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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换担保物裁定
篇一:
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余建华孟焕良通讯员鹿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萧先生夫妇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
这份民事裁定书是鹿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萧先生夫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X年6月23日,陈先生夫妇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萧先生夫妇借款500万元,月利息1.5%。
并将其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一处房产抵押给萧先生夫妇,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陈先生夫妇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
萧先生夫妇俩将其告到鹿城法院。
201X年5月30日,一审判决生效,萧先生夫妇原以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掉抵押房产就可收回本息了。
可是,萧先生夫妇只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提起拍卖、变卖方式对房产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萧先生夫妇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
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借款事实已经由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201X年1月6日,鹿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准予对何女士、陈先生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萧先生夫妇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浙江出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细则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细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增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性。
201X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27722件,审结25308件,同比分别上升63.36%、58.43%,其中多数案件涉及担保问题。
因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此,浙江高院出台《意见》,旨在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操作指引。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
但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
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琴仙说,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诉讼标的往往高达几千万元,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动辄十几万元,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
而今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篇二:
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杭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某
住址:
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某某某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X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X)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裁定书,特申请复议。
事实理由: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X)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裁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
1,未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的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案裁定冻结的存款为400万元,符合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打包申请人未收到法院关于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也没有被告知可要求举行听证会。
2,裁定书没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有多种方式,即使穷尽常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送达方式,仍可以采取留臵送达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臵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系法人且正常经营,有固定住所,从未更换过,但从201X年3月3日贵院作出裁定开始至今,但从未收到过法院裁定书的任何通知。
二、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X)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同时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X)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案外人)
1,原告错列案外人(杭州某某某培训有限公司即某某公司)为被告即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同时被告某某公司也明确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可见,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提供属实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因此,本院没有冻结申请人执行依据。
(二)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1,诉讼请求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金额300万元借款及利息,而冻结申请人的存款为400万元,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2,担
保金额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担保物保即轿车(浙A某某某JK),但贵院并没有对该车予以评估并确定担保金额。
即使评估,该轿车的价
值也明显低于冻结申请人的400万元存款。
即冻结申请人的400万元存款超出了担保范围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10规定: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臵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实物的产权证照原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实物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实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实物产权证照原件可以退还申请人。
担保财产为动产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臵措施。
人民法院查实申请人提供的实物担保有瑕疵不足担保额,或产权归属有争议,或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更换或补足担保额。
申请人不予更换或补足担保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裁定撤销原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保全行为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3规定: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符合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法定条
篇三: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
依照物权法,抵押权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申请人。
依照其他法律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抵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能否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物权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因抵押权人未及时行使抵押权可能影响抵押人的利益,故抵押人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
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当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案由、诉讼费?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应按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编立案号,统一编为“()X法民特字第X号”。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由虽然目前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未作规定,但是根据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编排体例,可以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将来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案件的一级案由定为“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二级案由定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三级案由定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具体案由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增补案由为准。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
如果申请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物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6.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受理?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立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主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并设定担保物权的事实、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事实。
(2)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3)担保物权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
(4)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
(5)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
(6)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
(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
鉴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担保物范围在短期内难以查清,故目前浮动抵押权利人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7.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审查部门?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各个民事审判部门根据主合同纠纷的性质分别审查。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查?
审查中应注意区分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担保物权的设立。
担保合同系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担保物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担保合同不成立、无效等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担保物权不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等属于担保物权纠纷。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等提出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初步证据的证明力不必达到能够证明异议成立之程度,只要能够引起法官对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合理怀疑即可。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成立、效力等无异议,仅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如抵押人对登记事实、质押人对质物是否移转占有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着重审查担保物权登记之事实、质押物占有之事实、留置物占有之事实,以及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或进行听证。
人民法院发现登记错误、担保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当担保人与主债务人非同一人时,为查明主债务情况,可以询问主债务人或通知主债务人参加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
经审查认为合同效力难以确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程序。
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程序。
9.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立案受理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受理法院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不同法院同时提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明确选择。
申请人在基层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在该程序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又提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10.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主要内容、样式?
裁定首部包括:
文书种类、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不存在列第三人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申请情况(包括时间、请求事项)。
裁定事实包括:
主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情况,担保物权设定情况,担保物权具备实现条件情况。
裁定事由包括:
担保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及审查意见。
裁定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XXX有权就拍卖、变卖XXX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文书样式分为三种:
终结裁定、驳回裁定、准许裁定,具体样式见附件。
附件
重庆市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样式)
(201X)X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
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
法定代表人:
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被申请人:
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
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XXX位于重庆市XXX区X路X号X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X元,利息为X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
“?
?
”。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
“?
?
”。
X年X月X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XXX向XXX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X证据拟证明X问题,X证据拟证明X问题。
本院认为,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该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X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重庆市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样式)
(201X)X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
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
法定代表人:
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被申请人:
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
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XXX位于重庆市XXX区X路X号X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X元,利息为X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
“?
?
”。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
“?
?
”。
X年X月X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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