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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⑴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十六世纪,其中包括:
①罗得法;②罗马法中的“万民法”;③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④“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⑵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前。
其中包括:
①双边国际商务条约;②近现代国际惯例;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④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⑤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⑥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⑶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后。
包括:
①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②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④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⑤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⑥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⑦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2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作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阶段的特点:
①这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②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作笼统抽象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并非以实现国际货币流通自由化、商品流通自由化作为主要目标,其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③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双方,远不如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通性。
4贯穿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其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为:
①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
②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效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国欲富、贫国欲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
③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经济性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6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①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7国际商务惯例:
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其特点为:
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8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四个重要回合:
①1955年在印尼的万隆召开了第一次亚非会议;②1960年以后新独立国家增多,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发言权,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③1964年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发展中国家在这个国际经济组织中拥有表决权上的优势;④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9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①经济主权原则。
其内容:
A.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B.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C.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②公平互利原则。
其内容:
应该采取积极的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
并通过给予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
③全球合作原则。
该原则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共谋发展。
④有约必守原则。
又译为“约定必须遵守”或“约定必须信守”原则。
其中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其关系为:
尊重经济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尊重经济主权是经济主权是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基石与前提。
公平互利是各国开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和目的。
只有在坚持经济主权和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全球合作。
如果不做到有约必守,全球合作就无法顺利展开。
10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可从两方面来说明:
①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有条约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②就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以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11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②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12“77国集团”:
为了实现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与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
此后,属于这个集团的国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等重大国际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
目前,参加这个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已达130多个,但习惯上仍沿用原有的名称。
13述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
南北合作作为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它的形成是由南北关系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
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北北关系等,其中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矛盾。
因为①其他几对矛盾与合作关系都是局部性的,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则是全球性的,它牵动和决定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全局和面貌;②南北矛盾的形成和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渊源,要化解这种由来已久的全球性矛盾,并使它转化为全面的合作,需要全世界各国长久的共同努力;③当代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厉害冲突是及其尖锐的,同时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存、互相依赖、互相补益的关系也是最密切的。
14南南合作的基础: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
发展中国家都曾受过殖民主义的剥削,独立后又都面临着振兴民族经济,维护国家独立的共同任务。
相同的历史遭遇,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共同的现实利害,使它们在一系列重大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许多共同的语言。
这是发展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础。
全球发展中国家拥有辽阔的土地、众多的人口和广大的市场,这更是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的经济基础。
15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四部分:
①国际贸易惯例;②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③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④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6发价:
也称报价、发盘、开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一项有效的发价须具备的条件:
①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③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17发价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
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消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消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18货物相符: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使用的概念,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规定相符。
1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办法:
①要求卖方履行义务;②要求交付替代货物;③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④宣告合同无效;⑤要求降低价格。
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
①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
2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
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利益的原则;④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2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2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
有三个:
①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②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声明保留;③《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声明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上述的②③两项作了保留的声明。
23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三项要求:
①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②应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③解释《公约》,还要考虑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4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①《华沙—牛津规则》;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③《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25FOB船上交货:
据FOB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该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又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
(使用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术语表明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同时卖方在CIF价格下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使用时,应在其后加注目的港。
)FCA货交承运人: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或商业惯例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使用时,应在其后加注指定地点。
)我国外贸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是FOB和CIF.
