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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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
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是承德县定位发展大交通、打造“321交通圈”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六沟工业聚集区、下板城食品工业园区、甲山建材工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
为规范该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和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该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制定合法合理,坚持依法拆迁的原则。
2.政策执行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透明平等拆迁的原则。
3.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亲民利民,坚持和谐拆迁的原则。
4.多措并举,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5.建设务实高效、清正廉洁、服务型征地拆迁团队,确保安全拆迁的原则。
第四条承德县政府成立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政策解答、检查指导、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明确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按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时限,完成放线、登统、征占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杆线迁改及补偿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各项拆迁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宣传、发动工作;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各类拆迁报卷所需资料工作;及时掌控信访苗头,调解矛盾纠纷,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排除施工干扰,保障正常施工。
第二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六条补偿范围:
该公路征地界线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环境敏感区内确需拆迁的民宅及附属物、附着物等合法财产,以及与该公路实施相关的征地拆迁对象。
包括主体工程用地、工程附属设施(含养护中心、治超站等)用地、取弃土场、拆迁安置用地、便道修复、公路排水等用地均属于征占范围。
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和地下合法附着物及设施均属被征占对象。
第七条自“征收土地冻结公告”发布之后,公路征、占地范围内所有的违章建筑、逾期临时建筑物、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各类非法附着物一律按相关规定执行,由所有权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清除,不予补偿。
第八条迁移、迁改电力、电讯、广电、管线、管渠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的按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占用矿山、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费用。
取得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矿产资源被压覆或按相关政策规定致使矿山不能正常生产或关闭的,可采取评估的方式合理补偿。
非法勘探、开采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有权属纠纷的,在确定合理补偿金额后,本着先征收、先拆迁、再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再行支付补偿费。
征收、拆迁前应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做公证和保全。
第十一条原房屋具有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时,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解决用地指标,遵循自愿和统一规划原则安排宅基地,予以优先办理。
新建房占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价,附着物补偿按本方案标准执行。
宅基地安置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旧宅基地超出部分按区片价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既有、在建铁路或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与铁路、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按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该公路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道,施工方并负责做好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避免扬尘,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警示和引导标志,保障道路的通行安全。
项目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期间导致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修缮,修缮标准应不低于原有道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过路过桥费,不得阻挠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该公路施工过程中,造成征占界范围外地上、地下设施损坏或改变,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由县、乡拆迁机构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炮震炮损、特殊人群安置等施工影响问题,由施工方通过保险投保或协商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耕地占用税及其它税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应及时向县文物主管部门和县工程建设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标准(以人民币计)
1.征收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按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征地区片价标准予以补偿。
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由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性质、年限、用途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占用国有农用土地(国有农场、牧场、林场)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执行。
占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照收储土地的成本进行补偿。
边角死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占地总数的1%以内。
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以“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的原则执行,以此类推。
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方案执行。
临时占地年产值补偿标准: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1800元。
2.旱平地每亩每年1500元。
3.坡耕地每亩每年1000元。
4.其它地类(林地、草地、滩涂等)每亩每年800元。
第十八条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人民币计)
一、房屋
1.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等方式。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3.拆迁过渡费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按十二个月执行。
搬迁安置费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被拆迁人居住的过渡性房屋必须符合安全居住要求,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国土等部门认可和备案。
4.为加快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奖励制度,奖励补偿按照每户15000元的标准执行。
自拆迁通知下达后15日内自行拆除并经县、乡(镇)拆迁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享受此奖励;逾期户按每日1000元扣除余额奖励,扣完为止,不再享受此奖励。
二、林木
林木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价格,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
(一)果树(人工栽植)
1.主要果树类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树种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胸径≤1cm
1cm<胸径≤3cm
3cm<胸径≤5cm
5cm<胸径≤10cm
10cm<胸径≤15cm
15cm<胸径≤30cm
30cm<胸径≤60cm
胸径>60cm
1
苹果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2
梨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3
桃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4
家杏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5
山楂树
棵
6
15
50
150
300
500
800
2500
6
家枣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1500
3000
7
李子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1000
2500
8
大樱桃树
棵
6
25
60
200
400
650
1000
2500
9
柿树
棵
6
20
50
200
400
650
1200
2500
10
葡萄树
棵
3
40
100
150
400
*
*
*
11
海棠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800
3000
12
文冠果树
棵
6
25
50
150
300
500
800
3000
13
大扁杏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800
*
14
石榴树
棵
6
25
50
150
300
500
800
*
15
枸杞树
棵
2
30
60
100
*
