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联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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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联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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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联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办法
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贷款,是按照“新老划断、分账管理”的原则分账管理后,存量贷款中的正常贷款和新投放贷款。
第三条新增贷款容忍不良率为3%(不含3%),一般担责不良率为3%-5%(含3%,不含5%),严肃追责不良率为5%以上(含5%)。
新增贷款不良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考核期新增贷款余额×100%。
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12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四条新增贷款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等三个指引的通知》等贷款新规执行。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五条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处置、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由不同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落实对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新增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与监控
第六条贷前调查管理。
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和各基层信用社是贷前调查的实施和落实部门,各基层信用社负责调查客户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撰写调查报告、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情况、贷款原因、主要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信用记录等。
同时,个人金融部负责对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实行面谈面签。
第七条贷款审查审批管理。
信贷管理部是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部门,应设立独立的审查岗位,负责审查客户经理、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审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借款客户的真实背景、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贷款原因、还款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
负责审核相关资料以及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合同文本的使用、合同要素是否符合要求,补充条款是否与制式合同基本条款符合,面谈面签的文字是否真实,贷款保证、抵(质)押登记是否落实,客户是否办妥与信贷业务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已生效,提款方式与贷款用途是否一致,客户部门是否对客户支付条件、支付落实条款等资料予以了确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放款。
审查无异议的,按照权限审批该笔贷款。
第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各基层信用社信贷会计是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人。
各基层社信贷会计必须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进行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
第九条贷款贷后管理。
各信用社是贷后管理的实施和落实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再监督管理部门。
(一)风险管理部对新发放贷款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二)贷款发放15日内,联社风险管理部应以电话、走访、信函等方式对贷户进行回访,其中公司类贷款回访率100%,个人类贷款回访率不低于50%。
回访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借款人、担保、金额、用途等是否相符,客户经理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回访后风险管理部门应填写新增贷款回访表(见附件1),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回访报告,上报县联社主管领导,予以处理。
(三)贷款发放后15日内,客户经理以实地检查方式进行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落实贷款用途,核查资金流向,填写《光山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单》,撰写调查报告,由各信用社主任签字确认后,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发现异常情况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向客户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向县级行社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或视情况向审计监督部提交风险责任认定单(见附件2)。
(四)贷款发放后,各信用社客户经理要按照《光山县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规定对贷款实施贷后检查,填写《光山县农村信用社贷后跟踪检查表》,由社主任签字确认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
发现异常情况的,风险管理部应向信用社发出风险提示,向联社主管领导汇报,监督整改,或视风险异常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向审计监督部提交风险责任认定单。
(五)贷款到期前,各信用社客户经理要按照《光山县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规定,逐笔向客户发出《光山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客户按时还款。
(六)贷款收回,新增贷款到期后,必须全额收回贷款本息,原则上不再进行展期和还旧贷新。
借款人因经济原因暂无法偿还本金需要办理还旧借新手续的,原抵、质押贷款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新发放贷款进行办理;原担保贷款必须偿还10%以上贷款本金,并且增加两个及以上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按照新发放贷款手续进行办理还旧贷新手续。
还旧贷新贷款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债务主体合格,社企(户)关系正常;
2、企业(户)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3、企业(户)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所欠利息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4、有足值有效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5、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七)贷款形成逾期的,风险管理部应在贷款逾期15日内向信用社客户经理发出风险提示通知,督促期限3个月整改落实,收回贷款本息。
(八)各信用社客户经理应及时对逾期贷款实施现场检查,撰写逾期贷款调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
风险管理部可根据情况深入客户进行再次调查,撰写独立的调查报告,提交县联社经营班子,研究贷款收回措施。
(九)严格执行贷款加罚息制度。
对原已发放贷款合同期内按合同利率执行,逾期贷款在合同载明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挤占挪用贷款加收100%。
对检查、稽核过程中发现未严格执行加罚息制度的,除经办人员全额自赔外,再按少收金额的50%对内勤操作柜员给予处罚。
第十条新增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联社风险管理部是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落实部门,应根据日常风险检查、监控的情况,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并保证分类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新增贷款形成不良且3个月仍未收回的,风险管理部应向审计监督部提交风险责任认定单,由审计监督部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与检查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申请、审查和审批。
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不得参与不良贷款认定审查和审批工作。
(一)认定申请。
认定申请人是各基层社信贷员。
认定申请人的职责是:
对已经符风险分类贷款标准的贷款,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质量;提供事实清楚、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措施可行的认定申请资料、包括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事实资料。
各基层社信贷会计和负责任人进一步审核。
(二)认定审查。
认定审查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风险管理部应对认定审查的全面性、客观性负责。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应签署审查意见。
风险管理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完整性、拟认定形态的正确性;2、对次级、可疑、损失产生原因的分析的完整性;3、清收保全责任及检查、管理、清收措施是否可行;4、造成不良贷款是否涉及责任人,是否说明了责任事实;5、根据本办法,依据责任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认定审批。
审查结束后,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认定审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签署审批意见,实行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审批结束后,联社向申请社下发《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并退回附报材料,申请社据此对不良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妥善保管资料备查。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认定后,认定申报社要在1个月内落实责任人清收,1个月后未清收的,认定申报社应将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报联社风险管理部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第十四条各社信贷会计对不良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各基层社负责人要落实管理清收责任人。
第十五条联社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资产质量及不良贷款认定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真实性。
正常贷款中是否隐藏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科目中是否有正常贷款;新增不良贷款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经认定审批后,是否按审批要求实事求是反映;
(二)有无授意调整分类结果;(三)有无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审批权限等违规认定不良贷款的行为;(四)对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理的真实性;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现象;(五)不良贷款备案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对需要上报备案的材料是否按规定上报;(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是否落实,成效如何。
第四章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界定,按照《河南省农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五)不良贷款管理岗,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工作失职和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贷款向下大幅迁徙,新增不良贷款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
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七条处罚类别。
(一)经济处罚:
包括扣发工资、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处理:
包括通报批评、在岗清收、下岗清收、免职等。
