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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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0
简析题
张某和李某二人为同一机械厂同一车间职工。
因工作关系,二人矛盾甚深。
一日,因为生活琐事,二人又争吵不休,李某不断辱骂张某。
张某遂找厂领导反映此事,致李某遭厂领导严肃批评。
但李某并未改变态度,反而在下班路上,截住张某当众辱骂。
过了几天,二人在菜市场相遇,李某又当众大骂张某为"流氓"、"破鞋",辱骂了近一小时,才被围观群众劝走。
不久后的一日,李某又在张某家门口附近街上再次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当面辱骂张某,以致观者如潮。
张某因此遭到严重刺激,精神恍惚,卧床达两个多星期。
之后,张某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侮辱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审查后决定受理此案。
该区人民法院以侮辱罪为由进行不公开审理。
合议庭进行评议时,两位审判员认为应当定李某犯侮辱罪,另一位认为李某情节较轻,尚不构成侮辱罪。
合议庭遂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委会经讨论,认定李某不构成侮辱罪,合议庭认为审委会意见有误,以合议庭多数认为李某构成侮辱罪为由,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认为判处太轻,也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认为一审认定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量刑畸轻,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年。
问题:
第1题:
假如张某不愿起诉,张某的爱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起诉吗______
参考答案:
张某的爱人不能作为自诉人起诉。
详细解答: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一般来讲,自诉人是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该案张某的爱人为张某的近亲属,依《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法》第98条规定: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等情况下方可由其近亲属告诉。
而本题张某不愿意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刑法》中近亲属告诉的案件。
第2题:
假如本案中张某不堪忍受李某的辱骂,用硬质手提包向李某脸部用力砸去致使鼻梁骨发生骨折经治疗后已痊愈),后张某仍然以侮辱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李某可以反诉码______
参考答案:
李某可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反诉。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个独立的诉。
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将自诉案件与反诉案件合并审理。
第3题:
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______
参考答案:
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刑诉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本案为侮辱罪,并来涉及个人隐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
第4题: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______应该如何做______
参考答案:
一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度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所以本案中合议庭评议后不作出决定,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又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是错误的。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这就是说,评议既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又要注意少数人的意见,个别情况下,少数人的意见也可能是正确的。
尤其是当合议庭的意见产生分歧,难以对案件处理作出决定时,根据第149条的规定,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便要充分地反映和发表。
审判委员会在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5题:
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______
参考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自诉人张某也提出上诉,故二审加重李某的刑罚不违反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第6题:
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中有一位审判员目睹了李某在张某家门口附近街上辱骂张某的情形,该审判员能否参加本案的审理______正确的做法是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人目睹了李某在张某家门口附近街上辱骂张某的情形,该审判员不能参加本案的审理,而应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
故该审判员应自行回避,李某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28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囊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证人,或曾目睹现场,即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局已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从容、冷静、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因而易导致误判。
2003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刘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000元的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刘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4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
刘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
2004年5月,刘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4年7月,刘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
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刘某仍无力偿还贷款。
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刘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刘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
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刘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
第7题: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______
参考答案:
县农行有权变卖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
详细解答:
第8题:
县农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______
参考答案:
县农行应与刘某协议作价该汽车,而不得擅自低价作价该汽车出卖给他人。
详细解答:
第9题:
县农行与申某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该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县农行与申某恶意串通,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详细解答:
第10题:
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之前,于2002年6月已将该汽车出租给另一个运输个体户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______
参考答案:
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王某和李某继续有效。
详细解答:
第11题:
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3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______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______
参考答案:
该租赁合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抵押人刘某承担。
详细解答:
第12题:
设刘某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又出质给周某,后在个体汽车修理户张某处修理该车时,因欠修理费被张某留置。
那么,张某、周某、县农行的权利实现顺序为何______
参考答案:
张某的留置权优先于县农行的抵押权受偿,周某的质权最后受偿。
详细解答:
1、2、县农业银行有权变卖抵押物。
县农业银行与刘某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刘某以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在其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
广东某县农民马某因听说香港黑社会成员威风,弄钱容易,遂决定想办法加入香港黑社会,于1998年偷渡至香港,经人介绍加入香港黑社会组织"洪兴社"。
1999年2月,马某受"洪兴社"首领指派,潜回大陆,在广东某地成立了"洪兴社青龙堂",先后发展了牛某、杨某等人。
2000年6月马某指使牛某:
"搞点钱给组织,兄弟们以后的生活也有着落。
"牛某遂与杨某商量,决定在郊区开设赌场,以猜测当年欧洲杯足球赛的输赢进行赌博,在短短一周内获利15万元。
赌徒王某于某晚输光身上现金后,向牛某等人借高利贷1万元,数月后,利滚利,本息高达20多万元。
王某无力还债,杨某遂与朱某到王某住处,用狗血在楼层墙壁上刷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小心狗命!
