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化手册第九部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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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化手册第九部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组织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审以及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落实。
培训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一级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
各管理处负责二、三级培训工作。
各管理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公司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培训部在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
各管理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 各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各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各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各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 各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实施。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 对人力资源部分配安排进厂的新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实习代培人员等在进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公司级、管理处、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管理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以小区设备、环境、服务概况、作业流程、安全要求、作业规程为内容进行培训考核。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三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试,经闭卷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
电梯工、电工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操作)证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公司安全办公室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各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
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着“持证上岗,在岗有证”的原则,保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其安全档案要同劳动关系一起办理。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包方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同时到相关部门备案,接受日常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
(一)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辞职,其操作证由所在单位返给本人。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五章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每年必须组织岗位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程序的培训并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成绩记入安全操作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
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强令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四条各管理处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建立记录。
第三十五条各管理处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不同类型的针对性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
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各管理处要经常利用宣传栏、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处安全动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第六章新规章制度的培训、新环境的培训。
第七章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三组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规作业三次一律交由公司安全办进行脱岗安全教育,教育时间视其表现确定,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工伤事故责任人按权限由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进行教育。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培训部对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归口管理,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出中层及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需求计划;
第四十二条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公司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各管理处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各职能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人员、物资、资金上给予保证。
第四十三条 各管理处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培训部确定培训需求计划,并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第四十五条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岗位员工的安全培训计划由各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各管理处需将培训计划、培训目标上报培训部。
第四十八条培训部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各管理处和各班组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台帐及档案,安全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逐渐由说教形式向形象化教育转变,大力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九章培训的评估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办公室对各管理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管理处对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各管理处要及时将培训计划报给培训部门,以便培训部门及时对各管理处给予培训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公司安全办公室、培训部有权对各管理处员工的培训情况采取抽考的办法,评估受培人员掌握培训知识、技能的情况,评估不合格,重新培训;
第五十四条对管理岗位的培训情况,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五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责任部门。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处,由安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及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班组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1.0目的
规范公司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系统化、规范化,防止出现“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最终使班组长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
3.0职责
3.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班组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月培训计划的审批。
3.2公司培训部门(经营部)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3管理处主任协助公司培训部门搞好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4.0程序要点
4.1培训计划的制定
管理处主任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做出下年度的班组长安全培训计划,交公司培训部门汇总后,于12月25日前编制公司下一年度的《班组长安全培训计划表》,报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
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公司培训部门下发到各管理处执行。
4.2班组长安全培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有具体的实施时间;
(3)有考核的标准;
(4)有明确的培训范围;
(5)有培训费用预算。
4.3培训的频率要求
(1)、每年将班组长轮训一遍。
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管理处各部门员工的培训每周不少于一次。
(3)、管理处秩序维护员的培训要求按照《秩序维护管理学习训练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执行。
4.4新招聘人员: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上岗前实施岗前“三级”培训:
公司、管理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4.5班组长安全培训的必要共同项目:
(1)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2)物业管理三合一体系知识培训;
(3)法律知识培训;
(4)员工仪容仪表、行为规范、服务规范等培训;
(5)员工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技巧等培训;
(6)安全知识培训(包括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安全、应急情况处理等);
(7)公司规章制定、管理处工作手册等内容;
(8)思想教育培训,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
(9)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
(10)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11)以上内容的培训公司、管理处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4.6其他规定
(1)管理处每周例会安排一定时间学习有关业务文件、报刊、书籍,举行管理经验座谈会。
使员工及时总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2)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全员消防训练,学习有关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住宅区消防设施分布状况以及学习有关救生方法,并举行模拟演习,要求人人达标。
(3)每年组织到市内外的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取长补短,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总结提出小区改进措施和新的管理设想。
(4)公司、管理处与市劳动局、有关院校、培训单位联系,有计划的安排员工、机电、维修、绿化、电脑、财会等各工种员工分批进行培训学习和深造,鼓励员工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证书,以确保员工的整体文化素质,做到管理处员工全员持证上岗。
(5)
4.7培训考核
(1)对培训规划中规定的“应试培训课程”进行书面闭卷考试,考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或以上(部门考核项目管理处可规定高于60分的合格分数标准)为合格。
不合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管理处决定处理。
(2)员工的考核成绩作为本人和所属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4.8员工培训档案管理
(1)、公司培训部门拟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确定安全生产培训部门和人员;将相关培训材料存档。
(2)、由管理处资料员建立员工个人《员工培训档案》,将该员工参加的所有培训,按《员工培训记录》及《签到表》所列内容,详细填写,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年度考评的条件之一。
(3)、除非该员工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否则该员工的培训档案将长期保存,并随该员工在本公司内部工作单位的调动而调转。
(4)、无论那一种类培训,从培训申请到考核结束,各部门培训负责人每次都应认真做好培训记录,按规要求填写相应记录表格,在培训结束后归档备查。
5.0监督检查:
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班组长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全公司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物业服务与经营管理的实际,统筹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推进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和经常化。
6.0相关记录:
6.1《培训计划表》
6.2《培训记录表》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入职新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及时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特殊工种、重点岗位、消防监控中心等特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参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消防“四个能力”的建设:
提高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防火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自救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宣传能力。
9、做好消防教育、培训的相关记录,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
电梯工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
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
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
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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