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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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将原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原市体育局的职责整合,设立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正处级建制,挂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取消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初审。
3.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4.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5.取消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6.取消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7.取消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
8.取消国家二级裁判员审批。
9.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审批。
10.取消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11.取消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2.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下放至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将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下放至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下放至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将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下放至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将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至市(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7.将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下放至市(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将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下放至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9.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审批下放至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0.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拍摄市级文化保护单位审批。
2.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3.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4.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5.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6.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7.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
8.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9.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0.对开展与公共文化教育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11.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12.建设工程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1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1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15.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16.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17.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理。
18.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19.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2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21.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22.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23.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24.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25.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26.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27.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28.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29.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
30.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
3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将原市体育局承担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前审查职责转移给市体育总会。
2.将原市体育局承担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职责转移给市体育总会。
3.将原市体育局承担的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职责转移给市体育总会。
4.将原市体育局承担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职责转移给市体育总会。
(五)调整的职责
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2.将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3.加强体育产业规划和指导工作。
4.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5.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生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6.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7.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8.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试听节目服务、公共试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9.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10.加强管理观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规划、引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参加省以上重大文化艺术赛事;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四)拟订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
(五)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研究拟订全市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六)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的发展及全市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导全市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七)组织参加省内外体育比赛;指导全市体育总会及各运动协会等体育群众团体工作;组织全市体育科研和成果推广工作。
(八)拟订全市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图书发行系统业务建设;负责对网络书刊等业务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和国内媒体在营记者站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作);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查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文化和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管理全市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服务机构和业务监管;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文化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及管理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四)研究拟订全市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体育交流工作。
(十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拟订本行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政府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负责其他投资方式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负责本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査、布局和资源配置等管理工作;制定扶持本行业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和综合协调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基层单位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培训、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拟订文化体育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及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老干部管理工作。
(三)文化艺术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政策;负责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负责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事业和基层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业余文化团队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整理、开发、传承和使用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四)文物科
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规划、政策;负责全市文物的发掘、保护、整理、开发、传承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组织申报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群众体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全市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它社会体育的发展;制定全市群众体育竞赛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健身气功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和管理;负责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六)竞技体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竞技体育和市属业余训练队伍发展规划;研究掌握竞技体育发展国内外、省内外竞技体育趋势并拟订相应政策;组织开展全市反兴奋剂工作;拟订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和竞赛计划;统筹规划全市重点体育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省内外大型体育赛会的组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体育科研和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国家二级裁判员和二级运动员的授予工作。
(七)新闻出版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市图书发行业务建设;负责对网络书刊等业务的监管;管理全市出版物市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和国内媒体在营记者站的监管;负责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工作(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八)版权科(“扫黄打非”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负责对市及市(县)、区文化和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受理群众举报,督办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市的执行情况;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作);负责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工作;依法调解著作侵权纠纷;指导和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业务工作;承办省版权局交办的有关涉外著作权关系的相关事宜;负责向省版权局申报涉外著作权贸易合同、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管理工作。
(九)广播影视科技科
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指导广播电视网络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拟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安装许可审核;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导、管理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负责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工程。
(十)传媒机构管理科
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规划;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和制作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管全市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指导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实施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境外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指导全市民营表演团体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执法队伍和经营者的培训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负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产业科
拟订全市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建设与发展;协调文化体育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及会展贸易;推进文化体育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体育产业基地和市内特色文化体育产业群建设;督促大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实施;协助管理体育彩票销售工作;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体育产业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
其中:
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级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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