯或银行系统中断,致使客户损失时,甲方不承担任
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条 37 条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
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发生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
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条 38 条双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
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
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
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
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
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
信息。
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
条 39 条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甲乙双方在本协
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
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条 40 条对发生的银行卡交易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仍有
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中国银联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争议处理
申请,并按争议处理委员会的裁定意见执行。
条 41 条发生交易差错,乙方可现场拨打 4006068000 电话进行
反映,或拨打甲方服务电话进行反映。
条 42 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
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若双方有异议,可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否则,
视同双方续签协议,每次续签期限皆为三年。
条 43 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指定的合
作服务商一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条 44 条其他:
特别声明: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
识一致。
协议终止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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