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适用于厂房租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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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适用于厂房租赁
租赁合同
(适用于厂房租赁)
项目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租赁合同
(适用于厂房租赁)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1.租赁标的
1.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厂房(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的《厂房和场地图纸》)(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与乙方使用。
租赁物建筑面积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记载并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平方米(大写平方米)。
该租赁物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租赁物附属设施见附件三。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工业用地,包租给乙方使用,用于。
甲方在此书面同意乙方根据需要合法地使用该租赁物,如涉及到上述使用用途需获得政府许可的,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提供协助,在需要以甲方身份办理相关事宜时,甲方同意积极配合办理,具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交由乙方代理。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租赁物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之前提出续租,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排他性预定期、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乙方对该租赁物承租的排他性预定期为从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免租期开始前一日(即年月日)。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00),该押金在免租期开始后自动转为租赁押金。
在该排他性预定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就承租该租赁物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的前期勘察设计、使用用途的政府许可等)提供尽可能的一切方便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允许乙方相关人员在不影响甲方使用的前提下进场勘察设计等)。
在该排他性预定期间,甲方不得将该租赁物全部或部分租赁给第三方,且不得无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且不对甲方负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13.2条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在排他性预定期内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13.2条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承租该租赁物和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乙方上述押金。
3.2租赁物的免租期为五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从年月日止。
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计租日,由计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3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租赁费用
4.1租赁押金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押金为人民币万元(¥.00)。
4.2租金
在租赁期间,该租赁物的租金为人民币万元/年(.00元/年)。
?
年租赁期的累计租金为人民币元(¥.00)。
4.3水、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安装及增量费
水、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安装和增量手续(包括需要以甲方身份办理相关事宜),甲方同意积极配合办理,具体可以通过委托授权方式交由乙方代理申办,相关操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包括需要以甲方身份办理相关事宜),甲方同意积极配合办理,具体可以通过委托授权方式交由乙方代理申办,相关操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5公用事业费用(包含并不仅限于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各类光纤、通讯、各类电脑网络、电脑宽带等费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收取的相关公用事业费用等)。
在租赁期间(含免租期),乙方使用该租赁物实际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留用的建筑物所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上费用的支付、结算以双方共同签署的交接清单为依据。
4.6租赁物维修费用
在租赁期间,该租赁物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理损耗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由甲方负责的设施除外)。
5.租赁费用的支付
5.1本合同3.1所述的押金在免租期开始后自动转为租赁押金。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己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额租赁押金,该押金亦可直接冲抵上述乙方应付费用,如该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乙方应付费用,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
5.2乙方应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每前一日历月20日或20日之前按月提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应为人民币元/月(¥.00/月)。
租金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一期租金应在计租日开始前的7(七)日内支付,其金额应按该第一期应付金额覆盖的该月末届天数的比例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应按最后一期应付金额覆盖的该月剩余天数的比例支付。
乙方应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号,或按双方书面约定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
帐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除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外,每日还应按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3.3的约定交付租赁物,逾期交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日的逾期违约金。
5.4本合同生效后,因申办供电增容、水、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安装及增量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5在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租赁物实际发生的公共事业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二个月不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终止合同,并扣除相应的押金。
6.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7.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包括并不限于电梯等设施)的专用权。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使租赁物及其所属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
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备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所属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消防、安全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及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
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9.保险责任
9.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落实以不低于租赁物的完全重置价值的金额就自然灾害类型或增加承保范围保险单涵盖的其他险情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为该租赁物办理保险,该保险应由一家乙方可接受的具备良好声誉和质量的保险公司承保,并对其有约束力。
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
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9.2若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物及其所在土地因水灾或其他事故遭遇彻底破坏,或损害到事故发生日后九十日内不能被修理或重建的程度,则乙方可选择下列做法之一,或终止本租赁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投保的情况各自享受上述租赁物及其所在土地的损害或损毁带来的任何,所有保险所得,同时乙方在此项下的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应终止;或本租赁合同继续保持完全效力,则甲乙双方应共同决定租赁物及其所在土地的重建计划。
该事故带来的所有应付保险所得,除乙方自行投保所得外,应用于重建工作。
在该等重建期间,本租赁合同应保持其完全效力,但在该等损毁重建、修理和,或修复引起的乙方不得占有租赁物及其所在土地的期间,乙方支付租金、保险费、税收或任何其他开支的义务应视情形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本租赁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长与租赁物因损毁不能用于其预期目的的期间等长的时段。
10.物业管理
10.1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并合法地收取物业管理费。
10.2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3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如有违反,自行承担。
如果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11.装修
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
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12.租赁物的转租
12.1甲方在此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租赁物的部分转租,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2.2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如果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
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13.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1)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3)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十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三倍的款项作为赔偿。
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十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免责条款
14.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合同14.2条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重大疫情(如SARS)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4.3若在本租赁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非因甲方原因,甲方对租赁物及其所在土地的使用和/或所有权部分或全部被政府强制兼并或收回,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合同14.2条款执行,但由此获得的政府补偿等经济利益应优先补偿乙方所受损失。
14.4若在本租赁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租赁物及其所在土地的一部分被征用或丧失对其使用,而依照乙方意见及决定剩余部分仍足够为乙方所利用,则本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由此获得的政府补偿等经济利益应优先补偿乙方所受损失。
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应由双方进行调整,以适当反映仍由乙方占有的部分厂房及其所在土地(的价值),但若双方未能就该调整租金额达成协议,则该事项应按本合同19.1条款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交解决。
若乙方认为部分征用使租赁物不再适合甲方在此项下的使用,则乙方可选择在该征用后六十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使本租赁合同终止并丧失效力,双方在此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就此终止,由此获得的政府补偿等经济利益应优先补偿乙方所受损失。
15.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16.广告
1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7.有关税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分别承担。
18.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电传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在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十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19.争议解决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及时友好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0.附则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附件如下所示,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厂房和场地图纸
附件二房地产权证
附件三租赁物附属设施
20.3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另行的签订借款合同生效后生效。
20.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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