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合同翻译章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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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翻译章节
第7章国际商务合同翻译
7.1国际商务合同介绍
7.1.1合同的概念
7.1.1.1西方法中的合同概念
7.1.1.2国际法中的合同概念
7.1.1.3中国法中的合同概念
7.1.1.4Contract与Agreement的区别
7.1.2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7.1.2.1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
7.1.2.2国际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7.1.2.3国际商务合同的分类
7.2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
7.2.1国际商务合同的词汇特征
7.2.1.1古体词
7.2.1.2外来语
7.2.1.3累赘词
7.2.1.4正式词汇
7.2.1.5专业词汇
7.2.2国际商务合同的语句特征
7.2.2.1语句的长度和复杂性
7.2.2.2语句的结构特征
7.2.3国际商务合同的语篇特征
7.2.3.1篇幅特征
7.2.3.2结构特征
7.2.3.3逻辑特征
7.3遵循翻译原则
7.3.1翻译的基本原则
7.3.2合同翻译的具体原则
7.3.2.1准确严谨
7.3.2.2规X通顺
7.3.3对合同译者的要求
7.4合同原文理解
7.4.1宏观理解
7.4.1.1合同的类别
7.4.1.2合同的结构和要点
7.4.1.3合同内容归类
7.4.2微观理解
7.5合同词语的翻译
7.5.1Shall的翻译
7.5.2古体词语的翻译
7.5.3“系指”词语的翻译
7.5.4易混淆词的翻译
7.5.4.1拼写相近的词
7.5.4.2意义相近的词
7.5.5多义词的翻译
7.5.5.1根据词性确定词义
7.5.5.2根据专业确定词义
7.5.5.3根据搭配关系确定词义
7.5.6大写字母词语的翻译
7.5.6.1合同当事人
7.5.6.2合同关键词
7.5.6.3机构组织和法律
7.5.6.4其他词语
7.5.7其他特定词语的翻译
7.5.7.1this
7.5.7.2Whereas
7.5.7.3Subjectto
7.5.7.4beentitledto
7.5.7.5inconsiderationof
7.5.7.6theabove-mentioned,said,aforesaid
7.5.7.7inwitnesswhereof/thereof
7.5.7.8其它常见特定词语
7.6合同语句的翻译
7.6.1状语从句的翻译
7.6.1.1if状语从句
7.6.1.2incase/incaseof状语从句
7.6.1.3intheeventof/intheeventthat状语从句
7.6.1.4should状语从句
7.6.1.5unless状语从句
7.6.1.6provided(that)状语从句
7.6.1.7where状语从句
7.6.1.8after状语从句
7.6.1.9when状语从句
7.6.1.10before状语从句
7.6.2定语从句的翻译
7.6.2.1限制性定语从句的翻译
7.6.2.2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的翻译
7.6.3被动态句子的翻译
7.6.3.1被动语态的转换翻译
7.6.3.2被动语态的顺序翻译
7.6.4句子成分的转化翻译
7.6.4.1主语转换
7.6.4.2宾语转换
7.6.4.3表语转换
7.6.4.4定语转换
7.6.4.5状语转换
7.7审订合同译稿
7.7.1审校标准
7.7.1.1准确忠实
7.7.1.2通顺流畅
7.7.1.3得体简洁
7.7.2审校的步骤和方法
7.7.2.1审校步骤
7.7.2.2审校方法
7.8练习
国际商务合同是国际商务中当事人确立商务关系、履行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形式主要包括正式的合同书、电报、传真、口头合同、以及由证人证明的合同等等。
本章和下一章主要介绍正式的国际商务合同文本的翻译,相应的问题包括:
国际商务合同介绍(包括合同的概念;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原则、国际商务合同原文理解、国际商务合同的词语翻译、国际商务合同的句子翻译、以及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校对。
7.1国际商务合同介绍
7.1.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什么?
