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履约检查评比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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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履约检查评比办法
京珠国道主干线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监理工作履约检查评比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规范施工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优良,特制订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京珠国道主干线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二、监理工作履约评价原则
1.目标结合原则:
履约评价以实施履约评价为原则。
2.考核结合原则:
履约评价以现场考核为依据的原则。
3.奖惩对等的原则。
三、监理工作履约检查的方法
1.日常巡视
业主将在工作进行过程中,通过经常的现场工程巡视和现场监理工作巡视,掌握现场监理人员的最基本的工作状况。
2.闭卷考试
业主将根据工程的阶段目标和各监理合同段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总监办和驻地办单独实施考试,考试时间随机安排,不提前通知。
考核成绩将作为对监理人员的考核依据之一,记入当月考核成绩。
3.现场抽查考勤
业主将对各合同监理段的考勤进行随机现场抽查,所有监理人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各自岗位。
4.现场提问
业主就工程现场的有关问题,将在工作中向监理人员随机提问,以考核监理人员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实际水平。
5.工作抽查
业主就监理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以考核监理工作的规范性。
6.工程复查
业主在对总监办或驻地办的日常检查、监督中,将随时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以考核总监办或驻地办对工程的验收控制状况。
7.资料查阅
业主将在总监办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或施工现场,随机查阅监理资料,考核监理资料的完备和及时性。
8.报表审查
业主对监理单位按要求向业主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审查,通过此项考核,以降低监理错误报表返工率。
9.设备检查
业主对监理单位配置的试验、测量、检测设备进行抽查,以保证其性能满足工作需要。
10.跟踪检查
业主对总监办及其驻地办的关键性工作或出现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借以评价总监办及其驻地办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程度。
四、监理工作履约的强制性标准
(一)监理工作纪律
1.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2.严禁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3.严禁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
4.严禁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承包人;
5.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业主利益;
6.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7.严禁工作失职;
8.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损害监理形象;
9.严禁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或欺骗业主的事件发生;
10.严禁接受承包人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性活动;
11.严禁向承包人报销各种费用或索要加班费、补助费等直接索贿或变相索贿;
12.严禁占用承包人的交通、无线通讯工具等设备;
13.严禁泄露工程或业主的秘密,损害业主利益或名誉;
14.其他情节严重的违约行为。
(二)施工合同管理
严禁发生由于监理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的事件。
(三)监理单位履约的强制性要求
1.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监理单位的总监及副总监在合同期间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
2.监理合同中确定的主要岗位成员(总监、总监办各部门负责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内,经业主同意(或要求)可调换2人次;
3.监理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岗位成员在合同期间内,经业主同意(或要求)可调换上述岗位总人数的20%。
(四)强制性标准违约处置办法
本处置方法基于常规考核奖罚基础上;
1.违背本办法第四
(一)条,一经发现,在常规考核处置的基础上:
首次发生时,监理单位须按照业主的要求解聘责任人,并对监理单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扣款;
再次发生时,除按首次发生情况处置外,另行对监理单位进行20000元的一次性扣款;
若仍有发生,将作为严重违约,业主有权与监理单位解除监理合同,并没收全部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2.违背本办法第四
(二)条,凡造成合同期内安全、质量事故的,除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外,业主将视情节给予5000~20000元扣款并通报批评,另取消一年内的履约考评得奖(履约考评时的处罚照常执行),甚至分割合同直至中止合同,并没收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造成工期、费用损失的按照造成损失折合的成本,承担损失额的1%~5%。
3.违背本办法第四(三)条,总监、副总监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旦擅自更换,业主即一次性扣除监理费20000元;即使是业主同意(或要求)的更换,当更换超过2人次时,每增加1人次,业主可扣除监理费10000元。
4.监理人员未经请示批准擅自离岗,除按照正常考核扣分外,并按照离岗期间涉及的月工资费用标准,按50%~200%计扣监理服务费。
五、奖励基金筹措和使用
1.奖励基金来源:
业主提供相当于监理基本服务费的2%作为奖励基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基本服务费的2%为奖励基金;监理单位提供的奖励基金由业主在支付监理服务费时预先扣除并统一掌握;按照以上考评办法对监理单位的罚款也将作为补充的奖励基金。
2.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使用于本办法的奖励;监理单位应把所得奖励大部分(不低于80%)发放到有关个人,不得扣留或挪做它用;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监理人员的贡献或工作成绩合理进行奖金分配,分配方案及时报业主审查批准后执行,并将分配情况报业主核准和存档。
对总监和副总监(特殊情况下,也可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奖励由业主直接确定并支付,奖励款从奖励支付总额中扣除。
3.如果奖励基金未能最终用完,余款由业主报上级有关部门,作为建设投资节约处置。
六、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奖罚系数
省监督工程师、项目部对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的奖罚系数为:
1.0。
省高发公司季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奖罚系数为:
2.0。
省厅半年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奖罚系数为:
3.0。
七、评比办法
1、驻地办评比:
每季度评比一次,项目部根据每季度检查情况,以驻地办为单位汇总,第一合同段、第二合同段综合评比,根据扣分多少排出名次,扣分少者在前,扣分多者在后。
2、代表处评比:
每季度评比一次,各代表处分别把所管辖驻地办每季度扣分的平均值,加上检查中各代表处职能部门的扣分即为各监理代表处的总扣分(注:
B监理代表处职能部门扣分乘以0.8系数),总扣分少的在前,总扣分多的在后。
八、考核内容
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表
项目
分项考核内容
违约事项及扣分办法
1.