(四)法律追究: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九条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
指各岗位的主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包片信贷员。
(二)集体责任成员:
指信用社审贷小组主要成员。
(三)责任机构:
各信用社负责人;
第二十条处罚范围。
(一)责任人:
对2012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集体责任成员:
对2012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三)责任机构和责任机构的领导:
年末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3%。
1.新增贷款不良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
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12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指2012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贷款余额;2、在计算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和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时,对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予以剔除。
联社审计监督部分别按年、半年、季度组织对辖内新增贷款质量进行稽核检查。
新增贷款质量的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联社经营班子,同时抄送联社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督部在稽核检查中查出新增贷款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或接到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单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责任认定,涉及多个部门责任,应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责任认定,同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处理。
符合尽职免责的,提出尽职免责建议。
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人为因素造成风险损失或未尽职履责的,经审计监督部认定、纪检监察部复审定责后,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对审计监督部移交的未尽职履责、违规贷款认定事实和责任追究依据进行复核。
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的,退回移交部门进行补充调查;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按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督部对新增贷款质量的检查结果,对每年、每半年、每季度辖内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3%(含3%)或违规操作的经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新增贷款出现异常、五级分类结果向下迁徙、即期评级下降等风险状况,风险管理部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全面分析原因,提出处置措施,形成专题报告,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督促落实处置措施。
对人为放宽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人为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等掩盖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行为的,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风险管理部应按贷款五级分类的相关规定对辖内新增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偏离度检查。
对五级分类结果偏离度大于3%(含3%)的信用社,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落实,整改不力的,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新增贷款质量纳入各农信社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综合考核,增加新增贷款不良率单项考核分值,提高考核比重,加大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力度。
第二十六条新增贷款质量与信用社班子成员的晋升、晋级、调动相挂钩。
对信贷负有管理责任的信用社班子成员晋升、晋级或调动时,应对其人气内新增贷款质量进行稽核检查后方可进行。
任期内新增不良率上升且高于3%(含3%)的,应协助清收不良贷款,直至新增贷款不良率降至3%以内,否则不得提拔或跨行调动,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新增贷款不良率为零的,联社可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连续3年新增贷款不良率为零的,可对相关人员在晋升、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信用社全辖新增贷款不良率介于3%(含3%)至5%(不含5%)的,联社将停止该社发放新的贷款,对该社班子成员集体问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方式: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
1.在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
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经办责任人:
在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全力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对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
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经办责任人:
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应主动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处罚规定》等制度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信用社班子成员的处罚。
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贷款项目,因集体把关不严,应审查出而未审查出问题或缺陷,同意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
(1)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
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
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1)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
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撤销其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职务。
(2)信用社审贷小组其他成员:
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信用社审贷小组成员,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和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处罚规定》等制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信用社审贷小组或审贷小组成员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集体涉嫌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1.扣减责任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以此为基数,凡新增贷款不良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相应增扣责任机构绩效工资总额1个百分点,扣至绩效工资总额的10%为止;2.取消该机构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3.取消该机构的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
(四)对责任机构领导的处罚:
信用社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主任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70%;
(2)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3)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主任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于包社经理的处罚:
对自己包片社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包片经理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70%;
(2)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专职协助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3)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包社经理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六章免责规定
第二十九条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确实做到了尽职调查、审查和尽职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社班子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法及时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由于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由于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十九条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三)借款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七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不良贷款质询的组织及清收措施的制定、监测与考核;
(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联社班子会;(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三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到期贷款的预警提示和新增不良贷款的查询、统计、汇总;
(二)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新增不良贷款清单;(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三十二条稽核部门职责:
(一)根据联社班子会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或下岗)处罚通知及建档登记,并建立经济处罚台账;
(二)参与对免除责任和退回扣发工资的稽核认定;(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三十三条财务及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建立新增不良贷款经济处罚明细账,并实行专户管理;
(二)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根据联社班子会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二)配合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八章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新增不良贷款按月监测,各信用社每月要将新增不良贷款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联社信贷管理部。
具体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与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严格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考核纪律。
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考核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级负责人、执行和监督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本办法尽职工作、有意隐瞒重大问题、伪造免责材料、包庇责任人、不及时上报或考核的,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增贷款回访表
2、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责任认定单
3、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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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山 新增 贷款 质量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