26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汇付:
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托收:
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
27信用证:
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其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可能多到六、七个,他们是:
①开证申请人,即买方;②开证行;③受益人,即卖方;④通知行;⑤议付行;⑥付款行;⑦保兑行。
其中保兑行并不一定有,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受托行。
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
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他们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合同关系,但不是信用证关系。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28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采取的新规定的管制措施:
①保障措施;②反倾销;③反补贴。
2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指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有卖方转移给买方。
⑴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分两种情况:
①假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以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
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为风险移转之时。
⑵如果是在运输途中**的,那么订立合同时就是风险移转之时;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⑶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非**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或如果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
3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由自己订明规格时的条件是:
①根据合同,买方有订明规格的义务但不履行;②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须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③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规格;④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在该段时间内没有这样做。
31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特点:
①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②是与货物贸易密切联系的;③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活动中,通常由运输代理机构或其他中介人参与,以便将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联系起来;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表现形式是实现了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在空间上的移动,这是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的重要特征。
32“持续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保证:
“持续”是指保证人要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负责,不因借款人的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无条件”是指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不可撤消”是指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
33国际技术**:
是指技术**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技术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国际技术**合同:
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技术系统知识为标的的协议。
其特点是:
①国际技术**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又各自承担相应义务的合同;②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国家,合同的标的要跨越国界;③国际技术**合同的标的虽然是无形的技术系统知识,但这种技术系统知识的**有时又和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或原材料的交易结合起来进行;④国际技术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比较复杂;⑤国际技术**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面也比较宽,需要当事人长期密切合作,真诚配合。
34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①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②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③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④国际技术贸易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外,同时适用工业产权法、技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35国际技术**法:
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其特点为:
①国际技术**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②国际技术**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③国际技术**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有偿技术**法律关系。
36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区别:
①适用的法律不同;②公开性和包括的范围不同;③受到的限制不同;④技术水平不同。
37国际技术**的方式:
分非商业性的技术**和商业性的技术**.商业性的技术**又分为技术贸易和技术投资两种。
38根据我国的实践和法律规定,我国的国际技术**合同分为:
①工业产权的**或许可合同;②专有技术许可合同;③技术服务合同;④含工业产权的**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⑤含工业产权的**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⑥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技术引进合同。
39国际许可合同:
也称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主要有3种:
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40国际许可合同的分类:
①根据许可合同规定的供方授予受方的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
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普通许可合同;②根据许可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受方的技术再进行**的规定,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
可**许可合同和不可**许可合同。
目前,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共同许可使用的占第一位。
41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达到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
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即不能适用供方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坚持国际许可合同只能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受方所属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受方接受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受方所属国的利益受损害。
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主张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
只有深刻了解国际许可合同的特点,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真正本着平等、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则才能正确确定应该适用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都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
首先,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国际许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
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这种选择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二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得违反受方所属国关于国际技术**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许可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主要是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
国际许可合同与受方所属国有最实质最重要的联系,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国际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根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许可合同应当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42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
主要有:
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3种形式。
统包价格:
也称一次总算,即在签订国际许可合同时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提成价格:
也称为提成支付,即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的酬金。
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
这种计价方式也称为“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价格,它把合同价格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固定部分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支付,浮动部分在项目投产后按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支付的提成费。
43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大体分类:
①咨询合同;②承担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计划或方案,进行设计、制图等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③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合同;④担任监理技师的合同;⑤技术培训合同。
其内容和主要条款:
①供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清单;②如果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涉及专门技术人员的派遣,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派遣人员的各方面情况;③人员的培训;④供方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担保和保证;⑤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和支付;⑥与其他合同的关系;⑦验收条款;⑧其他条款。
44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的主要体现:
①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②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③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④对投资期限的限制;⑤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⑥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在我国负责审批外商投资的主管机构是: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及它所授权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
45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能通过境外投资企业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②能为国家长期稳定地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国内需要较长时期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③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④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并带动设备材料出口;⑤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获得较好经济效益。
46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的模式主要有:
①友好通商航海条约;②投资保证协定;③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47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承担保险的范围:
①货币汇兑风险;②征收(或类似措施)风险;③违约风险;④战争、内乱风险;⑤可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应申请并由多边投资保证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
48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
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①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②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③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49双边投资保护的协定的主要内容:
①规定投资的定义;②外资准入及待遇;③利润汇出;④代位(代位求偿权);⑤征收及补偿;⑥争端解决。
5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与解决投资争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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