监理质量
和安全保证体
系
1.1人员情况
1.1.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合同要求配足监理人员(每少一人扣代表处1分)
1.1.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换监理人员或变换人员超过规定的人次(每人次扣代表处2分)
1.1.3、监理人员先期离开驻地而总监代表隐而不报或不按业主批准的期限增加人员(每人次扣代表处2分)
1.1.4、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操作技能(每人次扣对应监理1分,扣代表处1分)
1.1.5、监理人员工作期间不佩带标志(每人次扣对应监理1分)
1.1.6、监理人员不能积极主动工作(每人次扣对应监理1分)
1.2设备情况
1.2.1、未按合同要求配置足够必要的试验、测量、检测、办公设备(每少一台扣代表处1分)
1.2.2、因设备管理、使用不当或不使用设备而影响工作(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1.3岗位职责
1.3.1、监理岗位职责不明确(每项次扣1分)
1.3.2、未对监理工作进行交底或交底不清(每次扣1分)
1.3.3、监理代表处对监理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无预防和纠正措施(每次扣代表处2分)
1.3.4、监理代表处未对自身的监理工作制定考核制度(每次扣代表处2分)
1.3.5、监理代表处未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传递渠道(每次扣代表处1分)
1.4工作考核与计划落实
1.4.1、监理代表处未做到事前监理,未全面采取预防措施(每次扣代表处2分)
1.4.2、监理工程师未对主要监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每次扣对应监理工程师2分)
1.4.3、监理工作未按标准和要求进行(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2分)
1.4.4、监理代表处未对各分部工程制订监理细则(含明确关键控制点、抽检工作要求、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旁站管理办法)。
每分部工程每次扣代表处1分
1.4.5、监理代表处未对监理人员的工作和纪律进行严格考核(扣代表处2分)
1.4.6、监理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扣驻地办或代表处1分)
1.4.7、监理代表处信息渠道不畅通(扣代表处1分)
2工作质量控制
2.1测量控制工作
2.1.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核、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测量资料或经监理确认的测量资料存在错误(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1.2、承包人施工放线出现错误而监理未及时发现(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
2.1.3、监理人员不进行实际的测量复核(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1.4、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施工控制桩点情况不清楚(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
2.2工程材料控制工作
2.2.1、承包商不按规定的频率报验工程资料,监理人员未立即指令(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中心试验室1分)
2.2.2、监理人员不按规定对现场材料进行检查和确认(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中心试验室1分)
2.2.3、承包人到场的材料未经批准或不合格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中心试验室1分)
2.2.4、发现承包人原材料堆放保管混乱或由于储存防护措施不当引起质量受损,而监理工程师又无书面督促其整改(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中心试验室1分)
2.2.5、承包人使用材料时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的频率做现场试验(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中心试验室1分)
2.2.6、监理送交试验室材料和送交方式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中心试验室1分)
2.2.7、监理未对材料进行统计,以致不能动态地掌握材料审批、进场和使用情况(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中心试验室1分)
2.3工程开工控制工作
2.3.1、分项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批准开工(每次扣驻地监理2分,扣代表处工程部负责人1分)
2.3.2、承包商人擅自开工而监理未加以有效控制(每次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1分)
2.3.3、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承包人按时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2.3.4、承包商提交的开工申请内容不全或有问题而监理已审批同意,未对重要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开工报告认真审核(每次扣驻地监理2分,扣代表处工程部负责人1分)
2.4施工过程控制工作
2.4.1、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以及标准试验没有进行全过程旁站或旁站不到位(每次扣对应旁站监理1分)
2.4.2、未核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或承包人的质安体系存在问题而监理未加以指令(每次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1分)
2.4.3、未核查承包人的生产设备和试验室、或承包人的设备和试验室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监理未加以指令(每次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合同部或中心试验室1分)
2.4.4、监理在过程控制中未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或监理所管辖范围被河南省交通质检站、业主责令返工的(每次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1分)
2.4.5、监理人员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未文字指令或仅口头指令而未书面确认(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4.6、监理人员工作期间未在现场(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4.7、对承包人的工作,监理错误的下达指令、批示(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
2.4.8、监理人员未监督承包人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或工艺要求施工(每次扣现场监理1分,扣驻地监理1分)
2.4.9、监理人员不清楚施工方案(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4.10、监理人员不清楚现场情况和数据(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4.11、监理人员工作中不能全面监控所分管工程项目(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4.12、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进入下道工序,而监理工程师又无书面责令承包人返工的(每次扣驻地办2分)
