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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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
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照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
第十二条对于二级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转贷资金,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利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对集团公司的借款利率。
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财经制度,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五章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工程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有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材料价款结算。
财务部门根据物资供应中心提供的审核无误的采购申请单、采购订单、材料验收报告单、材料领用单、发票和支款申请单出具付款审批单,并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设备价款核算:
一、根据合同预付款
(一)合同草稿双方小签后,经法律顾问处审核签字认可并出具合同法律审核表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财务部门接到合同、合同法律审核表及供应商提供的银行保函后,按照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付预付款。
二、根据到货验收报告结算
(一)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经使用部门、仓库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机电设备管理部门、供货单位签字认可出具设备到货验收证书。
(二)财务部门接到设备到货验收证书及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后,遵照合同确认到货数量及付款金额,对采购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三、根据设备产权移交报告结算
(一)到货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经相关验收人员验收签字后出具设备产权移交报告。
需安装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专业人员验收签字后出具设备产权移交报告。
(二)财务部门接到设备产权移交报批稿和发票后,遵照合同确认付款金额,由采购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并把该项设备转入设备投资。
四、质保金结算
(一)按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年限,由使用部门、质监部门、机电设备管理等部门签字认可后,出具质保金结算单。
(二)财务部门根据质保金结算单,并审核质保期限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年限,确认所剩余额,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订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一、工程预付款的结算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则上,工程项目投资在20万元以内、设备采购价款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对于确实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其预付款应当年支付当年扣回,下年再根据年度计划支付。
当工程施工到一定程度,预付款应当从工程结算款中陆续抵扣,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全部扣回。
(四)预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要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否则不付预付款。
(五)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和进度款的上报与审核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在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的规定报表,经发包人施工代表负责人、监理公司共同审核确认并签字后,作为该工程进度款的计价依据。
2、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表,编制当月工作量完成进度报表,经发包人预算管理部门和监理公司共同审核批准后,将工程进度结算书送财务部门。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财务部门接到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后,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并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
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结算业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验收办理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10%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经验收办理竣工验收证明书,并且质量保证期满,经发包方和使用单位复验后,办理“质保期满返还保证金证书”签字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质保金返还验收证明书”,支付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款的结算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控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其中: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平朔公司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如下:
单位:
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X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X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000X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1000X0.8%=433
50001-
0.5
433+(-50000)x0.5%=683
-
0.2
683+(-)x0.2%=883
以上
0.1
883+(-)x0.1%=963
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技术资料整理完成,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验收办公室根据《平朔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和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工作,合格后,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建设项目在全部工程验收完成后,竣工资料齐全,由验收办公室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报告书”,经董事会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新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归集管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质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新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新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封面
2、新建项目概况表
3、新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新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新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1、新建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质清理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5、新建项目管理、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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