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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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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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
编者的话
为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保护水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和行动指南。
为使有关部门、单位和管理人员便于了解《实施方案》的目标、内容和主要任务,从而更好地推进《实施方案》的实施,我们专门编印了《实施方案》。
由于编印时间仓促,如有差错,敬请鉴谅。
二OO五年十月
渝府发〔2005〕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2005—2010年)已经2005年8月22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
(2005—2010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于2000年开始先后实施了“一控双达标”、“禁磷”、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三峡库区水环境项目建设、重污染行业废水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等一系列重大环保工程,有效削减了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控制了污染物排放的增长,确保了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的稳定,饮用水源水质得到稳步提高。
截至2004年,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水质总体稳定在Ⅱ~Ⅲ类,次级河流满足水域环境功能断面的比重由2000年的36.9%提高到52.9%,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较2003年增长了13个百分点。
与2000年相比,工业废水COD排放量由12.2万吨下降到11.7万吨,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由80.3%提高到93.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由7.4%提高到17.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7.3%提高到59.2%。
但是,我市除“三江”干流水质较好外,次级河流、部分水库水质污染严重,部分农村和城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较重。
特别是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后,受长江干流回水顶托的次级河流频繁发生“水华”现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战略的快速推进、工业化发展的进一步加快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污染物的排放还将进一步增加,水环境质量改善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必须加快实施以水污染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碧水行动”。
“碧水行动”实施方案包括饮用水源保障、城镇生活污染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环境监控与风险防范工程和环境管理与科技创新工程以及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旨在通过该行动,改善重庆市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碧水行动”实施范围
碧水行动实施范围为重庆市所辖行政区范围,重点为辖区范围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其主要支流的水环境保护和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
二、“碧水行动”目标
(一)水质目标
三江干流水质目标:
2005—2007年,长江干流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嘉陵江、乌江总体达到Ⅲ类水质标准;2008—2010年,长江出境断面水质在上游来水水质保证Ⅱ类的前提下总体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嘉陵江、乌江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次级河流水质目标:
次级河流监测断面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2005年达到53%,2006年达到55%,2007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0%。
饮用水源水质目标:
2005年,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2%,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50%。
2006年,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7%,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55%。
2007年,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60%。
2010年,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0%。
(二)污染物削减目标
COD、NH3-N、TP年度削减目标分别为:
2005年4.44万吨、0.56万吨和0.13万吨,2006年5.59万吨、1.11万吨和0.21万吨,2007年6.64万吨、1.21万吨和0.24万吨,2008—2010年21.01万吨、1.59万吨和0.58万吨。
2005—2010年总计37.69万吨、4.48万吨和1.15万吨。
(三)主要控制指标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主城区:
2005年达到50%,2006年达到60%,2007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5%;三峡库区:
2005年达到70%,2006年达到75%,2007年达到80%,2010年达到85%;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2005年达到15%,2006年达到30%,2007年达到50%,2010年达到75%。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主城区:
2005年达到70%,2006年达到75%,2007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三峡库区:
2005年达到80%,2006年达到85%,2007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2005年达到10%,2006年达到30%,2007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0%。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2005年达到94%,2006年达到95%,2007年达到96%,2010年达到98%。
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率:
2005年达到20%,2006年达到30%,2007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三、“碧水行动”时段划分
“碧水行动”分为4个目标时段:
分别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2010年。
四、“碧水行动”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源保障工程
在开展全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措施,防治饮用水源污染,改善供水水质。
到2010年,初步建立全市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1.全市饮用水源状况调查
开展全市饮用水源及供水水质状况调查,开展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普查,全面了解全市饮用水源和供水水质状况。
