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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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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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复习重点
1.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
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公量(conditioned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
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回样(Counter/confirmingSample):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如不愿采用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回样/确认样品。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
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一项免责条款:
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仲裁(arbitration):
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s):
是指载货船舶在海洋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2.11个贸易术语的性质和含义
3.对外出口报价的正确格式
货币+单价+单位+贸易术语+目的港USD1000/MTFOBSHANGHAI
4.FOB,CFR,CIF之间的价格换算
FOB=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预期利润
CFR价=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出口运费+预期利润
CIF价=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出口运费+保险费+预期利润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FOB价格+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已知FOB价格:
CFR=FOB+国外运费,CIF=[FOB+国外运费]/[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已知CIF,FOB=CIF*[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CIF*[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已知CFR,FOB=CFR-国外运费,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5.净价和含佣价的换算
净价=含佣价-佣金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含佣价×含佣率=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6.合同中常用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以及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欺诈防止、国家安全维护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
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包装等实施检验;对某些商品通过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病虫害检疫;对进口商品的残损状况和装运某些商品的运输工具等也须进行检验。
免检的条件:
样品、礼品、非卖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在国际上获奖的和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家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符合上述条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获得免检。
订立检验检疫条款
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等。
7.班轮运输的特点,班轮运费的构成1、四固定:
固定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和运费费率
2、由船方管装管卸。
3、各类货物都可以接受。
4、承托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班轮提单上所载条款为依据。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
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
由于突然事件或客观情况变化或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所另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8.程租和期租的概念,运费的计算
程租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的航程来租赁的。
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航次指定货物的运输。
期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方式。
程租船运费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
计算方法:
(1)按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采用等级费率表时)基本步骤:
A、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B、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
D、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
计算公式:
总运费=基本运费率X(1+附加费率)X运费吨
9.滞期费和速遣费的相关概念和应用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速遣费(dispatchmoney)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在港开支,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
10.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的相关规定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商品的数量或重量等。
11.跟单托收的不同方式及流程
跟单托收是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即出口商(或代收银行)向进口商议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付款交单则是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
种类: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ATSIGHT):
俗称D/PAT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OFUSANCEBILL):
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3、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
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1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和区别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13.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程序和条件
定义:
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程序:
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
1.仲裁申请:
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诉方)的书面申请。
2.仲裁审理3.仲裁裁决4.裁决承认5.裁决执行
仲裁条件: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与调节都未成功,而当事人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方法。
14.货物托运出口流程
15.提单的分类,提单相关内容定义: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B/L),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接管承运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性质:
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的证明
签发:
提单签发人:
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船长
签发日期:
应当是货物实际的装船完毕的日期,并且与大副签署的收单签发日期相一致。
提单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正本提单一式数份,副本视需要而定。
正面条款:
1、托运人提供并填写的部分2、承运人需填写的部分3、承运人印就的文字部分
背面条款:
印就的规定承运人和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的条款。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onboard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已装船提单:
承运人在货物装上具名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备运提单:
承运人收到货物,在货物等待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没有“已装船”字样,没有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
2)根据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来划分,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B/L或foulB/L)。
不清洁提单:
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或批注的提单。
如:
3件损坏(threepackagesdamaged);短装2箱(2cartonsshortshipped);包装被雨淋湿(packingrainwet)等。
清洁提单:
货物装运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带上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或批注的提单。
3)根据抬头(收货人)不同来划分,有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bearerB/L)和指示提单(orderB/L)三种。
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能流通,故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记名提单――不得背书转让;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又称为“不可转让提单”。
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无论对卖方与付款银行都不利。
记名提单一般只用于运输贵重物品或有特殊用途的货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转让,流通性极强,风险较大,故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
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的提单。
提单持有人可以不作任何背书转让或提取货物。
由于这种提单风险大,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指示提单可以转让,又称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须经背书转让;
提单的抬头,即提单上收货人名称;
4)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B/L)和副本提单(copyB/L).
正本提单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一式三份或两份.
副本提单仅供参考之用,不可转让.
