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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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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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内容
一
(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改投资[2004]265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1)、属于备案范围;
(2)、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节能降耗的标准和措施);
(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
(2)、备案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办理
5、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备案申请表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一
(2)、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1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区发改局或主管部门请示;
(2)、项目申请报告;
(3)、规划选址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环评审批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办理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期咨询联系单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二
(1)、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9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1)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2)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4)跨地区项目以及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项目;
(5)公检法司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或主管部门请示;
(2)、资金来源证明;
(3)、项目建议书文本;
(4)、规划选址意见;
(5)、用地预审意见;
(6)、环评预审意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审批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咨询联系单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二
(2)、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9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1)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2)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4)跨地区项目以及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项目;
(5)公检法司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申报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所在地区发改局或主管部门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立项批复;
(4)、建设资金来源平衡方案;
(5)、重大项目专家评估意见;
(6)、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7)、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8)、环评审批意见;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初步设计:
(1)、项目所在地区发改局或主管部门请示;
(2)、立项和可研批复;
(3)、重大项目专家评估意见;
(4)、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合并审批的需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审批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三、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发改委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意见》(锡政办发[2006]124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法规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发改局请示;
(2)、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7)、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8)、市级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办理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无锡市外商投资限下项目核准咨询联系单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8、《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专章和核准招标事项的规定》(省计委苏计法规发(2001)1408号文)、.《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有以下情形可以核准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准自行招标:
项目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2)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申报材料:
(1)、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文;
(3)、招标基本情况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审批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招标基本情况表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五、新建行业组织的核准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新建行业组织的核准
2、依据
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无锡市促进行业协(商)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6]419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发起筹备行业协(商)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2)、拟成立的行业协(商)会应当有行业代表性,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2年内达到本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
(2)、行业协(商)会章程草案;
(3)、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4)、会员单位基本情况;
(5)、筹建行业组织的可行性分析;
(6)、工作人员的来源及基本情况。
4、办事程序
申报--审查—办理
5、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
(1)、市权限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改投资[2004]265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1)、属于备案范围;
(2)、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节能降耗的标准和措施);
(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
(2)、备案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
5、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备案申请表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六
(2)、市权限以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转报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以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转报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1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区发改局或主管部门请示;
(2)、项目申请报告;
(3)、规划选址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环评审批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
5、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期咨询联系单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七、市权限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转报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转报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1)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2)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4)跨地区项目以及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项目;
(5)公检法司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申报材料:
项目建议书:
(1)、申请
(2)、项目建议书文本(3)、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评预审意见(4)资金来源证明(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
(2)、立项批复(3)、资金来源平衡方案(4)、重大项目的专家评估意见(5)、可研报告文本(6)、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环评审批意见(7)、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初步设计:
(1)、申请
(2)、立项和可研批复(3)重大项目的专家评估意见(4)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
5、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市权限以上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转报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市权限以上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转报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发改委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意见》(锡政办发[2006]124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法规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发改局请示;
(2)、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7)、省级或国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取址意见;
(8)、省级或国家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
5、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无锡市外商投资限上项目核准咨询联系单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8、《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九、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及项目核准转报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项目核准转报
2、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发改局请示;
(2)、项目建议书文本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文本类型);
(3)、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
5、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转报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转报
2、依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03年4号令)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公告
申报材料: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当年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表;
(4)、外资企业需提供当年联合年检合格材料,内资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加盖当年年检合格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企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生产能力的证明;
以上材料中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一式二份(以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材料要求为准)。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
5、办理期限
按省发改委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上报(以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材料要求为准)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按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表格填写)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重大专项、示范示范和推进工程)初审转报公示内容
1、事项名称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重大专项、示范示范和推进工程)初审转报
2、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计高技[2000]2433号)
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5)、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2)、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3)、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4)、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5)、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申报材料:
(1)、申请;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附件:
①银行贷款证明②项目法人近三年经营状况③地方、部门配套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材料④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⑤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⑥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4、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
5、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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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 企业 投资 项目 备案 公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