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条款应用摘录及合规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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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条款应用摘录及合规性评价
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条款应用摘录及合规性评价
序号
环境因素
环境影响类别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条款、内容
应用方式
合规性评价
检查评价
委托检测机构
结果
1
适用于本公司办公、施工过程粉尘、噪音、非、废弃物、自然环境,环境保护原则大法及专项法律条款
粉尘、噪音、废弃物等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音准,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任何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和有毒有害废物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处理、处置。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垃圾。
垃圾应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拥有产生噪声、振动或电磁辐射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发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防振、防干扰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必须符合地方或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拒报、谎报或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七)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和放射性物质的;(九)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受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不得在垃圾通道、垃圾站、果皮箱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不得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桶;宣传牌。
第二十四条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产生者委托城市环境设施经营者清扫、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可给予警告,并处或者单处1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二)在垃圾通道、垃圾站、果皮箱内倾倒
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的。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2
适用于本公司办公、施工过程车辆、施工机械尾气排放、吊车长时间启动吊装设备,变、配电检修维护滤油机滤油、设备外观喷漆,等产生噪音、粉尘、有害气体
二氧化硫粉尘有害气体氟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在人中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条在人中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减少消耗气息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人中集中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焦油、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焚烧。
因建筑施工在城市市区内需熔化沥青的,必须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密闭设备。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机动车辆排气对大气的污染。
机动车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山西省贯彻实施《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保有汽车的单位,应加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
将
汽车排气合格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本单位汽车考核体系之中。
对排气不合格的汽车,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限期合格,逾期仍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初检、车检合格的汽车,由负责检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核发汽车排气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初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未取得合格证的汽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发给牌证;年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排放标准、未取得合格证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
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九条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使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含铅汽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其他燃料。
第二十条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达标,并处以1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凡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3
适用于本公司办公、施工过程清洗车辆、设备外观清扫、施工期间的水资源过量使用、污水的排放以及水的过量使用
水污染
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第四十二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第四十四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及其他临时用水,应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杜绝用水设施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4
机动车修理,设备场地清扫,更换零件,线路通道清理,器材开箱,施工工地居住,施工安装,电缆头制作地,坑位开挖,建筑物内外墙及地面装修等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洁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国务院转批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得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改进收购条件的,应实行分类加工。
严禁将报废汽车和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转移到农村和乡镇企业使用。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5
打桩机、电焊机、搅拌机、振捣器、运输车辆等噪音
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产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条例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值:
类别昼间夜间0类标准适用于: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
050401类标准适用于: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15545区域
260502类标准适用于: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65553类标准适用于:
工业区
470554类标准适用于: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标准全文可到生产监控)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值:
土石方阶段—昼间:
75db夜间:
55dB
打桩阶段—昼间:
85dB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阶段—昼间:
70dB夜间:
55dB
装修阶段—昼间:
65dB夜间:
55dB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2测点的确定
2.1根据城市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方案和其他与施工现场有关的数据确定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并应在测量表中标出边界线与噪声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
2.2根据被测建筑施工场地的建筑作业方位和活动形式,确定噪声敏感建筑或区域的方位,并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上选择离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点作为测点,由于敏感建筑我方位不同,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可同时有几个测点。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3测量条件
3.2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以手持,也可以固定在三角架上,传声器处于距地面高1.2M的边界线敏感处。
如果边界处有围墙,为了扩大监测范围也可将传声器置于1.2M以上的高度,但要在测量报告中加以注明。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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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良好
6
建筑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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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良好
7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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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条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载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事故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
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五章法律责任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8
土地
土壤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在声调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9
能源节约
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发区、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七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三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节能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气、汽油、煤油、柴油、燃烧油、薪柴等。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年综合耗资历能折合标准化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能耗企业),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由地方和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其他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第三十六条发展集中供热。
凡新建采暖住宅以及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规
划,采用集中供热。
对现有的分散供热系统,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锅炉,实行集中供热。
建筑物的采暖设施,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采用或者改为热水采暖。
第三十七条城乡居民全用电、水和煤气。
应当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转供。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10
工地临检食堂
人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章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八条(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潮、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品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销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11
公路施工环境保住
社区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这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12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社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遵照执行
定期现场检查
专业监测
环保检测站
遵循良好
13
化学危害品影响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名录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发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化学品活动家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
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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