2.饮用水源保障工程
开展主城区水源地论证工作,取缔位置不合理、水质不达标的公共饮用水源地。
整合供水资源,在主城区饮用水源上游新建、扩建大型公共水厂,配套建设输配水管网,改造和完善现有给水管网系统,扩大大型公共水厂供水范围。
强制关闭主城区范围内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自备生活水厂和公共水厂,逐步关闭主城区范围内其余企事业单位自备生活水厂。
巩固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市政生活排污口、工业污染源、船舶污染整治工作,搬迁对饮用水源水质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码头和餐饮船舶。
加快推进主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排污口优先接入主城区排水管网。
进一步优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饮用水源地,改进取水方式,扩大公共水厂供水范围和规模,逐步关闭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区的企事业单位自备生活水厂。
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整治,结合城市生活污染源整治工程和工业污染防治工程,优先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的污染源和市政生活排污口。
推进泽渝工程(一期)项目中的7座大中型饮用水源水库、松溉和铜罐驿长江提水工程的建设,解决铜梁、永川、双桥、荣昌、大足、璧山、忠县、万盛、开县等区县(市)饮用水源水量不足和水质污染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区界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清理整治。
结合小城镇发展合理安排水厂设施建设,按照“先中心镇、再百强镇、后一般建制乡镇”的原则,改造、新建一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工程项目,使全市285个乡镇饮用水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到2006年基本解决41个乡镇的饮用水源供水保障问题,受益人口66万人;2007年基本解决53个乡镇的饮用水源供水保障问题,受益人口34万人;2008—2010年基本解决191个乡镇的饮用水源供水保障问题,受益人口108万人。
在农村地区,结合实施渝西供水工程和泽渝工程,为缺水地区人畜饮水提供水源保证,改善缺水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在全面调查了解农村饮用水状况的基础上,编制实施《重庆市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
在水源、水质有保障,人口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村地区,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止农村面源和其他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在地下水和地表水都不能满足饮用水源水质的农村地区,引导村民搬迁。
结合农村扶贫工作,争取每年解决2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到2010年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3.完善法规和政策措施
完善我市饮用水源保护法规,把饮用水源保护列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重要内容。
制定自备水厂和小型公共水厂整治的有关规定,建立饮用水源及供水水质状况的统一发布制度。
(二)城市生活污染整治工程
1.城市生活污水整治工程
加快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
2005年底前建成主城区唐家沱、鸡冠石污水处理厂,2006年完成李家沱、大渡口、井口、中梁山污水处理厂的建设,2007年完成北碚童家溪污水处理厂建设。
2010年前,基本完成主城区二、三级排水管网建设,并与主城区范围内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相衔接,确保流域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主城区旧城改造、小区开发,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排水管网,确保小区生活污水能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主城区污水收集率2005年达到50%,2006年达到60%,2007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5%以上。
加快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
2005年建成巫山、垫江、黔江等污水处理厂。
2006年建成投运万州(申明坝)、大足、永川、铜梁、梁平、荣昌、綦江、双桥、合川、璧山、万盛和丰都北岸等12座污水处理厂。
2007年潼南、彭水、秀山、城口、酉阳等5座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
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尽快完善二、三级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二、三级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在建成投产当年污水收集率达到60%,建成投产三年污水收集率达到75%。
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2005年开工建设6个建制镇污水处理示范项目,推进璧山丁家镇、荣昌安富镇和江津白沙聚奎中学3个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建设。
2006年全面完成第二批建制镇污水处理项目,2007年全面启动第三批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2010年完成纳入规划的第三批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按要求配套建设管网。
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效果好、投资成本低、管理方便、运行费用少的工艺技术,加快推进其余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因地制宜原则,妥善处置污泥。
主城区唐家沱、鸡冠石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装置,确保污泥得到妥善处置。
其他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增加污泥处理设施,采用掺生石灰打包或生物干化等简易方式处理后,送至垃圾处理场填埋处置。
在建和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装置,提高污泥的脱水率,确保污泥进入垃圾处理场不影响正常填埋。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通过掺生石灰打包后进入垃圾处理场填埋。
3.城镇生活垃圾整治工程
根据主城区城镇发展的需要,扩建和新建一批垃圾处理场,规范垃圾处理场的填埋处置,妥善处理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
建立并完善主城区垃圾收运系统,改造主城区垃圾收集站,配备先进的压缩式垃圾车,实现垃圾运输密闭化。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行垃圾掺烧发电新技术,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加快推进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2005年完成南川、黔江2座垃圾处理场建设,2006年完成垫江、大足、合川、永川、铜梁、璧山、万盛、綦江、梁平、潼南、酉阳、荣昌、彭水、城口、秀山等15座垃圾处理场建设。
规范已经建成投运的垃圾填埋场的填埋,完善垃圾收运系统,妥善解决垃圾处理场渗漏液的二次污染问题,对简易垃圾填埋场实施封场。
推进建制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列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建制镇垃圾处理项目的实施。
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用处理效果好、投资成本低、管理方便、运行费用少的工艺技术。
