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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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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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资基础。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评估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台件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屋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面,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距16、牲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际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型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
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七、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各院(系)、部、馆、中心、室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各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否,是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重要项目。
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九条全校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二级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5
固定资产名称: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设备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二级归口管理:
后勤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药学院、基础医学院、针推学院
基础医学院
图书馆、社科部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调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
第十五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济来源,统一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设备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置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置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建固定资产卡片、入固定资产帐;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账。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盈、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全院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一级帐,按固定资产的十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四个项目。
各资产授权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帐,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各建帐单位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凡经资产与设备管处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三条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
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四条校内归口管理单位和授权管理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
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
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院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七条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九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四)、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估价。
第三十一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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