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开办幼儿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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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办幼儿园
我要开办幼儿园
一、申请主体
在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人或社会组织。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四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8〕174号);
4、《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5、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
6、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2、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 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4、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5、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7、应按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要求设置保卫室,配备保安人员及人防、物防、技防等。
8、应符合卫生部卫妇社发〔2012〕35号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并在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指出“
(二)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资源供给。
2.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四、筹设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举办者应向当地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温馨提示: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所需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不再由当事人自己去办理。
(三)房屋使用证明,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五、正式申请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选择营利性到市场准入审批服务区预约核准名称,选择非营利性到社会事务审批服务区预约核准名称。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申办审批表。
(5)提交幼儿园章程1份。
主要包括:
名称,地址,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注册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与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管理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6)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长及董(理)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1/3以上人员相关教育教学经历(验)证明文件。
(7)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办学场地证明。
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办学场所为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园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拟聘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能力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教学计划。
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2)办学场所实景照片。
包括整体效果照、室内照等彩印即可。
(13)消防许可。
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到东港区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到日照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1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011年以来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可同时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东港区辖区范围内申请举办的幼儿园,在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时,可到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审批服务区同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参见邮箱:
密码:
syj111);
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参见邮箱:
密码:
syj111)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
达到办学条件,符合办学要求,办学审批材料完备,5个工作日内颁发《办学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咨询:
由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区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事项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事流程。
初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次性递交所属辖区内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申请事项办理。
初审材料合格、实地勘验合格获取筹设批准书,并到消防大队,办理消防验收申请,取得教学用途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后,到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区提交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材料。
(二)受理
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区进行收件,分送至相关部门后台进行审批。
(三)审批决定
实地勘验通过或整改后予以通过的,由审批人员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实地勘验不予通过的,由审批人员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发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四)颁发证照
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相关证照,申请人自行选择领证方式。
邮递送达或自愿到窗口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十一、咨询服务及时间
夏季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节假日除外)
冬季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节假日除外)
附办理流程图
民办幼儿园设立全链条办理流程图
受理阶段。
统一受理机关(或网上平台)一窗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单》。
申请阶段。
全链条审批的统一受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全部材料清单,申请人根据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公告。
统一将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许可结果予以公告。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阶段。
审批实质审查阶段。
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区依法审核、审查申请材料,做出是否批准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做出批准决定书、颁发/换发/收回《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应为法人登记事项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
注:
全链条审批指导办理期限为30工作日。
未在指导期限内办结的,应在各自许可事项法定期限前办结,法定办理期限应当自具备审批条件时起算
个人申请举办幼儿园须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筹设批准书
1份
2
筹设情况报告
1份
3
申办审批表
从服务平台下载,网址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由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5
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幼儿园决定
见【模板】,下载地址
6
办学场所实景照片
彩印即可,整体效果和室内照
7
拟办幼儿园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见【模板】,下载地址
8
幼儿园章程
尾页末由决策机构全体人员签字
9
董事长、董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同一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并注明职务
10
办学场所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房屋自有者提供,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11
房屋租赁合同
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租赁场所办学的提供,
12
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
提示:
该证明由消防部门出具,原件
13
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教师资格、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证明
查验原件,留复印件;证明为原件
14
聘任专职教师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同一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15
聘任会计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能力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会计工作能力证明为有效证书类的,还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是主管人员的,还需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6
教学计划、大纲和使用的教材目录
17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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