2005年开工建设6个建制镇垃圾处理示范项目,2006年全面完成第二批建制镇垃圾处理项目,2007年全面启动第三批小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2010年完成纳入规划的第三批小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
加快推进其余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4.综合整治医疗废物废水污染
开展全市乡镇以上医院的废水治理达标行动,所有乡镇级以上医院废水必须全部治理达标。
2006年完成全市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医院废水治理工程,2010年完成全市乡镇医院废水治理工程。
按照相对集中处置的原则,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2005年完成主城区、万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2006年完成永川、涪陵、黔江3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2007年完成合川、江津、万盛、奉节、巫山、南川、秀山、城口等8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5.完成三峡库区三、四期库底清理
编制并实施三峡库区三、四期库底清理方案,积极争取尽快落实库底清理资金,在2006年和2009年前分别完成三、四期库底清理任务。
6.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管
制定城市生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开展对污水处理市场化配套扶持政策的研究,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实施工业废水治理达标工程,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执法,降低工业企业排污强度。
通过实施工业污染防治工程,预计到2010年累计可削减COD、NH3-N、TP分别为4.87万吨、0.65万吨和0.04万吨。
1.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取缔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限制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
规范全市资源开发型工业行业的发展秩序,制定和实施电解锰、电镀、造纸等行业的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合理确定三大经济区的工业发展布局。
都市发达经济圈重点布局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严禁布置对饮用水有安全隐患的化工、医药、农药等企业,对已经存在并影响水环境安全的企业要实施搬迁,引导进入特色工业园区。
渝西经济走廊依托主城区重大工业项目的布局,建立与大工业配套的加工体系,承接都市发达经济圈产业升级转移的企业,重点控制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对饮用水可能造成隐患的工业企业。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重点发展具有相对优势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防止有重大环境风险项目的进入。
2.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新建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
在全市印染、冶金、电力、医药、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的重点工业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促进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2005年启动一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06年完成50家清洁生产项目,30家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完成100家清洁生产项目,50家清洁生产审核;2010年全市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实现清洁生产,完成300家清洁生产审核。
推进经开区、高新区和长寿化工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试点工作。
结合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依托30个特色工业园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新建和搬迁企业进入园区。
3.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强化工业及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政策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加快推进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新建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污染集中治理设施。
实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全面达标工程,所有未全面达标的工业企业均限期治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实施关、停、转、迁。
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2006年完成主城区和长寿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完成三峡库区二期清库遗留危险废物的处置。
2007年完成万州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
4.强化监督管理
定期公示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污状况,实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
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联网。
对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通过实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预计到2010年累计可削减COD、NH3-N、TP分别为15.46万吨、1.54万吨和0.89万吨。
1.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全市养殖污染调查,制定养殖污染防治方案。
将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各地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环境容量,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从事污染水体的养殖活动,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依法限期搬迁或关闭。
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鼓励养殖业向适度规模集中发展。
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推进养殖小区建设,养殖小区内每个养殖单元配套建设沼气池或粪尿集中处理设施,采取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结合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的实施,重点推进渝西地区、主城区和三峡库区农村畜禽散养户沼气池配套建设,制定和调整鼓励畜禽粪便还田的政策措施,控制畜禽粪便污染。
到2010年,建设沼气池30万口,逐步形成农村畜禽散养户对畜禽粪便实施沼气和还田处理的综合利用。
实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积极推进畜牧清洁化生产综合技术。
根据水域功能要求和养殖区划分规定,严格水产养殖许可证管理。
禁止在三峡库区和饮用水源水库采取投放化肥、粪便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取缔非法养殖。
在适宜养殖区域,以满足水环境容量、水域功能标准要求为前提,合理控制养殖规模。
鼓励人工放养,主要发展鱼塘养殖。
在具有渔业养殖功能的中小型水库,慎重发展投饵性水产养殖。