2.4.13、承包商人未进行自检或自检资料不全、或工程报验手续不全,监理就进行了检查认可的(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
2.4.14、对承包人报送的开工报告和各种报验资料不认真审查,签字批语不齐全、不明确(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
2.4.15、发现承包人不按规范进行试样抽取或不按要求填写施工记录而监理人员未制止的(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4.16、发现承包人自检控制不严,管理混乱,而监理工程师又未书面通知其整改的(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
2.4.17、明知不合格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清退直接责任人,并报省质检站备案。
扣驻地监理工程师2分
2.5验收控制工作
2.5.1、监理人员在验收时不进行实测实量(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
2.5.2、经监理验收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
2.5.3、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或验收数据错误(每次扣1分)
2.5.4、监理人员在验收时的试验检测频率不够(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5.5、监理人员对项目验收依据有误(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
2.5.6、监理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记载(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2.5.7、未检查就签认承包人的自检资料(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
2.5.8、监理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有误(每次扣驻地监理2分)
2.6质量及安全事件控制
2.6.1、监理人员隐瞒质量、安全问题,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清退出场的处分
2.6.2、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而导致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扣驻地办3分,扣代表处2分)
2.6.3、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未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处理(每次扣驻地监理3分)
2.6.4、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并要求其采取措施。
由于监理工程师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质量隐患的:
驻地监理工程师采取措施不力,每次扣3分;项目监理工程师采取措施不力或未及时上报驻地者,每次扣3分;现场监理未及时上报项目监理者,每次扣3分。
2.7工艺、标准、抽检等试验控制工作
2.7.1、监理人员未执行工艺试验程序或必要时未指令承包商进行工艺试验(每次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1分)
2.7.2、监理人员对工艺试验方案审批草率(每次扣驻地办1分)
2.7.3、监理人员对工艺试验未进行全过程旁站或旁站记录不全(每次扣对应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
2.7.4、监理人员对工艺试验结果把关不严,草率批准规模施工,致使工程出现问题(每次扣驻地监理2分)
2.7.5、中心试验室未按规范要求对各标段标准试验(如配合比、标准击实、集料级配等)进行平行复核试验。
代表处中心试验室主任每次扣1分
2.7.6、监理独立进行抽样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规定的,或存在漏检的(每项/次扣试验项目监理1分)
2.7.7、监理人员伪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的。
驱逐直接责任人,并报省质检站备案,取消驻地办该季度评奖资格
2.7.8、监理代表处中心试验室应加强对所辖标段监理和承包人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每次扣代表处中心试验室主任1分,每次扣驻地监理工程师1分,每次扣项目监理工程师3分。
通过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试验设备未经批准随意撤离或试验上岗人员未经批准随意更换,而监理工程师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
试验检测资料整理混乱、签字不全、不按规定归档。
3进度控制
3.1进度控制工作
3.1.1、未及时审批承包人按时提交的各种进度计划(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
3.1.2、经监理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明显不合理(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
3.1.3、监理未对工程进度进行复核,未对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统计对照(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
3.1.4、进度滞后计划时,未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计划进度调整(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
3.1.5、监理人员不能正确分析和有效控制制约工程进展的各种相关因素(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3.1.6、无进度计划上墙图表(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3.1.7、对监理权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汇报(每次扣对应监理1分)
3.1.8、对承包人实施的调整计划不能有效监控(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
4投资控制
4.1工程量清单管理
4.1.1、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图纸数量和清单数量进行核算(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1.2、对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不清楚(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1.3、未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控制支付清单(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1.4、工程数量核算有误(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1.5、未对支付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工程量计量控制
4.2.1、现场计量方法不正确(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2、现场计量数量不正确(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3、监理不进行现场计量(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4、未对计量工作进行阶段性统计(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5、对不属于计量范围的项目计量和已计量项目未验收、不合格、资料不全(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6、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表或审核后仍存在错误(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7、计量表签字不全(每次扣项目监理2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2.8、明知计量内容有问题而签字认可,或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业主利益的,清退直接责任人,并报省质检站备案。