*
*
*
16
小樱桃树
棵
6
10
30
100
200
300
400
*
17
桑树
棵
6
10
30
100
200
300
1000
3000
18
家核桃树
棵
6
20
100
600
1800
2400
4000
6000
19
板栗树
棵
6
20
60
400
1800
2400
4000
6000
20
花椒树
棵
6
20
60
100
200
300
600
*
21
香椿树
棵
6
20
60
100
200
300
600
*
22
山核桃
棵
3
10
15
80
150
200
800
1500
23
山杏树
棵
3
10
20
50
100
200
300
1200
丛生山杏按丛中最大胸径补偿,每亩不超过160丛。
24
野山楂树
棵
40
60
80
120
600
丛生野山楂树按薪炭林标准补偿。
25
野山梨树
棵
40
60
80
120
600
丛生野山梨树按薪炭林标准补偿
26
连翘树
从
2
5
20
40
60
*
*
*
2.移栽但未嫁接的果树按同等胸径的50%补偿。
3.其它野生果树按薪炭林进行补偿。
4.枯死果树不予补偿;树冠枯死而根部生枝的,每丛补偿40元;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按同胸径果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无树冠的按20%给予补偿。
其它果树可参考类似树种标准予以补偿。
5.果树苗圃每亩补偿400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侧柏、柞树、杨树、柳树、榆树、椿树、刺槐等)
1.阔叶树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每棵补偿10元(刺槐、柞树除外)。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每亩不超过200株(刺槐除外)。
(3)阔叶树胸径在5-15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
(4)阔叶树胸径在15-2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
(5)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元。
2.针叶林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的每棵补偿10元。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针叶树每棵补偿20元。
(3)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每棵补偿60元;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50元;
3.棉槐按照每丛15个分支以下5元,16-20个分支6元,20个分支以上8元进行补偿。
4.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4000元。
5.林下幼树及萌生树不予补偿。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600元。
5厘米(含5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
(四)庭院花卉
1.庭院花卉:
芍药每丛30元;牡丹每丛100元;玫瑰每丛30元;丁香每丛60元;红冠木每丛60元;百合每丛20元;马莲每丛10元;迎春花每丛20元;菊花每丛30元,其他花卉每丛20元。
2.花圃每亩补偿5000元。
(五)其它人工栽培树种
1.云杉、杜仲、白皮松、桧柏、银杏、枫树、合欢树、紫(红)花槐、黄栌、栾树、白蜡、柳树(馒头柳)、榆叶梅、古树、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可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六)所有树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处置,逾期不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青苗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补偿1800元。
2.旱平地每亩补偿1500元。
3.坡耕地每亩补偿1000元。
四、温室、大棚和养殖业
温室、大棚、养殖业等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予以补偿。
五、水井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2500元。
(二)大口井,直径1米,按井深每米补偿1300元;直径2米,按井深每米补偿2200元;直径3米的,按井深每米补偿3000元。
(三)机械打井:
直径1.2米,按井深每米1500元;直径1.5米,按井深每米2000元。
六、坝界和石墙
(一)干砌,每立方米补偿150元。
(二)浆砌,每立方米补偿260元。
七、农田灌溉设施
灌溉管网及自来水管网,管径20毫米--75毫米,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60元;管径90毫米--110毫米,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100元(包括人工及材料费等)。
当拆迁管线影响其它农田灌溉需要恢复的另行处理,施工期间影响灌溉的应给予适当补偿;机井房按评估价格补偿。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线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50元。
八、迁葬坟墓补偿标准
(一)单人坟补偿30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500元;在规定时限内迁移的每座奖励500元。
(二)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根据古墓级别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异地保护安置。
九、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1、迁改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拆改方案及预算,经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后,由被拆迁部门组织实施。
2、迁改电力和通讯部门的杆坑、拉线坑按每坑200元;塔基占地按永久占地区片价执行;踩踏费按临时占地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经营性企业的补偿
经营性企业按评估方式予以补偿,并考虑增补下列费用:
1.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及有关规定已经停产、停业的,不予营业损失补偿,对其合法资产予以评估补偿。
2.由于受该公路征地拆迁影响,确实造成企业停产、停业
的,以县社保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基数,按照拆迁人所在地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每人发放六个月的补偿费。
3.拆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经营损失的,以拆迁时前1年内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税票为依据,计算平均月利润值,按6倍平均月利润值一次性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4.国家政策或行业规定免税或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采取市场调查和评估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本方案未列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所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测量单位实地测量面积和界址点为准,范围确定后,由国土资源局在门户网站和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划定施工征地界址线后,由县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处指导,由沿线乡镇政府、设计单位、评估机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成立征地拆迁数量清点小组,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
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金额确定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在被征收土地的所在村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由乡镇设专人负责依规打折发放给被拆迁人。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拆迁人手中。
监察、审计、农经等部门负责对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报批,由国土部门负责;涉及临时占地的,由施工方经县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使用林地申请报告》,并缴纳复垦保证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严禁施工单位未经批准私自临时占地。
第二十七条电力、电讯、广电等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按产权由所属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跨(穿)越高速公路及一般干线公路,占用公路用地,迁移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征(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道内打桩、挖砂取土等,由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挖掘动迁文物,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地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三十三条该公路竣工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审计、交通、国土、林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审核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第五章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抽调有经验的人员成立征地拆迁组织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应组织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警示教育,使所有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理念,认真掌握和把握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努力构建高素质的拆迁团队。
第三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组织机构要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拆迁。
对群众反映强烈,服务意识不强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工程建设占地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仅适用于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公路建设拆迁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第四十条本方案由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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