不同法系(legalsystemsorlegalfamilies)、不同国家下的定义各不相同。
以下我们从比较法(parativelaw)的角度,把中国合同法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达国家的合同法或与国际统一合同法,进行对比研究。
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也就自然不难理解了。
7.1.1.1西方法中的合同概念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基本观点是,合同是债(debt)的一个种类。
债是一个总概念,在此之下,合同、侵权行为(tort)、代理权的授予(delegationofpowerofattorney)、无因管理(spontaneousagency)、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均是产生债的原因,这些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国法学家(Jurist)波蒂埃在其1761年《合同之债》一书中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
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互相承诺或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允诺给予对方某物品(promisetoaccord/givesomething)或允诺做或不做某事(promisetodoornottodosomething)的一种契约(agreement)。
”该定义强调的重点是,合同义务必须在当事方自由订立合同时才产生,就是说,合同不是由法律直接强加给当事人的,而是在受约束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中产生的,或更慎重地说,是法律上视为签订“协议”的行为产生的。
《法国民法典》(FrenchCivilCode)第1101条基本上采用了波蒂埃的上述定义,它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
(Acontractisanagreementbywhichoneorseveralpersonsbindthemselves,towardsoneorseveralothers,totransfer,todoornottodosomething.)”此定义同样强调协议,即当事人们之间就有关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
同时,此定义将合同视为债的一个种类。
《德国民法典》(GermanCivilCode)未正面就合同下定义,它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债务关系的X畴内,其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
(Forthecreationofanobligationbylegaltransaction,andforanymodificationofthesubstanceofanobligation,acontractbetweenthepartiesisnecessary,unlessotherwiseprovidedbylaw.)”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定义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特别是传统理论。
在英国合同法中,诺言(Promise)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合同是依法可以执行(enforceableinlaw)的诺言。
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act),也可以是不作为(omission)。
”
美国也有相似的定义。
美国法学会(ALI)《第二次合同法重述》(SecondRestatementofContracts)第2条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
它或它们一旦被连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
(Acontractisapromiseorasetofpromisesforthebreachofwhichthegivesaremedy,ortheperformanceofwhichthelawinsomesayrecognizesasaduty.)”
美国当代最负盛名的合同法学者之一、《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起草人法恩斯沃思撰写的《合同法》一书,共包括五个部分。
除了第一部分“引言”和第四部分“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therightsofthethirdparty)”外,其他三个部分都以诺言为讨论的对象。
其中第二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可强制执行性”(theenforceabilityofpromises),第三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X围和后果(thescopeandconsequenceofpromises)”,第五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强制执行(theenforcementofpromises)”。
由此可见诺言在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
英美法上述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suitofpromise)”发展而来的。
英美法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其合同法的理论主要是由法官创制和发展的(madeanddevelopedbyjudges)。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关心的主要是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remedy)。
在特定的案例中,违反约定的通常只是一方,法官所直接观察到的是该方违反了自己许下的诺言,而不是双方之间发生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除上述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外,英美法还有关于合同的现代定义。
1979年版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立为或不为某一特定事情的义务的协议。
(Agreementbetweentwoormorepartiesthatcreatesforeachpartyadutytodosomethingorrefrainfromdoingsomething)”这个定义与大陆法系的定义比较接近,意味着合同不再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合同下的定义是:
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legallyenforceableagreement)。
此定义一是强调协议,二是强调法律强制力,比较全面。
作为美国重要的成文法组成部分的《统一商法典》(theUniformmercialCode/UCC),在第1—201条第11款对合同也下了一个类似的现代定义:
“合同指当事方受本法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影响而产生的协议的全部法律义务。
(“Contract”meansthetotallegalobligationwhichresultsfromtheparties'agreementasaffectedbythisActandanyotherapplicablerulesoflaw.)”
从英美法以上三个现代定义来分析,它们比强调诺言的传统定义更准确、更全面,它们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协议,与大陆法的定义比较接近。
因为诺言仅仅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仅仅强调了单方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抓住合同最为本质的特征一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从另一角度来看,上述现代定义比较强调合法性,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直接用了“合法”的字眼,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则用迂回手法——“受本法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影响而产生的”,也隐含了合法的意思。
7.1.1.2国际法
作为国际统一合同法的重大成果,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mercialContracts/PICC),未就合同正面下定义,但其第3.2条“协议的效力”(theeffectivenessofagreement)可以说是侧面下了定义“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
”该条注释指出“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
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足以使合同有效订立、变更或终止,而不必考虑某些国内法所规定的进一步要求。
”很清楚,《合同通则》主X,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构成合同。
其制订者的意图是为了让合同尽可能方便地得以成立,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扫除一切人为的障碍。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未就合同下任何定义,从其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来分析,主要是要求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一致。
该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要约的承诺生效时订立。
(Acontractisconcludedatthemomentwhenanacceptanceofanofferbeeseffective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isConvention.)”就是说,有效的要约加上有效的承诺,即等于合同,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要求。
1998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missionofEuropeanContractLaw)修订的《欧洲合同法原则》(thePrinciplesofEuropeanContractLaw/PECL),也未就合同下定义。