(扣驻地监理工程师2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3工程支付控制工作
4.3.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支付月报(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3.2、中期支付有超支、漏支、错支现象(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3.3、未对支付工作进行阶段统计(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3.4、支付月报内容不清或未将计量支付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4.3.5、支付金额不符合规定要求(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合同管理
5.1对承包人履约情况的监督
5.1.1、承包人质保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监理未进行有效监控(每次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1分)
5.1.2、承包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或更换以致不能满足合同,而监理未做指令(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1.3、无论监理批准与否,承包人因减少主要机械设备而使工程受影响(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1.4、承包人把用于本工程的资金挪用别处而监理未发现或未加以制止(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1.5、对承包人的其它违约事项未进行有效控制(每次扣驻地办2分,扣代表处1分)
5.2工程变更控制工作
5.2.1、经监理审批的变更项目的工程数量及费用测算有误(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2.2、承包人擅自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而监理未加以指令(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2.3、对工程变更意向监理不能及时提供确切情况(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2.4、监理审批后的变更手续不全(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3工程分包控制工作
5.3.1、承包人未经批准进行工程分包而监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3.2、监理人员未能有效地对分包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3.3、未能有效地监督承包人对分包商的控制或承包人对分包工作控制不力而监理未能及时指令(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4工程延期、索赔控制工作
5.4.11、未及时受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4.2、索赔发生时监理人员未及时进行全面记录(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4.3、监理对索赔费用评估与实际偏差较大(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4.4、索赔审核依据有误(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4.5、工程出现停工状态,监理未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5.4.6、监理提交的关于索赔费用手续不全(扣驻地监理1分,扣代表处合同部负责人1分)
6监理资料
6.1监理周、月报管理
6.1.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周报、月报(每次扣代表处1分)
6.1.2、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监理周报、月报(每次扣代表处1分)
6.1.3、监理周、月报内容不全(每次扣代表处1分)
6.1.4监理周、月报中对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描述不准确(每次扣代表处1分)
6.1.5、评价工程项目无具体数据而编造虚假数据(每次扣代表处2分)
6.2监理记录
6.2.1、监理代表处各职能部门、驻地办未建立工作台帐或台帐建立不全、记录不及时(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6.2.2、无旁站记录或记录不全、不真实(每次扣旁站监理1分)
6.2.3、无巡视记录或记录不全(每次扣驻地监理1分)
6.2.4、监理日志填写内容不全面、字迹无法辨认、应付了事(每天扣对应监理1分)
6.2.5、监理人员不填写监理日志(每天扣对应监理1分)
6.2.6、监理日志填写内容与施工技术资料不符(每天扣对应监理1分)
6.3监理文件
6.3.1、未及时整理、编写会议纪要(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6.3.2、监理文件内容有误(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6.3.3、监理文件丢失(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6.3.4、监理文件在发放、存储、传递、更改、借阅过程中出现失误(每次扣对应部门1分)
6.4监理资料
6.4.1、非业主批准的人员签认监理资料(每次扣驻地办1分,扣代表处1分)
6.4.2、监理资料有虚假现象(直接责任监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驱逐出场,驻地办扣2分,代表处扣1分)
6.4.3、未按规定绘制上墙图表(每次扣驻地办1分,扣代表处1分)
6.4.4、未按规定的日期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每次扣驻地办1分,扣代表处1分)
6.4.5、资料、表格的填写项目签字不全、数字不准确(每次扣驻地办1分,扣代表处1分)
6.4.6、监理人员无自身验收资料(每次扣驻地办1分,扣代表处1分)
6.4.7、资料未按要求进行阶段归档(每次扣驻地办1分,扣代表处1分)
6.4.8、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理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扣代表处4分)
7监理守则和工作纪律
7.1监理守则和工作纪律
7.1.1、品行不端、作风不正,甚至触犯国家、地方或行业法律、法规或条例等(直接责任监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驱逐出场,驻地办扣2分,代表处扣1分)
7.1.2、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商或设备、材料供应商(直接责任监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驱逐出场,驻地办扣2分,代表处扣1分)
7.1.3、以权谋私,向承包人索要好处,收取承包商赠予的钱物(直接责任监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驱逐出场,驻地办扣2分,代表处扣1分)
7.1.4、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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