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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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DOC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3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4
第四章业主的义务………………………………………………………5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6
第一节安全管理规约………………………………………………6
第二节物业使用管理规约…………………………………………8
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规约…………………………………………11
第四节装饰装修管理规约…………………………………………12
第五节交通管理规约………………………………………………15
第六节公共管理规约………………………………………………16
第六章违约责任…………………………………………………………17
第七章其他事项…………………………………………………………18
第八章附则……………………………………………………………18
业主承诺书……………………………………………………………………20
规约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l、物业:
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有使用价值的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附
属设施、设备、场地。
2、本物业:
3、业主:
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4、物业使用人:
指租户或以其他形式行使物业使用权的使用人。
5、开发建设单位:
指本物业投资开发单位“
6、物业公司:
指建设单位选聘的对本物业进行管理的“随州市百帝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入住:
在房屋竣工验收并达到入住条件后,由开发商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从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钥匙,即为入住。
业主在收到入住通知书后,超过入住通知书中规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也视为入住。
8、业主大会:
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l/2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讨论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9、业主委员会:
是本物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经本物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职能是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旺城家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园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或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或在物业交付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二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四条物业概况
1、物业名称及类型:
2、位置:
3、建筑面积:
4、住宅总户数: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
第五条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七条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建议物业服务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对物业保修期范围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第八条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九条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第十条有权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十一条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园区的各项服务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二条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有权对房屋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管以及其他设施在不影响他人及物业安全性能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维修养护,除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门部门或机构施工以外。
第十四条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第十五条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对本园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它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收取服务费的,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本物业的所有物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服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的管理,按时按规定、按标准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如请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按规定、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四条明白并承诺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明白并承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车辆保管的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部门防止所在辖区内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物业自用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或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拒不执行的,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转让、出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物业交由其他使用人使用时,新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必须在房屋使用权转移后七日内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业主搬家或搬运大件物品时,必须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手续。
搬运物品时不得损坏园区内道路、绿化、楼道、墙面、扶手及公共设施,如损失,应及时予以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业主应负起所拥有物业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的户主就是本户的安全防火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本园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本园区业主应自觉遵守园区封闭管理制度,在本物业服务处办理出入证手续,业主凭证进出本小区。
进出本小区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和检查,并按物业服务处指定的停放地点停放。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便利使用权的平台之业主,必须承担该平台的维护责任并为公共维修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一节安全管理规约
第三十三条为保持本园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本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本园区应当遵守如下规约:
1、本园区出入口使用智能出入管理系统,所有人士及车辆均应凭物业服务企业发放的智能卡出入本园区;若不能出示本园区智能卡,应征得本园区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方可进入。
2、智能卡的办理手续、收费标准及使用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向业主明示。
3、为维护本园区的公共秩序环境,对本园区智能卡的办理及使用作如下规约:
(1)业主本人办理的智能卡,有效期限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
(2)业主可为该物业的租户办理有效期最长为租期的临时智能卡。
(3)物业装修,业主应为装修人员办理《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其最长有效期限可与装修申报工期一致。
(4)以上证件的办理及延期手续均需由业主本人或业主的受托人持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处办理。
4、业主对其同意办理本园区证件的所有人员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持证人不得转让或转借证件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取消该证件的出入权限,并将转让或转借的证件收回,相关责任人对由此所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6、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证件被遗失或损毁,业主应亲自或书面授权受托人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新的证件。
7、当物业的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应将以该单位名义办理的所有证件交回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原业主仍须继续对未交回证件的持有人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8、若有物品搬离本园区时,业主应亲自陪同或者由受托人带业主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处办理相关的确认、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搬离本园区的物品进行查验、确认时,业主或受托人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约: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不在房屋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应告知访客有关本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有关约定,对访客违反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4、业主出租该物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告知承租人遵守本规约,承租人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当该物业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应会同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本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6、禁止一切滋扰他人(如兜售商品、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推广等)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消防管理规约:
1、遵守各项消防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及燃气阀门;监管教导未成年人不要随意玩火和接近火种、火源。
4、不得在公共场所焚香、燃放鞭炮和烟花;燃放鞭炮、烟花须按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区域内燃放。
5、不在本园区公共区域进行生火、野炊、烧烤等活动(指定区域除外)。
6、业主、物业使用人是自己所有或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人。
第二节物业使用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使用物业自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1、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需要改变物业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的,须遵守法律、法规,征得有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并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私自搭建、加建或改建,改变物业自用部位的结构或外观。
3、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物业有关给排水、排气、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4、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物业给排水管道发生破裂、堵塞、渗漏,应及时予以修复。
5、应及时对物业残缺部位进行修缮,保持本园区高档物业的形象。
6、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如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若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7、不在房屋阳台围栏及窗户上放置物品,以防物品跌落伤害他人,不得在围栏上填土种植。