"又在王某住处房门上悬挂死鸡,涂抹粪尿,王某见状十分恐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以后,马某、牛某、杨某被抓获归案。
问:
第13题:
马某、牛某、杨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______
参考答案:
牛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未遂)。
马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未遂)。
详细解答:
:
1.首先,牛、杨二人故意参加黑社会组织"洪兴社青龙堂",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其次,牛、杨二人又以赢利为目的,故意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第三,牛、杨二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采取恐怖手段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被害人王某报案这一牛、杨二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2.马某为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织,故意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缉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牵连犯,因为前者法定刑重于后者,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量刑。
不过马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地是在境外,且该罪最高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可以不追究;马某作为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故意进入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其行为符合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另外,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马某又构成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未遂)。
古董商人谢嘉福居住于白云市秦山区,老伴于文革中去世。
有一独子谢小福,未婚,1993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
经谢嘉福申请,秦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8日宣告谢小福死亡。
2000年7月,谢嘉福因病去世,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及古董。
谢嘉福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秦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谢嘉福的遗产为无主财产。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0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
2001年10月26日,该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孙志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终结此案。
2002年4月,谢嘉福被宣告死亡的儿子谢小福重新出现在白云市,向秦山区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14题:
秦山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______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法院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1.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了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
《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本案并未出现特殊情况,不应当延长审限。
2.不应当采用独任制审理本案。
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于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属于重大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应当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不应当以裁定审结此案。
《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因此,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而不是裁定。
详细解答:
第15题:
如果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遗产主张债权,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
参考答案: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诉法意见》第197条规定: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详细解答:
第16题:
案件审结后,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现谢嘉福在台湾有一个失散了50年的妹妹,认为案件审理有错误,能否上诉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不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审理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详细解答:
第17题:
法院对于谢小福的要求,应如何处理______
参考答案:
法院对于谢小福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对于谢小福继承遗产的要求,由于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查确认属实后,也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详细解答: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
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
2000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到2000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
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
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
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
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
2001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2000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这批货物的亏损,丁也应承担责任。
第18题:
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______
参考答案:
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
详细解答:
:
对于第一个问题,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益,共担责任,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与亏的不是合伙。
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
第19题:
甲的退伙是否有效______
参考答案:
甲的退伙有效。
详细解答:
:
对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退伙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20题:
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______
参考答案:
甲、乙、丙对第一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人均有义务清偿欠百货批发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乙、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对商店欠丁的钱不承担责任。
详细解答:
: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据此,甲对兴旺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对商店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债务应由乙、丙共同承担。
分析题
万某承包了一座葡萄园后,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
该葡萄园位于十分偏僻的地方,几乎无人来往。
为了生活用电方便,万某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
万某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架设时万某用手去碰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觉得没有问题。
某研究所郑甲探险来到此处,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昏迷倒地,万某见状帮助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
实际上郑甲已经死亡。
归案后,万某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万某2000年因犯有间谍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2年5月,刚刑满释放。
在办案过程中,公安局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认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认为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认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1题:
请分析万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犯罪形态__________
参考答案:
1.定罪:
万某架设电线时,用手去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轻率地认为不会出事故。
万某的这种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
万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万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万某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更谈不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违背万某的意思的。
万某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万某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万某为了生活用电架设电线,主观上不是为了加害于人,而且在人迹罕至的地方架设电线,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万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万某是过失犯罪,万某见状帮助受害人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不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万某并无故意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
3.万某不构成累犯,因为其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后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既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详细解答:
1.万某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
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万某具有杀人的故意。
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郑甲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万某对郑甲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来定罪。
2.《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律文书题
第22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
曹××,男,汉族,出生年月:
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路××号被告: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住所:
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
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
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
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
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
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
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
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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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 司法考试 答案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