(5)根据运费收取的方式,可分为运费已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tocollectB/L)
(6)按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而直接运到目的港使用的提单。
直达提单上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港口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如信用证规定货物不准转船,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后才能向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是指货物须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
转船提单上注有“在某港转船”的宇样,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联运提单(ThroughB/L:
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
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只对自己运输的一段航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负责,这种提单与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7)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倒签提单(antidatedB/L)----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请求船方签发的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B/L)----货物尚未装船,预先签发的、借给托运人的一种提单。
(8)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
班轮提单(LinerB/L)----采用班轮运输方式,由经营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租船运输提单(CharterPayerB/L)----在租船运输中,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东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9)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
全式提单(LongFormB/L)----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免责等条款的提单。
简式提单(ShortFormB/L)----只有正面内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单。
(10)其他种类提单:
①舱面提单(ondeckB/L)。
指承运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所签发的提单,签发的提单上注有“货装甲板”字样.
托运人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舱面险,以保货物安全。
《海牙规则》规则不适用于甲板货,除非在提单条款中明确订明。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银行不接受舱面提单。
②过期提单(staleB/L)。
信用证项下,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单议付的提单,根据《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此类提单;
晚于货物到达是在近洋运输时,货物先到单据后到,所以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B/Lisacceptable)的条款。
16.合同中交货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1)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适用商品:
羊毛、生丝等
17.贸易磋商的流程及相关法律后果
1、询盘: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盘: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公约》: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1.撤回:
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
2.撤销:
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不得撤销的发盘:
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3、还盘: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法律后果:
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
4、接受:
在规定时间内,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注:
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18.提单日期,保险日期,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日期的相关要点
提单日期:
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就是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而且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
保险日期: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放置码头仓库、露天或海关仓库,未能运至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有效期为货物卸离船舶后60天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内被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战争险:
15日。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向船方索赔时效为1年;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时效为180天。
L/C的有效期: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L/C的装运期:
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若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
L/C的交单期:
根据《UCP500》的规定:
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的有效期。
4、运输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
《UCP500》: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如该单据在信用证和本惯例条文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9.中国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按《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s,简称CIC)规定,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航线及港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当的险别。
内容:
责任范围
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的主要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6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虽然对海水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负责赔偿,但所投保货物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这两个险别的承保范围内。
同时,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碎、破损及散装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
一切险:
责任范围:
平安险与水渍险责任范围以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这里的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的内容,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热受潮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和特别附加险[1战争险2罢工险3进口关税险4拒收险5交货不到险6舱面险7黄曲霉素险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
均按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的规定办理。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向船方索赔时效为1年;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时效为180天。
20.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范围
责任起讫:
均按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的规定办理。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放置码头仓库、露天或海关仓库,未能运至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有效期为货物卸离船舶后60天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内被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如果货物在运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之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保险责任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即告终止。
21.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定义: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一项免责条款:
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解释: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含义: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注意:
市场风险、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不同称呼及说明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与称谓并不统一。
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
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里关于分批装运,转运的相关解释
第四十条分批装运/分批支款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
b.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署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
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转运:
自装运港或发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转至另一运输工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运输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是否允许转运。
23.信用证的分类
(一)按L/C下的汇票是否随付货运单据:
1.跟单信用证:
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
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结算,预付货款,订金,货款尾数等
(二)以银行是否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划分1.不可撤销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
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
《UCP5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按是否加以保兑1、保兑信用证:
只有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才能加以保兑
不可撤销----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保兑----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2.不保兑信用证
(四)按付款时间划分
1.即期信用证。
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规定的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待到期日时再付款的信用证3.假远期信用证:
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跟随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见票后却立即付款,其贴现息和有关其他费用均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一种信用证。
(五)按受益人对L/C的权利是否可转让
1、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将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不能将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只有L/C明确注明“可转让”时才可转让,否则视为不可转让L/C。
(六)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划分
《UCP500》明确规定,所有L/C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付款信用证:
即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一般不需要汇票。
2、承兑信用证:
即指定某一家银行承兑的信用证。
3、议付信用证:
即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七)备用信用证1、含义: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八)对开信用证:
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一个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个证(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证金额大致相等。
(九)本地信用证
指依据中间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而开立的信用证
(10)背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11)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十二)SWIFT信用证
(十三)预支信用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出口地银行(一般为通知行)预支部分信用证金额,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再交单据,预支行将预付货款连同利息一并扣还.又称红条款信用证
案例分析
1.品质条款相关内容
【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
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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