8、不在房屋围墙、围栏设置电网等危险设施。
第三十七条使用物业共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1、不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业主应予以配合;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2、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搭建、加建;不得占用公共地方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地方摆设神位、祭祀、晒晾;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第三十八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规约:
1、爱护电梯及电梯内的有关设备,不携带超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用硬物及尖物触按电梯按钮,不得损毁电梯及相关设备。
2、需用电梯运载体积较大的物品或运载装修材料等,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使用电梯。
使用电梯运载物品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礼让乘人。
3、儿童乘坐电梯须有成年人陪同,勿让儿童触按电梯按钮。
4、请勿在上下班等繁忙时段携带动(宠)物乘坐电梯。
5、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抛弃垃圾杂物等;保持电梯卫生,如有垃圾洒落的须及时清除。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害物品乘坐电梯。
7、发生火警,严禁使用电梯。
第三十九条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讯、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规约:
1、使用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讯、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经常核查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是否超出额定用电容量。
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时,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以防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等事故。
(2)不得违法使用对保安通讯、电视公共天线及其他通讯设施电波接收有影响的设施。
(3)专业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道工程的安装、供气及维修保养工作。
使用燃气及设施,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安装、改动燃气装置等行为。
(4)不得擅自增大电视公共天线接收容量和改变其连接。
(5)不得私自装拆水、电、气表。
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其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及其他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2、对埋藏在业主物业自用部位内的公共设施及管道,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人员可进入有关物业内进行检修(是否预先通知视紧急程度而定),业主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3、应自行对物业内所有的用水、用气、通讯及电器设备设施作经常性保养和维修。
4、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如有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相关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承担不按时缴费的责任。
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1、请勿高空抛物或往房屋外抛掷垃圾、杂物。
2、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时应注意不溅落滴水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3、不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
4、请勿把废弃物丢入渠道(如马桶、下水道、沙井或沟渠等),否则需对由此引致的渠道损坏、堵塞等情况进行修复和清理。
5、家庭日常生活垃圾必须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所有的绿化垃圾、残旧家私、大宗物件、建筑装修垃圾及其包装物等须自行清运出本园区;如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有需要,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清洁搬运服务。
6、保持楼梯及公用通道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及楼梯间内的,应自行清除;如污染、破坏地面的,应及时清洁及修复原状。
7、主动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共同维护本园区的卫生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四节装饰装修管理规约
第四十一条在本园区内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带备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及其他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业主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3、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许可证》挂在所装修物业的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将其交回物业服务企业。
施工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晚上6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
00-14:
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
在非施工时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园区。
4、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受理。
5、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园区必须佩戴《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
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园区有关规定和制度。
若因违规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或人员立即停止施工。
6、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通讯、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如有关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7、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本园区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8、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装修车辆不得进入本园区。
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
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园区时,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携带人员签名确认。
9、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指引:
(1)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须按物业服务处统一规定执行,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备、设施安装使用规约:
①遵守设备、设施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安全。
②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③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
④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天台装修规约:
严禁在天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严禁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或堵塞下水管道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0、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结构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房屋外墙面的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3)不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11、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
12、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即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13、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14、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15、为维护园区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园区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园区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园区内的花果,践踏草地。
(6)不得在本园区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园区。
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
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五节交通管理规约
第四十二条本园区内车辆行驶及停放应遵守以下规约:
1、进入本园区的车辆须遵守本园区车辆管理制度,按交通规则及本园区内路标、交通指示牌指引行驶;如遇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需要,对本园区内的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应予以配合。
2、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限制以下车辆进入本园区:
(1)超出建筑承重设计标准以上的车辆。
(2)一切噪音大、污染大的机动车辆(凡对本园区环境造成污染的车辆应冲洗干净及做好防污染措施,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后方可进入)。
3、在本园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无故鸣按喇叭;
(2)无证驾驶及驾驶无合法牌照机动车:
(3)学车或试车;
(4)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或使用滑板;
(5)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6)跨位停泊或停泊于车位界线之外;
(7)在公共场地洗车和维修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4、车位使用人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停车位使用协议》后方可在指定车位停泊车辆。
协议应约定车位使用的相关事宜及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等。
5、对于本园区内的违规行驶、停泊车辆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拖车等适当措施排除妨碍,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六节公共管理规约
第四十三条本园区倡导和谐良好的社区氛围,全体业主和其他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相互尊重、诚信友爱、包容谅解、友好互助、融洽相处,共同遵守以下公共管理规约: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任何人士均可报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在本园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活动或树立标志、广告牌等。
3、不损坏本园区内的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园艺小品、观赏水池、湖泊等公共绿化和公共园艺设施,不损坏各类公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不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声响(如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制造车辆、机器运行噪声等)。
5、不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或戏水。
第四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园区内饲养动(宠)物应做好动(宠)的检疫、防疫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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