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设备各类工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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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设备各类工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程各工种操作规程
******公司
发电机操作规程
1、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内燃机操作规程。
2、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4、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
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动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5、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
待动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6、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7、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8、发电机有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НZ。
9、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
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
10、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批示及各动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
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值。
11、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10KV以下配电装置使用规程
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动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二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
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三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4、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
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
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7、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8、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
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9、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10、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
11、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2、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1169)的要求。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13、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14、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
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
15、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
16、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
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
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18、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
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²,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²。
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
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20、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场所为220V;
(2)、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不大于36V;
(3)、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
(4)、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
21、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2、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3、电压400V/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规程
1、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2、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3、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
4、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5、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2)、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3)、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6、机具起动后,应空载运转,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
作业时,加力应平衡,不得用力过猛。
7、严禁超载使用。
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8、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9、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10、使用冲击钻或电锤手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2)、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3)、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4)、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11、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钉枪内幸免不得装有射钉弹。
起重吊装机械一般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3、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或拒绝执行。
5、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6、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7、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8、操作人员进行丐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0、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2、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13、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4、重物起升和下除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左右回专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5、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拔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表1)的规定。
表1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1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作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9、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当采用绳卡回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下表(表2)的规定。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2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20、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的连接部位。
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3的根数时,应予报废。
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3报废标准按表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3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采用的
安全系数
钢丝绳规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表4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
21、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
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2、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3、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时(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
2、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交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7、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8、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9、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10、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11、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辐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12、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13、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4、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15、在拆除因损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16、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
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17、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
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
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
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18、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
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
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
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
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
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19、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风力在五级及以下时,应停止作业;
(2)、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冯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
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20、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
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21、应保护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22、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前,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23、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24、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25、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26、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27、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
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民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28、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29、起吊重物进,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30、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挡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痊,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31、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
严禁采用限痊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32、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
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
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33、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
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34、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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