7.1.1.3中国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theContractLawoftheP.R.C.)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AcontractinthisLawreferstoanagreementestablishing,modifyingandterminatingthecivilrightsandobligationsbetweensubjectsofequalfooting,thatis,betweennaturalpersons,legalpersonsorotherorganizations.)此规定采用狭义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将合同定位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从而排除了有其特性和规律的身份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合同的定义来分析,合同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agreement)。
这是合同最本质的特征。
不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磋商协议的过程中有过什么意见分歧,但是到最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时,他们就有关的主要问题已经达成了合意,这样才建立了合同关系(privityofcontract),否则就谈不上合同以及赖之而存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civiljuristicact)。
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单方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当事人的单方意志,如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行为,而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意得以成立的。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civilrightsandobligations)方面的效果,包括设立(establish)、变更(alter)、终止(terminate)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几种情况。
4)合同须具有合法性(legality)、确定性(definiteness)和可履行性(feasibility)。
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以实现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协议的必然要求,我国立法者与合同法学对此予以强调。
我国《合同法》第8条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Thecontractestablishedaccordingtolawisprotectedbylaw.)”合同的确定性是指合同内容必须确定,即约定明确,一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二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确立标准。
在中国,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价格、期限等约定不明、内容难以确定时,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125条还规定了合同解释(interpretationofcontracts)的有关原则。
可履行性与合法性有联系,是指合同标的(contractobject)具有履行的可能,导致合同有效,否则,不能履行的合同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或无效等。
7.1.1.4Contract与Agreement的区别
在英语中,Contract一般称为合同或契约,Agreement一般称为协议。
英国人L.BCurzon(1979)在其编撰的字典“ADictionaryofLaw”给contract的定义为“Contractisalegallybindingagreement(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美国人StevenH.Gifts编著的“LawDictionary”中将contract定义为“contractisapromise,orasetofpromises,forbreachofwhichthelawgivesremedy,ortheperformanceofthewhichthelawinsomewayrecognizeasaduty.(合同是承诺,违反承诺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履行承诺被法律看做是一种义务)”。
L.BCurzon将agreement定义为“Aconsensusofmind,orevidenceofsuchconsensus,inspokeorwrittenform,relatingtoanythingdoneortobedone.”根据这一定义,协议是对已经做或准备做的相关事宜,经过谈判、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的约定。
Black的“LawDictionary”有两个定义。
一个是:
“Aconcordofunderstandingandintentionbetweentwoormorepartieswithrespecttotheeffectupontheirrelativerightsandduties,ofcertainpastorfuturefactsorperformance.”。
根据这一定义,协议即双方或多方京某些过去或将来某些事实的相关权利、义务或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达成的一致理解和愿望。
另一个是:
“Theconsentoftwoormorepersonsconcurringrespectingthetransmissionofsomeproperty,rightorbenefits,withtheviewofcontactinganobligation,amutualobligation.”根据这一定义,协议即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为了约定单方责任或相互责任,就财产权利、利益的转移取得的一致同意。
合同的成立在英美法中必须具备几个主要因素,它们是:
(要约和承诺构成的)协议(agreement)、约因(consideration)、缔约能力(contractualcapacity)和合法性(legality)。
L.BCurzon的“ADictionaryofLaw”中提到:
Contractgenerallyinvolves:
1.offerandabsoluteandunqualifiedacceptance(要约和绝对接受);2.consensusadidem(意思表示一致,也作meetingofminds);3.intentiontocreatelegalrelations(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愿);4.genuinenessofconsent(同意的真实性);5.contractualcapacityoftheparties(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6.legalityofobject(标的物的合法性);7.possibilityofperformance(履行的可能性);8.certaintyofterms(条款的确定性);9.valuableconsideration(等价有偿)。
Black的“LawDictionary”中解释道“Althoughoftenusedassynonymswith‘contract’,agreementisabroaderterm,e.g.anagreementmightlackanessentialelementofacontact.”即“协议”和“合同”经常用作同义词,但“协议”这一术语含义更广,例如协议可能缺乏合同的必备条款(essentialclauses/provisions)。
实践中,协议可不受必备条款的限制,而合同肯定少不了必备条款。
有的合同将必备条款单列,称为一般条款(Generalprovisions)。
1999中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八项一般条款,分别是:
1.titleornameanddomicileoftheparities(当事人的名称或XX和住址);2.contractobject(标的);3.quantity(数量);4.quality(质量);5.priceorremuneration(价款或者报酬);6.timelimit,placeandmethodofperformanc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liabilityforbreachofcontract(违约责任);8.methodstosettledisputes(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合同下的定义各有不同。
但综合起来,我们可以归纳出:
合同可以基本理解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agreement),即当事人之间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合意。
而这一点,恰恰是合同的本质特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合同定义问题上,中国法与发达国家的法律没有本质的区别。
另外,contract(合同)和agreement(协议)的概念虽然接近,但使用X围不同,不能互换使用。
合同是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合同一定是协议,而协议不一定都是合同。
可以说具备合同成立要求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才是合同。
7.1.2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7.1.2.1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
基于以上概念,从广义上讲,国际商务合同可以说是增加了国际要素(internationalelements)和商务要素(mercialelement)。
国际商务合同有时也称之为国际商事合同(internationalmercialcontracts)、国际经贸合同(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contracts)或国际经济合同(internationaleconomiccontracts)。
国际经济合同的X围要大一些,国际商事合同这一概念在西方国家经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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