渔业发展规划和水产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加强化肥、农药等污染防治
确定农村面源污染敏感区,划分农药、化肥重点控制区,制定农药、化肥、农膜等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性意见。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倡导农业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等基地的建设。
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缓释可控化肥和高效、低毒生物农药,控制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
2010年,全市化肥使用水平达到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结合“生态行动”方案的实施,推进三峡库区库周绿化带建设,做好库周天然林保护工作,控制泥沙进入江河污染水体。
3.制定优惠政策
出台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物农药开发和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对治理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适当给予补贴和扶持。
调整肥料补贴政策,制定并实施有机肥生产、使用和沼气池建设的补贴政策。
4.加强环境监管
制定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所有规模化养殖必须执行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规定,严格控制养殖污染。
开展土壤环境和农产品种植基地环境监测,保障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
加大养殖污染执法力度,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五)船舶污染防治工程
结合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全市船舶污染综合整治和主城区码头优化调整方案。
加强船舶污染治理,确保在2008年前基本解决船舶污染问题。
通过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工程,预计到2010年累计可削减COD、NH3-N、TP分别为0.41万吨、0.02万吨和0.008万吨。
1.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船舶污水的治理。
凡新建船舶逆水航程在4小时以上且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和600总吨以上的机动货船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其余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打包处理设施,打包后交岸上处理。
发动机30马力以上的船舶必须全部安装油污分离器。
加强船舶垃圾的治理。
在三峡库区航行的所有船舶的垃圾必须移交垃圾接收船或接收点妥善处理。
在主城区、涪陵、万州以及郭家沱、黄旗、红溪沟三个滚装码头设置7个船舶垃圾接收点,建设船舶垃圾接收、转运设施,同时在涪陵、万州、巫山配备垃圾接收船舶。
加强船舶洗舱废水治理。
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等船舶的洗舱废水必须进行治理。
在主城区、长寿(或涪陵)、万州建设油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基地,危险化学品、油类运输船舶必须按规定到洗舱基地进行清洗,产生的洗舱水通过管道输入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2.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制定实施船舶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措施,督促船舶运输企业实施污染治理。
严格船舶防污设施设备检验,加强船舶污染治理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船舶污染治理情况,在三峡库区水域行驶船舶的污染治理必须达到环保要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六)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按照优先推进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原则,基本完成纳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19条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争取启动一批急需治理的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通过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预计到2010年累计可削减COD、NH3-N、TP分别为12.88万吨、1.57万吨和0.61万吨。
1.加快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进度
以确保水域环境功能区达标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整治内容,重点整治流域范围内的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和河道清淤,优先整治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次级河流。
2005年完成《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19条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在继续推进桃花溪、清水溪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的基础上,启动梁滩河、桃花河、御临河、澎溪河等4条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2006年启动花溪河、濑溪河、大溪河、龙溪河等6条河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2007年启动璧南河、璧北河、临江河、孝子河等7条河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2010年基本完成19条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2.实行次级河流水环境目标管理
严格跨区县(自治县、市)次级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质年度目标考核。
根据次级河流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各环境功能断面和区域的总量控制目标。
加强次级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的监测。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跨界断面水质不能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污染物不能有效削减的地区,停止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
(七)环境监控和风险防范工程
1.加强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
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重点次级河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初步实现对水环境质量的自动监测。
建设饮用水水质监测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源地、自来水厂出厂水及供水管网末梢水的监测,保证饮用水质安全。
开展全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建成一批有机物、水生生物重点监测站、富营养化长期观测站和实验基地。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对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或监控装置。
建立饮用水环境质量动态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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